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人员的丧葬费的计算方法?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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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日
阅读数:1719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我市开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
一、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
二、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结果确定。
三、具体标准
我市实行市、县(市)统一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433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866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631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7262元。
四、补发问题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204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408元;
2013年1月1日至目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198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396元。注: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达到8631元的不再补发。
五、相关要求
请市直各单位携带原已审批过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审核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请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时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领取相关文件,并将文件内容及时传达给所属单位。
文件名称:《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3]44号)
工资福利处
2013年8月22日
&&&&&&[日]
主办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邮编:114004
维护及技术支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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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怎么计算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怎么计算
湖北 武汉 汉南区发表时间: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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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过世和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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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赣人字【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一下调整:
一、 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二、有关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节约原则,按时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三、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对直系亲属在外地来单位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原则上自理。
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丧葬费内酌情补助。
四、本规定自日起实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 0七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人事 丧葬费 调整 通知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江西省人事厅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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