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一般纳税人兼职会计的结算会计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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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市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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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开超市,因为进货渠道多为个体,没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开始办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但销售额已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不转是否要受到处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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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你不转税局也会找你的
税务机关会先责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逾期未申报的,按17%征收,且不得抵扣.
看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 &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 &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 &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 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你的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所自动把你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你的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所自动把你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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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会计核算流程及会计处理
超市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用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营业)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平销返利”与“非平销返利”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  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例如: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元,销售折让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供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17%)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财务审计、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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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 销项税额不能滞后计算,进项税额不能提前抵扣。
&& (一)销项税额
& &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 注意:
& & ①这里的税率为17%或13%。
& & ②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是不含税价。如果取得的价款是含税价,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3%)
& &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 &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价外向购买者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 & 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 & 销售额中不包括:
& &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 &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 &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财政收据,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注意:
& & ①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 & ②价外费用一般都视为含税价,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
&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于日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于日发出商品。
& & 解:甲在发出商品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 &(1)收到60%货款时:
& &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 &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 &(2)发出商品时:
& & 借:预收账款 117 0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 &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 &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 &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 & 销售折让发生在货物销售以后,由于货物品种和质量问题,而给予对方一定的价格减让。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确定销售额。
&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 &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 & 但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增值税。
&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 &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 &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 & 以物易物双方均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
& & 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 例:甲企业为生产钢材的企业,乙企业为生产机器设备的企业。甲企业以市场价为60000元的钢材换取乙企业市场价为60000元的机器设备,乙换入的钢材用于生产机器设备。双方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钢材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均为45000元。
& & 甲企业:
& & 借:固定资产              6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 &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 & 贷:库存商品         45000
& & 乙企业:
& & 借:原材料               6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 &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 & 贷:库存商品           45000
&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 &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 &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 &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 & 例:某酒厂半年前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2万元、白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3万元,本月逾期均不再返还。
& & 解:销项税=2÷(1+17%)×17%=0.2906(万元)
& &(6)包装物租金的处理
& &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价1000元,同时收到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同时,为了保证买方能在约定的2个月时间内按时退还包装物,还向其收取了20000元押金,并约定如果买方未在2个月内退还包装物,则某企业将没收其押金。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 & 借:银行存款               1470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 &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 & 其他应付款              20000
& &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 &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 & 问: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进行调整?
& & 对租金的处理:
& & 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元)
& &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2.99
  &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 & 对押金的处理:
& & 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 & 借:其他业务收入             2905.98
  &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
& &(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①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 & ②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 &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 & 销售自己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销项税=售价×税率=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 &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销项税=售价×税率=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 & 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销售已经使用3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2009年2月购入的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价款为90000元,计算销售应纳增值税。
& & 应纳增值税=9200÷(1+4%)×4%÷2+90000÷(1+17%)×17%=13253.85(元)
& &(8)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 & 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 &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 &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 &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为10%。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含消费税额。
& & 实行从价计税的: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 &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不一定是10%,看具体规定。
& & 实行复合计税的: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 & 这里的成本是指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
& & 例: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的销项税额。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000×(1+5%)÷(1-30%)=12000(元)
& & 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 &(9)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的处理
& &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 ①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 & 借:应收账款 29250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 &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 &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 & ②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 & 借:主营业务收入 00000×20%)
  & & 贷:主营业务成本 00000×20%)
    & & 预计负债 100000
& & 注意:此业务要做好前两笔分录,实际发生退货时要在前两笔分录的基础上进行账务处理,原多冲减的,以后要恢复;原未冲减的,以后要冲减。
& & ③2月1日收到货款时:
& &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 & 贷:应收账款 2925000
& &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 & 注意:此种情况为实际退货数量与估计数相同,原估计退货部分发生时冲减“预计负债”。
& & 借:库存商品 40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7%)
  & & 预计负债 100000
  & & 贷:银行存款 585000
& &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实际退货数量小于估计退货数量)
& & 借:库存商品 0×4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17%)
  & & 主营业务成本 8×400)
  & & 预计负债 100000
  & & 贷:银行存款 468000
    & & 主营业务收入 0×500)
& &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时:(实际退货数量大于估计退货数量)
& & 借:库存商品 00×4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500×17%)
  & & 主营业务收入 0×500)
  & & 预计负债 100000
  & & 贷:主营业务成本 8×400)
    & & 银行存款 702000
& & ⑤如果6月30日之前没有发生退货
& &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 & 预计负债  1000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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