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顶账房购买流程网络顶盒能开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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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销售企业提供服务能不能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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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eijie8822 于
14:24 编辑
在下有下述业务问题,给各位大伽讨论:
& && & 我司是一家电销售连锁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司采购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再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 && & 为了帮助某家电生产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并促进产品的销售,我司与家电生产企业约定,由我司针对其产品进行促销推广活动,我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包括:现场增加广告牌、在显眼位置放置产品宣传资料、利用商场内电子屏幕进行专项宣传,增加销售人员进行品牌的介绍,以及一些品牌形象展示主题活动。产品促销推广活动的费用金额以活动期间产生的销售量为依据进行计算确定,即活动期间销售量越多则费用越多。
& && & 活动结束后,由我司开具发票给家电生产企业,该家电生产企业支付款项给我司。我司有很多的供货商要求我司对上述产品促销推广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我查阅了国税发[号文件,根据此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另外,我还学习了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附件1》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项第3类第(3)条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项第9类的规定,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 && &目前已经全面营改增,我司有很多的供货商要求我司对上述产品促销推广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国税发[号文件一直未被被废止,使我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了诸多困惑。我认为国税发[号文件是2004年10月份发布的,其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当时针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环境下规定的,目前已经全面营改增,其文件已经不再具适用性。如果我司提供了服务但开具普通发票,等于说我司交了增值税,但取得发票方无法进行抵扣,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产生,违背了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原理。我认为提供的上述产品促销推广活动服务属于属于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的内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位大师,你们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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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操作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17%增值税。
如果1000万费用,家电销售企业交170万增值税,但收到发票的抵扣0
我认为应当根据协议,提供服务1000万,交60万销项税,开专用发票,收到发票的可以抵扣60万。
这样开票方节省税110万,收到发票的一方可以抵扣60万。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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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发票种类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日)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四、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基本流程(一)远程认证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二)上门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三)勾选认证勾选认证是最新的一种认证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1.实施范围目前可以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采用勾选确认的方式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包括:(1)2015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或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期间适用)。2.操作方法上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各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六、认证方式的差异比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三种方式各具特色:上门认证是最具“历史”的认证方式,认证结果可以实时确认,但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大厅,办税成本较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发票越来越多,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也不断增长。远程认证是纳税人自行扫描、上传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税务机关远程反馈认证结果信息的认证方式,但该认证方式需要纳税人自行购买扫描仪等设备,对小微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负担。勾选认证是纳税人登录特定网址,以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的方式,实现“取消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来说简单便捷且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同时,需要关注的是,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的认证期是以自然月为划分的,比如说,纳税人A在4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他要抵扣的话,采用上述认证方式就必须在4月1日至30日期间完成认证。而勾选认证目前的认证期是4月份征收期结束到5月份纳税人实际申报前两天,最晚为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申报到申报期结束的这段时间,纳税人不能进行勾选确认操作。七、热点问答1.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2.勾选认证或者远程认证不成功怎么办?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远程扫描认证。如果纳税人没有远程认证设备,或者远程认证还是不成功,纳税人还是可以进行上门认证。勾选认证和远程认证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激励企业依法诚信纳税。3.勾选认证后企业在申报抵扣方面有何变化?采用勾选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原有申报抵扣不变,一窗式比对不变: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法登陆平台是怎么回事?近期税务部门正在进行两码转换升级,如果企业刚从15位升级到18位,登录18位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此时需提请税务部门开通18位的登录权限,其18位纳税识别号档案信息已正确维护了信用等级和启用标志信息,并且已有新老税号关联信息,则纳税人登录取消认证平台时,可查询和勾选其符合要求15位和18位纳税识别号的受票信息。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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