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质押权利质押借贷凭证

  【摘 要】现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权利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质押方式出现。与普通动产是不同的。权利质押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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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权利质押
2013年12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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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权利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质押方式出现。与普通动产是不同的。权利质押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以将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到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形式。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有其特殊性。文章从权利质押概念入手,阐述了权利质押的特点,再提出权利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权利质押制度加以完善等方面内容。 中国论文网 /5/view-5005277.htm  【关键词】质押;权利质押;特点;完善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即不是般的物,而是以权利的形态存在,因而权利质权与以一般有体物为标的的质权以及抵押权相比较,有其特殊性。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也是出质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权利质押的特点   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权利,不是什么普通的有体物。但也不是什么权利都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作为质押的标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为财产权。而且是可让与的财产权,而不具有可让与的财产权是不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好比继承权、人身损害赔偿权、抚养请求权等。   2、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质权的设定目的在于质权是用标的的交换价值而进行清偿。因此必须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无价值的是不可以设定质押的。   三、权利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1、权利质押和抵押顺序的问题。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就抵押财产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抵押权的顺位理论可以解决实践中重复抵押问题。抵押物的财产价值有可能小于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和。这样在现实中就会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一般的顺序是,留置优先于抵押,抵押优先于质押的,但是权利质押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它需要交付或者登记。而且权利标的物上存在抵押与权力质押是有可能发生的,但是到了债务清偿的时候,会存在一个顺序问题,到底谁先谁后,容易出现问题。法律上的模糊,这样导致在抵押与权力质押竞合的情况下会出现顺序或者是比例上的争议。   2、权利质押的范围的问题。权利质押设定是有范围的,不是什么权利都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质押的设定,是指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以成立权利质权为目的而为的各种行为,表现为设定质权的方法和形式。权利质押设定规范中,既有适用于所有权利质权的通则,也有具体质权设定的特则。我国立法对权利质权的设定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也只是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样的设定是否会造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范围的局限性而造成的不必要影响呢。   3、禁止或者限制出让的权利是否可以设定质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去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这个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安全,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这个仅仅是规定了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却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出质。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会不会出现这种股份被质押的情况的呢?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的话,那是否可以沿用这个147条或者72条的规定呢?   四、权利质押制度的完善   “一个概念的中心也许是清楚的和明确的,但当我们离开该中心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清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在。”正是由于人们对权利质权的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才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并从中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协调问题的出现,使得法律规范明确,明了,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   1、在质押顺序的方面。因为可能存在抵押,质押竞合的情况。若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权利质押和抵押的,根据物权法原理,依照《担保法》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但是权利质押大多数时候都要进行交付和公示,因此可以将“权利质权”制度与“权利抵押权”制度合并,能够形成一种完整的权利担保制度,便于立法体系上的协调。   2、对权利质押的范围的扩展。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需要不断完善发展,现有的权利质押制度也是需要修正的,应该根据当前的社会发展来修正,丰富权利质押的范围。笔者认为下列权利也可以纳入权利质押范围中来:   (1)普通债权。但是债权必须符合权利质押标的的构成要件。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债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在实现的手段上具有法律保障性。也就是说用于权利质押的债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质权人在质押的债权不能得到债务人的清偿时,就不能实现债权质押的目的。   (2)经营权质押。经营权在广义上是指人们利用物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在这个意义上,经营权作为经营的法律形式,其存在的根据、主体资格的取得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便构成经营制度的条件。经营权的质押,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融资担保,满足债权人的安全需求,减轻债务人的担保成本和压力,使投资者能够迅速筹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同时经营权质押能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使财产的非所有人利用财产成为可能,体现了市场主体对物的合理充分利用,实现了从物的物质形态向物的价值形态的转变。   (3)收益权质押。对可质押的收益权种类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明确列举现阶段己具有实际操作性的部分收益权可办理质押,另一方面规定以“其他可转让、有权利凭证或特定管理机构管理的并可办理质押登记公示手续的收益权”可以质押。   3、对于禁止转让的权利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个可以沿用公司法第147条和第72条的规定,还有优先转让的优先公司的内部股权等等。都可以设定一个范围,再符合公司法法规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质押,否则质押无效。否则随意的,任意性的质押会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这也违背立法者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   [2]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2005.   [4]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   [5]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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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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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0}:以下各项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执行期满未逾5年C 个人曾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但已偿还D 国家公务员答案解析:第&2&题:简答题:
我国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视机,2010年度销售电视机取得不含税收入14300万元,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附加合计5800万元;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实现的会计利润250万元。与销售有关的费用支出如下:
(1)销售费用3500万元,其中广告费2200万元。
(2)管理费用3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45万元。
(3)财务费用100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25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125万元
(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6.8%)。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8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20万元(已取得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5万元。
(5)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75万元。(本期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为859万元,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解析: 2小题>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等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解析:第&3&题:简答题:
长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2010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长江公司曾于2007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5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2)长江公司现有董事7名,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指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4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孙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长江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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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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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对孙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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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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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担保法》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或贷款银行许可的质押物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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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某项权利设定质押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权利质押合同性质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指该合同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的法理,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合同,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因为,一切合同行为均属于债权行为,权利质押合同也不例外。权利质权的设定,即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质权的行为,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因此,属于一种物权行为。质押合同是引起权利质权设定的原因,与权利质权的设定之间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权利质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定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需以质物的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的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这一问题也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问题。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即标的物的占有移转是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的必要条件。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诺成性合同,是指仅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1]
我们认为,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质物的移交是质押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出质合意,而且应有质物的移交,质押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否就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未必如此。因为,如果出质人不及时提供质物,则质押合同不生效,对于因出质人不及时提供质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即要求造成损失的出质人赔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o99《物权法》第224条规定的证券债权出质、第226条规定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第227条知识产权出质、第228条应收账款出质均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定为一种实践合同。对于债务人或者出质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又拒绝交付质物或者登记出质权利,而使质押合同不生效的行为,《担保法解释》第86条规定了出质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司法解释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将其视为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应当相当于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即赔偿责任不能超过质物的价值。《物权法》将上述权利出质分为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权利质权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未办理出质登记或者交付权利凭证的,质权没有设立。但是质权合同有效。
权利质押合同法律特征
(1)权利质押的合同的“实践性”。商业票据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起设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
(2)权利质押的合同的“要式性”。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须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本质上均是质押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权利质押可以准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可以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权利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动产质押合同基本相同。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3]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3]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3]
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3]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3]
第一,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3]
第二,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3]
第三,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
第四,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
权利质押合同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3]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
②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权利凭证未交付质权人外,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
③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
④质权人就出质的债券或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⑤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该权利。
⑥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有实现质权的权利。在以证券债权作为质物的场合,证券债权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证券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质权人的债权的清偿期时,质权人有权拍卖出质的证券,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以股份或股票出质的,在实行质权时可采取拍卖、变卖股份、股票的方式,质权人以价款优先受偿。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质权人也可采用拍卖、变卖的方式,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⑦质权人有妥善保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义务。质权人因保全不善致使作为质物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在权利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对质物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转让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上述权利所得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目录参考
.吴庆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
.陈莉,李瑞主编.民法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1.
.余晓春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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