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谁负责住院产生的医保用药,所产生的费用谁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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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对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哪些规定?  (1)上海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2)上海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上海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4)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特殊情况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  (5)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前,由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就诊,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确认不属于工伤复发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工伤人员可凭《工伤复发确认书》到原就诊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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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一种心态,觉得有了医保看病买药都是可以报销了。缴纳了医疗保险,并不意味着看病买药通通都是可以报销的,还有一些国家规定的药品、生活服务项目和设施费用等等都是不予报销的。
下面跟着无忧保小编一起来看看医保哪些药物是不能报销的。
一、药品不能全部报销
有很多人不知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医保是不能报销的,例如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社保部门规定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等。
二、基础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急救车费
(2)空调、电视、电话、婴儿保温箱、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护工、洗理、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三、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
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伤残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为避免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产生交叉,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凡是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责任在第三人的
&&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如参保人员被第三人打伤而入院治疗,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果侵权人(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害的参保人员那里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人,即侵权人就其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
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公共卫生关系人民群众整体利益,主要由ZF提供。ZF应当向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等。如非典型肺炎等的应急救治费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
因此,凡是现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向公众免费提供的项目,不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六、在境外就医的
身边很多朋友在国外旅游、探亲、学习、从事商务活动,他们虽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现在不少国家均要求外国人入境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必须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用以支付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此,参保人员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予以支付。这里所说的“境外”包括我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以及香港、澳Men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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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无忧保城市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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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藏 : 0次对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哪些规定?(1)上海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2)上海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上海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4)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特殊情况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5)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前,由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就诊,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确认不属于工伤复发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工伤人员可凭《工伤复发确认书》到原就诊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结算手续。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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