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该不该交税的公平与效率和公平

一列列车行驶在北京居庸关长城附近盛开的山桃花海中。
上了年纪的大爷大妈准点前来,早出晚归,堪比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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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31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深化税收改革,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电商大佬马云、刘强东纷纷在座谈会上发言。
  马云认为:大企业享受很多资源优势,力量越大责任越大,理应是纳税主力;而小企业每天考虑的是生死存亡问题,如何让小企业活下去、活得好,才是国家税收杠杆调节真正应该考虑的地方。
  刘强东发言正好相反,直指小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开网店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要求小企业开网店应该纳税,并建议明确具体办法和技术手段,以规范对小微企业开设网店的征税。
  之前一天,全国政协召开第6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优化电子商务监管”建言献策,两人也都有参加。
  个人网店该不该交税,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国税总局和全国政协,纷纷就此召开座谈会,听取行业大佬们的意见,充分说明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需要明确的是,电商不是没有给国家创造税收,以阿里巴巴为例,2016年纳税238亿,平均每个工作日纳税1个亿,平台上企业纳税超过2000亿元。真正的问题只是,电商平台上那些自然人网店,那些小卖家、创业者需不需要纳税?
  刘强东的看法是,自然人网店应该等同企业管理,要不然部分企业法人会以自然人名义偷税逃税,线上线下纳税会不公平;而马云的观点是,税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像营改增那样放水养鱼,利企利国利民,更加立足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和企业的实际。客观地说,两种说法都有道理,只不过一个站在公平的视角,一个站在效率的维度。
  李克强总理说过,“减税降费,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减税,本身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而且,这也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如果是完全站在公平的视角,大企业与小企业都是企业,凭什么要对小微企业精准减税呢?这和自然人网店要不要交税问题,其实非常相似。之所以要对小微企业精准减税,是因为要不然它们很可能无法存活,非但自身无法发展,而且极不利于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在目前经济下行环境下,保就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别忘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小企业解决大就业,这是客观的现实。电商平台上那些自然人网店也一样,他们看上去没有给国家创造税收,但是他们不仅解决了自身的就业问题,还能给快递行业等等创造就业机会,他们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有贡献的。如果以公平为由对他们收税,他们肯定无法与大企业竞争,存活概率势必大降。
  与其杀鸡取卵地收税,然后再去扶持他们就业,还不如放水养鱼,给予税收优惠,让他们可以凭借个人劳动与聪明才智自己养活自己。认真算下这笔账,对自然人店主收税的结果,恐怕得不偿失。将自然人网店等同企业管理,看上去更为公平,但本质上却缺少效率。不考虑成本的公平是伪公平,不考虑效率的公平是非理性。至于企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偷税逃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工具,这种情况其实很难逃过法眼。
  同样1万块钱,对于刚刚创业开网店的自然人,与对于已经步入正轨的企业,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试想一下,如果乔布斯当年在车库里创业,就得面对着沉重的税收负担,创业会否更加艰难?自然人开网店,也是双创之方式一种,善待他们其实就是在善待未来的企业家。当一个自然人网店做的足够大,他想要发展终归得去注册企业,履行包括纳税在内的企业法人义务;但在此之前,我们至少要先给他们做大的可能,而不是眼睛里只有那点可怜的税收。
  舒圣祥(微信公号:书生香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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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网店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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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规范化经营的税收策略研究
2013年6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随着网店实名制认证的开始,网店发展正逐渐步入规范的运营轨道,市场交易额与日俱增,同时网店如何征税也再次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加强“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探索与思考,杜绝国家税收的进一步流失,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商业环境和市场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使网店纳税尽快走出“灰色地带”,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和税收正义。 中国论文网 /4/view-4580604.htm  关键词:网店;税收征管;规范化;网络交易;C2C模式;税收正义;拉弗曲线;最适课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8-04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按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B2G)。①其中,由于B2C模式的经营主体都是工商注册的企业,缴税容易实现,因此,网店征税更多的是指C2C经营模式。C2C作为一种最早出现的网络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时候指的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形式,较著名的例子是淘宝、易趣、拍拍和鹏程万里商城。根据个人网店的营运服务以及C2C模式发展的现实情况,目前C2C已不单纯归属于消费者对消费者零散的电子商务模式,即大家经常提到的“个人网店”,我们目前所接触到的个人网店基本上都在专业的大型网站上注册会员,其发展势头迅猛,成为诸多网民尤其是年轻消费者一族的购物首选。但繁荣过后问题也随之而来,网购与消费者传统购物方式大相径庭,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开具发票等经营不规范问题严重阻碍了网店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9月、2013年9月《焦点访谈》曝光网络敲诈、网售假药,这一切都源于缺乏规范化的网络商业经营环境,买卖双方维权问题无从谈起。因此,无论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网店规范化经营的积极税收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积极填补对网店交易的税收监管空白,使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处于同一税收平台,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和税收正义。   一、网店税收征管的经济基础   马太效应加速了网店的优胜劣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相比2011年的2.03亿人,同比增长21.7%,据预测2013年网络交易用户数将会超过3亿人(见图1)。但与其市场需求截然相反的是,2012年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1 365万家)较2011年(1 620万家)同比下降15.7%,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测预计到2013年中国个人网店将会下滑到1 124万家(见图2)。据有关资料显示,淘宝网很多职业卖家辛苦经营后,却面临无钱可赚甚至停业倒闭的尴尬局面。有专家分析会有这样的市场环境改变,一方面是由于C2C经营模式门槛低,低成本、收益快、易操作的特点往往会使网络投资者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大都缺乏后续资金支持或创新理念,运营监管不到位,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定会出现优胜劣汰,马太效应愈演愈烈;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忽视行业行为准则,商家信用缺失问题严重。随着网络零售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用户对网购要求的日益提高,个人网店“鱼龙混杂”的时代已经过去,接下来优胜劣汰还将继续,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会更好地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不再是一种盲目的消费态度。消费者的择优消费理念和商家间的激烈竞争使网络交易市场进入一种优胜劣汰的环境,而电子商务市场的逐步成熟也为消费者判断商品的优劣提供一定的参考,个人网店也在不断规范中逐步前进。同时,个人网店市场的逐步成熟也要求个人网店与实体店根据纳税能力来“分摊税负”,以促使网店、实体店处于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各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条件与机会,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网店纳税尽快走出“灰色地带”,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和税收正义。   网店交易额突飞猛进。随着个人网店实名认证的开始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个人网店发展正在朝着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快速迈进。《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显示,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高达13 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2013年有望达到18 155亿元(见图3)。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的淘宝网,2012年的交易总额就突破1万亿元。另外,从图4中可以看到网购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也从2008年的1.3%增长到2012年的6.3%,预测2013这一比例将会达到7.4%,有些网民在电子商务市场上的消费高达几万、几十万,这一比例的稳步、快速提升,充分说明发达的网购市场带动了居民消费。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缓解了社会人员的就业压力。2012年6月份数据显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90万人,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 400万人。可见,网店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如此举足轻重,政府对其加以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实现其有序、健康、持续发展。政府从电子认证、签名以及消费者维权等诸多方面对网店这一新兴产业给予了积极关注,而且对于从事与网店行业相关的物流企业、支付平台也积极采取优惠措施。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其行业的规范发展给予必要的积极指导。   二、税收干预网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   (一)纳税的社会公平原则——纳税能力说   征税是政府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直接导致纳税人已得收入或者利益的减少,所以某种程度上会出现纳税人对政府征税的抵触,反过来,纳税人对是否享有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格外关注。其中“不患寡而患不均”就充分说明国人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也说明了税收公平的重要性。如果政府在征税的时候出现不公平现象,则政府在征税时阻力就会特别大。因此,作为税收原则的基本要求,强调税收的社会公平性显得极为重要,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经济主体间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而且还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规范行业间的市场竞争。网店现在已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购物首选,而且其发展极为迅速,成交额与日俱增,网店店主的收入也急剧增长,有的网店经营规模与某些实体中型企业不相上下,如果还对其进行免税,实在有违税收公平。“纳税能力说”即根据潜在纳税人的财富数量、经营情况等作为纳税能力依据。所以,既然发生了商品交易行为且具备了纳税能力,对网店纳税是势在必行的,从而促进实体店和网店的纳税公平,实现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经营形式间的公平竞争。
  (二)纳税的经济效率原则——纳税收益说   政府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是集中社会纳税人的财富,并有效地利用这些资金进行社会资源调整,实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的高效运行,可以说税收是经济机制有效运行的强力支撑。缺乏政府干预或者是税收干预的网络环境极易发生市场扭曲,网店售假、网络敲诈、信用缺失等一系列网络经营问题会相继出现,商家苦恼永远不会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由于假货泛滥、理赔困难永远不会轻信商家,与所有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一样,缺少“看得见手”的干预,任由网络交易市场恣意发展,势必会在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遭遇运行瓶颈、低效运行。政府在制定税收税种等征税方式时要尽量减少其对经济运行甚至资源配置的干扰,遵循税收经济效率原则。针对网店目前的发展现状,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选择合理的网店税源和税种,对网店的规范、高效运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税收政策的合理运用不仅能降低对网店征税的经济成本,而且能够弥补由于市场失灵存在的缺陷,提高网店经营和电子商务市场的运行效率,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最适课税原则   最适课税原则就是政府对某些税源进行征税时,税制的建立、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设计、税收政策的运用要兼顾税收的再次征收问题,争取做到“放水养鱼”,税收收入取之有度。针对我们目前最优课税原则以及最优征税标准就是要求税收负担一定要合理,不能逾越纳税人承受范围,否则纳税人就会选择逃税。具体来说,税收最适一是要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二是能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协调同步,使网店的整体税收负担尽量从轻。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Laffer)提出拉弗曲线来表示税率与税收收入、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的关系,X轴代表税率,Y轴代表税收收入,当税率为零时,得到的税收也为零;当征税的税率提高到A点时,税收总额会增加到B点;当征税的税率上升到E点时,税收收入最大化,这一点就是税收征收的最佳点F,即最佳税率;但是如果继续提高税率,这时征税的税基会加速缩小,市场效率会进入低效运行,这一阶段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拉弗禁区”;当税率提高到100%时,税收也相应降至零(见图5)。这一曲线也意味着并不是国家在制定税率时,征税的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就越大。最适的课税原则要求兼顾财政正常支出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以及经济持续发展现实需要的可能,使宏观税负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线的“最佳点”,即最佳税率点。同样,对网店征税仍需设置合理税率,若税率设定的过高,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更会影响网店经营,有些店主甚至会通过税收转嫁把税负附加到网店所经营的产品中去,这样都不利于健康、公平网络商业市场的构建。   (四)预期效用最大化   预期效用是指在一定风险情况下,个人所作出的选择是追求某一数量的预期价值最大化。预期效用理论早期是研究纳税人遵从行为的理论,纳税人是风险厌恶者,是努力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经济学假设中作为理性的纳税人(不遵守道德约束),会十分了解税收相关法律知识,会根据税务机关稽查概率和惩处力度来考虑自己是否纳税申报以及是否完全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和税收征管部门之间会形成征纳博弈。从网店自身来说,为了规避纳税风险,会选择纳税不遵从,如果税务机关并未察觉,那么就会实现预期效用的最大化。税务机关虽然通过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中介部门能够获得某些信息,但由于网络经营活动无纸化、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税务机关仍会处于不完全信息的状态,只能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惩处力度来负面激励网店纳税人进行完全申报纳税。因此,对网店征税以及设定税率时要考虑到纳税遵从度的影响,若是纳税人认为自己的纳税成本比较高,纳税人选择逃税的概率则会比较大,若是税务机关加强征收征管、加大逃税处罚力度,或者通过正面激励机制,给按时足额纳税申报人予以某种优惠,则纳税人会强化纳税遵从,选择完全缴税。   三、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优化构想   个人网店纳税并不是开展新的税种,不外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务部门对个人网店征税只是针对网店这一新的经济运行模式采取新的征税方式与之相适应。   (一)加强税收监管,强化纳税意识,引导网店健康发展   C2C模式的个人网店不纳税,为从事B2C电子商务企业找到避税的“天堂”,企业商户选择以“隐姓埋名”的形式借个人名义在网上从事各种商品的销售,往往有些网络交易偷税案审判的最终结果是借着个人网店的C2C不征税的经营模式,实际上真正从事的是B2C模式的业务。2011年6月,武汉市国税局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被称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但是后来证实“我的百分之一”归属于某实体经营企业,对其征税是对实体企业征税,并不是对网店征税。所以加强C2C运营模式的税收征管,对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杜绝把C2C模式作为实体店及其他网络经营主体逃税的“温床”。   (二)制定合理的征税要素标准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提供C2C交易平台的第三方企业合作,税务部门、交易平台的第三方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商讨并制定出一个统一标准,关注现金流和货物流的走向,规定一个卖家累计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的档次,根据网店卖家达到的不同档次逐步进行实名认证、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如果发生纳税不遵从或网店信息不及时公开,采取负向激励机制,比如,处以倍数罚款、取消网店资格、停业整顿等,促使网店经营者积极主动申报纳税,把纳税当作一种义务和责任。适用税种和税率的合理设定方面,政府部门同样可以和提供C2C交易平台的企业合作。交易平台通过对网店交易商品进行分类统计,并及时地反馈到相关税收部门,税务机构利用税收专业知识对不同商品类型经营的网店制定出适合的税种、税率。针对个人网店卖家,征税可采用个税的超额累进方法,通过划分不同等级来纳税,因时、因事制宜,实现税收的相对公平。②征税环节方面,税收征管部门积极创新纳税手段,可以和第三支付方(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以及网店支付的各个银行合作,并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在提供卖家的销售金额和代扣代缴税收的时候获得一定的手续费,这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节约了税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纳税成本,同时保证税金的及时足额上缴。
  (三)积极开展网络税务管理平台   网络交易中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商品种类等信息有其固定性,一旦发生,电子记录是很难修改的。而且对于个人网店的每一笔交易涉及到的资金流向、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物流运输等都很容易得到和计算,只是相对于网店的数量及交易商品的种类而言,计算和统计的工作量比较大而已。鉴于此,应积极开发网络税务管理平台,并与银行、物流公司等相关机构紧密合作,实现纳税申报系统与网络交易系统的链接,网店卖家的每笔网络交易成功时自动按交易类别进行归类,并对各项的交易金额进行统计,在此同时将交易信息直接、自行的导入到网络税务管理平台,由网络税务管理平台自动计算每一个网店卖家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并将其生成的结果自动导入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数据文件,最后再自动上传到税务局征税终端,税务局征税终端对纳税信息进一步确认后,对个人网店的账户所在的银行发出划扣指令,要求银行对所纳税金进行划扣并入库。③因此,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网店经营特点发一个监控互联网纳税中心,以对网络的纳税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从纳税公平和税收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个人网店纳税毋庸置疑。但如果一刀切地对任何网店征税显然会对刚刚起步、经营规模小的网店冲击比较大。与现行的其他税种一样,按照《税收征管法》,参考经营规模、经营业务等因素,对个人网店实行税收优惠的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针对小型个人网店卖家,应着重引导其良性发展,按照能力赋税说,根据月或年利润额高低设置浮动税率,实现其横向公平,尤其对于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或作为大学生创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网店,一定销售额下可暂缓征税。站在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亦或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软件设计、电子及通信)的个人网店可先设定免税期、低税期或者税收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和扶持发展。另根据网点经营的具体情况,还可设置专项资金补贴、减计税收等多种形式的税收支出结构。   注释:   ①吴江:《信息技术企业应用的作用机制研究和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设计》,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2。   ②荆文娜:《离开“免费午餐”对电商影响有多大》,《中国经济导报》,日。   ③邓传江:《浅谈网络交易税收的利与弊》,《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刘晓静.“网店该不该征税”争议再起[N].民主与法制时报,.   [2]乔新生.网店征税需要“顶层设计”[J].时事报告,2011,(9).   [3]邓传红.浅谈网络交易收税的利与弊[J].中国集体经济,2012,(22).   [4]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5]梁海跃.对网店征税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企业导报,2011,(11).   [6]史秋实.网店全球税收时代即将来临?[J].新财经,2011,(8).   [7]佚名.电子商务全球税收时代即将来临?[EB/OL].http://www.e-gov.org,.   [8]王晓涛.对C2C征税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N].中国经济导报,.   [9]周舟,朱烨,孔德成.电商“被税服”[N].中国服饰报,.   [10]程辉.网店税收征管难题亟待破解[J].税收征纳,2011,(6).   [11]姜瑜.网店征税不宜“竭泽而渔”[N].上海金融报,.   [12]张军杰.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模式探析——以腾讯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1,(2).   [13]古力米热·阿吾旦.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对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3).   [14]张俊.电子商务征税尚需时日 中小企业需未雨绸缪[J].玩具世界,2011,(8).   [15]李元辉,王海灵.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20).   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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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日前,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据称,在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此举引来舆论一片大讨论,该不该征?怎么征?如何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最大程度的支持新型网络经济的发展,制定出合适的政策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尤为引人深思。
淘宝皇冠级买家被课以430余万元税额,招来大讨论
——————————————————————————&&
&&& 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各界普遍猜测,这将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一时之间议论纷纷。   一年后,这一猜测在武汉成为现实。日前,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据称,在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
&&& 从市民到经营者再到专家学者对于此举展开了热烈讨论,焦点在于税该不该征?征收后对于武汉新兴经济的发展将带来何种影响?对于网店经营者的征税范围如何区别对待?
武汉国税局官方最新回应:
————————————
&&& 6月29日,武汉国税局就“430
万元网店税单”作出回应,称征税
并非针对网店,被征税的女装网店
在武汉属于实体经营企业;同时表
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只要达到缴
税起征点的货物交易,都要征税,
而不是按照网上的级别和信誉度来
判断征税与否。
征税还是不征税?众说纷纭&
——————————————————————————
&&& 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活动都应当缴纳相关税款。那为什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务局没有对网店进行征税,这并不是因为网店的纳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毋宁是由于网店的规模过于庞大,各家网店的营收也是参差不齐,要让所有的网店都缴纳税收,可能征税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但是,对于一个线下年销售额百万元,年收入上亿元的网店却不需要纳税的企业,这未免忒过于荒唐。
—————————————————————————————————
&&& 《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的报道发出后,引爆了网上关于网店征税的讨论,八成网友认为对个人网店应该放水养鱼,暂缓征税。  6月28日,新浪、搜狐、金融界等多家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转载本报报道。在新浪微博,“网店征税”成为排名前五的热门话题,共有53万余条相关微博,评论更是不计其数。
——————————————————————————
合理税收 促进网店良性发展
——————————————————————————
电子商务还需要轻税薄赋
&&& 电子商务正在飞速的发展,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领域。对于这样的一个全新的商业形态,需要全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的精心呵护。对于B2C尤其是C2C的电子商务需要精心呵护的原因还在于,这种全新的商业形态,其目前生存的土壤在于低廉的价格,所赚取的利润非常微薄,获得的微薄利润与其巨大的付出往往不匹配。—————————————————————————————————对网店应“缓征税、多扶持”
  从基本的税收原则来说,既然网店从事的是商品交易,就应被视为一般经营主体,照章纳税也是企业应尽义务。但是,网店以及所依托的网络属于新兴事物,有关部门应采取差异化对待,从促进其良性发展、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主导的价值取向出发,给予合理的政策扶持与宽松原则。&
网店卖家首遇税单
“皇冠级”网店卖家被征税
——————————————————————————
&&&&&&& 对个人网店征税的消息甫一出炉,长江网论坛的网友们顿时一片热议,对此问题各抒己见,表现出了强烈的关注热情。&&&&&网友“tatu”认为,武汉开网店收税时机不够成熟,跟武汉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吻合。&&&&网友“呵呵”则认为,应该纳税,人人平等,不能让网店再吃免费的午餐了,要规范网店经营。
媒体报道网店卖家首被征税事件
结束语: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能有今天如火如荼的发展局面,得益于时代的进步和政策层面上的支持。以及千万经营者们的辛劳,共同为我们打造了一个低廉的购物途径。因此,为经济发展计,为消费者计需要税收层面制定出合理和区别化的政策来维护好和发展好这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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