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机关2018事业单位丧葬费费标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公文库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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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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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文&&&&号:财社[2001]1252号
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7日 财社[2001]12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执行的标准与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已不能发挥作用。经
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
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相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
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
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土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
支,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
内自定本地丧葬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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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
阅读数:6126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为10913元,从2016年1月起执行。
2016年1月以后死亡人员,原丧葬费标准为10761元的,需补发金额152元。各单位无需再到市人社局审批,由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按原渠道直接发放。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单位直接发放。
补发人员名单查看附件,请各单位认真核对,如有问题及时与市人社局沟通。联系电话:5567908。
工资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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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邮编:114004
维护及技术支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阅读本文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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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退休教师病故抚恤金是十个月还是二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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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率:95%
来自团队:
抚恤金应该是二十月的生前工资为基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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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具体工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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