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公司有无资质?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无道路运输资质合同亦有效- 陈永福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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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无道路运输资质合同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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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诉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340号   原告解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诉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某诉称:原、被告于日签订了一份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薪报酬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0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可是到了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提出要终止合同,原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终止合同,然而被告从此就不再给原告货物运输。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请:   1、运输承包合作合同一份,证明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2、车辆保险单一组,证明车牌号为沪B4&&&2的车辆所有权人是原告,机动车种类是客车。   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货物运输营运资质,双方所签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针对其上述辩称,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因原告没有货物运输的营运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费用的性质应当是运输承包费,并非如原告所述是被告应当每月支付的工薪报酬,因为原告并非是被告的员工。在4月30日的时候被告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故不存在原告所述的5-6月的费用;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就租车及货运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合同自日至日止;乙方出租牌号为4&&&2的车辆(拥有车辆产权、牌照、营运资格等)及配备驾驶员和送货员承包甲方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对车辆的全面保养和维护,使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状态下运行;乙方承包运输甲方的所有货物,甲方按月支付9,000元(含税)/月运输费给乙方(自配送货员);甲方每天为乙方备好需送的货物、联系方式、签收单等,尽可能为方便乙方运输提供条件;在乙方完成甲方交于的运输任务前提下,甲方每月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输承包费;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和交通违章事故进行监督。若客户投诉频繁或屡有交通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若数次无效、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严重影响货物配送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乙方在保质按时地完成甲方交于的运输任务后,甲方无故逾月拖欠乙方运输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和赔偿损失;本合同因故或因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前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   嗣后,双方合作了6个月,合作期间的钱款均已经结清。但在日、2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其在庭审中称:原告在送一批货物到其客户二军大编辑部的时候,当时被告确实没有与原告交代清楚,但是后来原告与客户说话的时候说得很僵。后来原告说反正我是合同的,大不了不做了。虽然原告把货都送了,但是原告的态度不好,与客户发生了矛盾,发生了正面冲突。后来被告方的庚某陪原告去二军大向编辑部的人赔礼道歉,但是到门口以后,原告说赔礼道歉是不去的,其是有合同的,大不了不做了。所以被告认为既然原告都屡次说不做了,所以被告就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对此原告称:庚某说由他向二军大的人去赔礼道歉,原告认为并非他的错,故不去,庚某说陪其去,其就一起去了,后来庚某让其去赔礼道歉,其称并非是他的错误,就未去赔礼道歉。 原告在09年4月30日做完当月的运输任务后,恰好碰到五一长假,就回了老家,做了个小手术,其后在5月17日至被告处领取了4月份的钱款。其至被告处领取钱款时问庚某合同有无挽回的余地?庚某说没有了。被告称原告在5月17日领取钱款时称:合同就这么结束了,有什么补偿吗?原告另称被告已经在09年5月份找了牌号为皖N&&&88的一辆面包车在做运输。另原告称其已经将牌号为4&&&2的车辆出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运输承包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则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只是承运车辆的车主并非具有相应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货运公司,故认为原告并不具有经营许可证,并认为该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即是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货物运输,由被告按约支付固定的运输费,虽然原告并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其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被告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认为该条例中对经营者资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本案目前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首先,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并且导致了被告与其客户之间矛盾的激化,而在被告试图与客户达成谅解过程中,原告又不积极予以配合,并多次表示出对合同继续履行的随意性。 本院认为就双方发生较大矛盾的配送过程而言,被告存在一定的指示错误,但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作为被告方的配送人员,在被告与客户之间的产品配送过程中,理应保质按时完成相应的运输任务,而且在出现被告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之后,也应积极配合被告妥善处理好被告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而原告却仅以其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配合处理,使得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丧失了彼此信任的合作基础。故被告在09年4月底向原告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是明知的,且在当时未向被告提出异议。直至其5月17日至被告处领取4月份的钱款之时提出了合同有无挽回余地的说法,当然对原告如此的陈述被告是提出异议的,因为被告称当初原告是表示合同就这么结束了,有无补偿?另在原告领取钱款之时其已经明知被告已经找到了新的人员负责被告公司的货物配送,且其在老家修养期间,对于有新的配送人员负责被告的货物配送已经知晓。嗣后原告也已经将承包合作的车辆出售。 故结合上述双方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已经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原告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其是予以接受的,且自5月份起原告也未再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故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锋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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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号)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号
(已被原交通部废止)
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
二○○一四月五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经营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 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9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占6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0?55;有两个以上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6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5%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26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车辆新度系数0?50;有两个三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三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省内的货运分支机构;在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的5年时间内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载质量不少于9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车辆新度系数0?45;有一个四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四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有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4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二)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载货汽车明细表;
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
6、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
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
1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对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核申请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评审权限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二)评审权限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十六条 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货运企业,申请开业时,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四级道路货运企业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四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第四章 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三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可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经审批可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应结合企业年度审验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行车事故频率不高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高于0.4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不高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不高于2万元/百万车公里。
3、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
4、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由当事人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货运质量事故频率不高于1次/百万吨公里;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不高于0.7‰。
5、符合所核定等级经营资质条件。
(二)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凡不符合本条(一)要求之一的,视为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实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式样另定),并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对不合格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意见通知。
(三)一、二级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结论,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论报交通部备案。
(四)三、四、五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权限,分别由省级、地级和县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并应将考核结论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发现考核结论不实时,可责成同级运政机构重新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后,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对其经营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
(二)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要求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三)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提前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其中五级企业企业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
第三十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变更,应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应责成其在三到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情节严重的,还应暂停资质等级评定或推迟一年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部长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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