阳光万能型金镶玉中国人寿2016年赔付保险人死亡赔付

该投诉已成功退保
青县阳光业务员张静,于2011年我爸爸去银行存款时,帮我爸爸填存款单子之际,要了我爸爸的电话号码,然后到我家跟我爸爸说她们公司有一份保险比存银行利息高,一年存6000。存10年共计60000,放10年20年后连本带息会有12万。还保疾病。就这样连哄带骗的,一下子上了两份这个保险。其中一份是投保人是我爸爸,被保险人是我。另一份投保人是我,被保险人是我媳妇。两份的签字,都是业务员骗我爸爸签的。(两份的签字我和我媳妇都不知道。都是业务员骗我爸爸代签的)。其间还带我爸爸到保险公司听公司经理讲课,当时讲课也是一年存6000。存10年共计60000,放10年20年后连本带息会有12万(现在保险业务员张静离职了,讲课的经理也不承认当初说过存十年放十年有12万这一回事)。
当我拿到时仔细一算,存10年放10年后根本就达不到12 万。于是到保险公司查询,一查两个帐户现在一共交了3.6万,就只有2.5万多点了。并告知20年后也就有只能九万左右。现在退保就只能有2.5万。不退接着交下去也远远达不到他们所承诺的。
注:现在的证据有我的一段录像
视频02;24-03-45
我爸爸说:当时讲课的时候你可是说的存十年放十年,到时候领12万,一分不差啊
阳光经理:那也是个大约的数
此处说明阳光经理并没有否认当初讲课的时候能领12万。此句话我可以理解为存十年放十年,到时候大约能领12万。
此处可见讲课虚假宣传。误导保户。。是否能令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特别声明:
本平台承诺不公布投诉者真实姓名和身份,来稿一经刊登,即视为将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授予本网,稿件不予撤销及修改。也欢迎被投诉公司积极主动解决投诉。
根据投诉人的反馈,在世纪保网投诉后,经过指导,投诉人已经获得圆满——全额退保赔偿利息,经投诉人同意,世纪保网对本投诉做结案处理。感谢投诉人对世纪保网的信任和支持!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在此感谢世保网江大哥
视频主角也是李凤强,法人代表是景艳
保险公司经理:李凤强
两个保单的单号:
因为我爸爸是得了心肌梗死才想起取这份保险的钱,等取的时候才发现钱被扣了那么多,因此而导致我父亲病情几度加重,不知道能不能审请保险公司赔偿我父亲的精神损失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张鹏吴颖丽不同意也未本人签名并认可)
二、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保人签字之前并未阅读保险条款,并不知道需要抄录这些字,这些字都是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由保险员违规代抄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具体经过来看,张鹏,吴颖丽是不愿意买这份保险,保险公司人员张静以“你们是父子关系,你签字就成了”而要求张树生帮其儿子,儿媳购买保险,违反了《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主要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一方,所以保险公司理应全返还张树生的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由此可见以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都是因为阳光保险张静违规操作所造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归保险公司承担
上的这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签名都是保险员骗我爸爸代签的。并且这份保险保的是身故12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像这样的,贵网站帮我打这官司胜算有多少
因为今年我爸爸得了心梗才想起取这份保险,一取才知道被扣了一万多,现在家里钱大部他都给我爸爸看病了,您看能不把保费退回来,我再给您们全包服务费。因为情况特殊,谢谢了
那我现在该怎么办
从证据角度来讲,有足够的效力说明两份保单都属于无效保险合同,理应获得全额退保和赔偿利息损失。至于那段视频,对证据来讲更是锦上添花!关键看后面的交涉能力和方法技巧是否到位。
一共两份保单了,我只填了一个保单号,还有那段视频你们需不需要看一下
共两份保单,一份我爸爸保我,一份我保我媳妇,两份中所有的签字都是我保险员骗我爸爸写的,包括我保我媳妇那一份。风险提示不是我家人亲自抄写,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员骗我爸爸代签的,第二份投保人也是骗我爸爸代签我的。有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记不太清了,反正当时保险人就是说问啥都说是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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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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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阳光人寿
保险类别:两全保险万能险
投保年龄:
保险期限: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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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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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手续费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二、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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