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央产房继承需何手续后办理上市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央产房的继承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央产房的继承问题
我公公06年去世.婆婆名下有一套央产房(已购私产).我丈夫一家兄弟姐妹四个.现我婆婆要把该房给大儿子(说他因是美国公民在北京没房子),并让他出部分钱给我丈夫,而两个姐姐分文不给。请问:我婆婆这样做合法吗?她能独立处分该房全部份额吗?如果协商不成,我和两个...
//&nbsp.她不能这么做,可以要求多分,这房子一半不是她的,如果您尽的义务较多.com/ask/BR&gt.fabang?tid2=14" target="_blank">/ask/browser.php://www。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a href="http您好;&nbsp.ph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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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怎么办理上市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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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已购的央产房在缴纳(15.6元X土地面积)以后可以变成上市买卖,但是中央在京单位的这些房子是不允许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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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介的审核房源失职,你可以要求,中介有赔偿责任
徐晓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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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已购的央产房在缴纳土地出让金(15.6元X土地面积)以后可以变成商品房上市买卖,但是“中央在京单位”的这些房子是不允许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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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已购的央产房在缴纳(15.6元X土地面积)以后可以变成上市买卖,但是中央在京单位的这些房子是不允许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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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退房的话好麻烦的,也不好办理,这个你要等卖房办理上市手续,你也可以去咨询这方面的相关律师。
521zhaiyu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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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随着同时过户,先查看账户余额,到所在地房管局物业科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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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有房产证就可以了,没想到过户还需要原始。”王女士前不久打算把自己现在住的一套已购公房卖掉,用卖房款再去买一套大一些房子。于是王女士和客户在商量好价格后进行过户。但是让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需要提供原始购房合同。王女士回到家翻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找到原始购房合同。这下可把王女士难住了,“找不到原始购房合同我的房子怎么办理过户呢?”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购房合同 由于目前市场上的已购公房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所建,距现在已经有10年、20年的历史,很多房主已经丢失了当初的原始购房合同。这部分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21世纪不动产表示,因为按照建委《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购房人在办理转移登记(即房屋买卖)时,存量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无须提供原始购房合同,而已购公有住房须提供原始公房购房合同。 对于购房人须提供原始购房合同的原因21世纪不动产认为,已购公房须提供原始公房购房合同,是为了确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允许上市交易范围内的央产房,并按《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要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而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原购房合同,21世纪不动产表示此规定更多是为了计算交易中所涉及的税费。根据《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权属转移登记还须提交或减免税凭证,而购房人在地税部门依法缴纳契税的同时还须缴纳其他交易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等,而个人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均与原始购房合同中的标定价格相对应。同时已购公房基本都超出了5年的征税年限,无需考虑各种交易税费,所以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须要提交原购房合同以确定须上缴税费的数目,目前北京已有部分城区允许用原始购房发票替代原购房合同以确定房屋最初购买价格。 ●无原始购房合同如何过户 若购房人原始购房合同丢失也无需过分担忧,21世纪不动产给出几种解决方法,首先,按我国现行规定,购买商品房无论是还是,购房买卖或均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一旦原购房合同丢失,人可凭房产证与身份证到的合同登记部门(当地房地局档案室)办理查询。并可在获得的购房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原产权单位公章作为原购房合同原件的替代;其次,无法提供原始购房合同的商品房可以更换报税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无法提供原始购房合同的税率进行报税,以取得完税凭证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最后,公房的原始购房合同丢失,购房人只能回原售房单位进行补办,而对于原售房单位重组改制或更名可以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应规定办理。 “信一天不动产”权证部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在您购房后原始购房合同,房产证、发票等重要资料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其次,由于目前收政策规定购房不足五年出售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所以您一定要保存好原始购房合同,因为原始购房合同为最先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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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br&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br&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br&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br& &br&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br&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br& &br&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br& &br&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br& &br&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br& &br&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br& &br&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521zhiyaoyo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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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私下签一个合同也可以,就不用过户了,如果不怕以后发生什么产权纠纷问题,但在保险起见,最好还是过户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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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出售办法,只要有房产证的央应该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而“央产权房”的出售政策如补交和利润分成政策与京产权房一致。同时,出售办法中规定:“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李玉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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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看看房产证上是优惠价还是成本价,如果是优惠价,需要补齐成本价(1560**6%);如果已经是成本价了,就不用补这部分费用了。央产房有一个核定标准,你是什么级别分到的房屋就是多少平米,如果超出核定标准,需要每平米补4000元,并且在房产证上注明!办理央产上市手续时,还需要出示物业水暖结清证明,否则不予办理!你可以去蓝岛“央产房”去查询一下该房产有没有上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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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央产房继承协议公证流程是什么
央产房上市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能上市的央产房就算买卖交易也是不符合规定的,产权不受保护,但其他情况除外,当央产房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就不一样了,继承协议经过公证后就会有法律意义,那么央产房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呢?继承协议公证流程是什么?央产房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央产房继承协议公证流程是什么?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以上就是关于央产房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以及继承协议公证流程是什么的介绍了,房屋继承必须携带相关材料经过房屋继承公证程序,经过房屋继承公证程序会赋予你名下所有房产的合法性,避免之后不必要的房产诊断或纠纷。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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