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去逝,女儿代签土地合同,无村委盖章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签合同有效吗,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
, , , , , , , ,
一、传真签合同有效吗、传真合同有效吗、传真的合同有效吗、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如果采取传真的方式,应当注意几点
要求对方在传真件上签字;
备注发件人及接收人的签字;
如是公司或法人,则必须要求其单位盖章。
二、传真合同的效力、传真合同签订地、合同传真件有效吗、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1、合同法第34条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通过传真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应当要求对方在传真件上签字,如是公司或法人,要求盖章。
3、合同传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
但是最好事后补签一份正式合同文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
三、扫描合同有效吗、扫描的合同有效吗
3、合同法规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四、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合同复印件有效吗
1、合同复印件一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除非被告方承认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2、一方对合同复印件提出异议,如果另一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5、合同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效力低下,最好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
6、合同的复印件是相对于原件而言的,没有原件就没有复印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则复印件是证据材料之一。
如何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在原合同基础上双方协商,法律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如何变更...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分类。合同效力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口头协议的效力,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当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不一致时,以书面协议为准。口头协议的效...口头合同有效吗,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即合法有效。口头合同...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的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关系。合同生效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合同...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
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2503
深圳黄华律师咨询:(15年律师经验)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事务所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签字为代签但已按时交纳保险费,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屈冬梅
  问:2009年5月,我的朋友购买了一款十年期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我的朋友本人所签,而是保险公司员工代签的,合同订立后,朋友按时交纳了保险费,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重庆渝中区 苏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虽然您的朋友本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已经按时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保险公司员工代为签字行为的追认,故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对你们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作者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情满万家o2017全国公安派出所好民警”颁奖仪式29日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会见获奖代表并观...&&nbsp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
【土地律师】村委会与村民统一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虽未经村民大会表决仍被被判合法有效
摘自:龙房川点击: 1253462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5432号  上诉人林来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里二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9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李丽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来洪的委托代理人叶德亮、韩振安以及里二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许蓉、王喜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来洪一审诉称:日,林来洪与里二泗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但该协议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协议是里二泗村委会单方制定的,且在履行协议中按照收益证中的规定要求里二泗村委会将土地流转情况告知,而里二泗村委会却回避土地流转收益情况。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重新订立土地承包合同。 里二泗村委会一审辩称:2004年,里二泗村委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全村人均土地为2.4亩,并与全村农户分别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上述合同和协议的签订代表了村民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林来洪与里二泗村委会所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林来洪的诉讼请求。 一审经审理查明: 林来洪系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村民。2004年9月,林来洪与里二泗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林来洪)同意将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7.2亩流转给乙方(里二泗村委会)经营;土地流转收益,每年每亩300元,共计2160元,半年兑现一次,并按40%递增率每叁年递增一次;期限为日至日。协议签订后,林来洪领取了通州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收益证,并按协议分别领取了2005年、2006年两年度户收益分配每年各2160元及2007年度户收益分配3600元。 一审另查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除部分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外,现共有619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 一审期间,林来洪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里二泗村委会退还2004年至2007年度其所流转的土地实际承包款。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2004年,里二泗村委会在村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均与全体村民(农户)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视为村民对村委会确权方案的认同,是全体村民真实意愿表示。林来洪与里二泗村委会所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均按此协议履行至今。现林来洪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及退还2004年至2007年度其所流转的土地实际承包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林来洪要求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自愿表示,故此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林来洪的诉讼请求。 林来洪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断章取义,不能反映案件真相,林来洪与里二泗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阐述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通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协议所签订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当有责任、有义务、用法律的尺度来审理这起案件。1、该协议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明确规定下,却有意回避该条款;2、里二泗村委会单方制定的协议格式,既没有向上级主管申请批准,也未经全村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只是用电话一家一户通知逐户到大队签约,有的晚上九、十点钟去签字领取收益证,这种签订协议的方式,本身就违反国家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3、里二泗村委会不仅违反国家土地承包法,而且也不遵守区政府有关土地确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4、土地流转协议也视而不见,在此案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的基础上形成的,里二泗村委会向上级镇政府请示,镇政府明确批复“你村提出的村土地确权、收益分配方案的申请,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实施”,一审法院针对林来洪所提供的证据只字不提;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里二泗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林来洪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里二泗村委会与林来洪确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全村农户均与里二泗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应视为对分配方案的认同,本案涉及的流转协议一直按约履行。里二泗村委会认为村内各种收入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除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外,均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本院庭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为里二泗村未与里二泗村委会发生诉讼的村民,证人证明事项:1、在与里二泗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时,里二泗村委会未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村民亦不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内容;2、协议签订后,村民在领取2005年、2006年收益时也不知道领取的款项的具体内容;3、里二泗村委会在流转村民土地后,又将土地高价流转出去,流转费用也不相同,其中有与里二泗村委会领导关系好的即不收取流转费的,收取流转费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有每亩100元的、200元的、300元的、500元的、800元的、1500元的,最高的3000元,3000元用于工业物流。 上述事实,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及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里二泗村委会在村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与全体村民(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视为村民对里二泗村委会土地确权方案的认同,是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愿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林来洪与里二泗村委会所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里二泗村委会均按照合同约定向林来洪支付了流转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且已将涉案土地向第三方流转,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故林来洪要求解除其与里二泗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林来洪请求里二泗村委会退还2004年至2007年度涉案土地实际流转收益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里二泗村委会将涉案土地经营权向第三方流转所取得的流转收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的分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管理范畴,应依法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综上,林来洪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林来洪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林来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 简介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省内首家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1、拆迁律师
&&&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首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经营范围: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6 QQ:
投诉电话:女儿买房母亲签合同母亲过世房子急确权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通讯员 余一帆
女儿花钱买下一套房子,但因工作繁忙而委托母亲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谁知母亲自做主张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母亲过世后房产竟变成父亲、姐姐和她本人三人共同继承的遗产,无奈之下女儿在广州萝岗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忙于工作,母亲代办买房合同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邱女士在2012年8月至9月期间看中了一套位于萝岗区原墅一街的物业,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因为工作繁忙,加之经常出差外地,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邱女士一直迟迟未签订。
2012年10月,开发商在多次催促邱女士办理手续后向其发出了最后通牒,称若再不签订合同,就将房屋转售给其他人。一听这话,在外出差的邱女士慌了,于是委托母亲吴某代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手续。
房款付完,房子却到了母亲名下
当吴某赶往售楼中心时却被售楼人员告知,合同应由实际购买者亲自签订,否则无效。吴某为了不错失女儿的购房良机,便自作主张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通知女儿交付房款。邱女士见手续已办妥,便委托丈夫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支付完购房款后的邱女士专心于工作,直到2013年春节休假回广州,邱女士向母亲索要了合同及购房资料,才知道母亲是以她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得知消息的邱女士又气又急,“这是不是意味着母亲才是房子名正言顺的拥有者”?
焦急的邱女士立马与母亲找到开发商要求变更主体,却被告知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不能变更。
母亲过世,房子将由三个人继承
今年4月吴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丈夫、大女儿及邱女士本人。而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产,首先应作为吴某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吴某的部分再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按位份继承。为了变更户主、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邱女士于5月提起诉讼,将自己的父亲及姐姐告上法庭。
经法官释法后,该案件最终调解成功,邱女士也撤了诉,避免了一场家庭纠纷。
未办房产证
并无所有权
萝岗法院负责该案件的邓法官表示,其实案件中的当事人进入了一个误区,和多数购房者一样,认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就代表购房人已经取得了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但由于未办理房产证,房子还没有过户到邱女士的母亲吴某的名下,所以吴某其实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此时的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仅有合同上的请求权,即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证等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该案中,因为未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还是在开发商的手里,因此不管是邱女士还是其母亲吴某都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等所有权,只有请求权,所以也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凌越 余一帆·
凌越、余一帆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关键词阅读
48小时评论排行
评论214777条
评论195429条
评论187674条
评论166297条
评论156122条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老人去世数月“签”约转让承包地?被人代签村干盖章_安徽新闻_新闻中心_安徽网
您的位置: >>
老人去世数月“签”约转让承包地?被人代签村干盖章
核心提示:
陶传江去世后,王素英找到村委会,要求受让老人的土地和地亩补贴。“ 当时我们不知道陶传江有个养女。”陈多华说,所以,他们直接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加盖了公章。
去年,在杭州打工的陶静回到淮南老家得知,养父去世后,家里的4亩多承包地竟然被转让给了别人。她在承包地转让协议书上看到,协议上签着养父的名字,可那时,养父已经去世好几个月了。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昨日赶到淮南调查,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协议书上老人的签名是别人代签的。
&协议上签名的见证人陈舜是新集村村委会主任,盖公章的陈多华目前是村党支部副书记。&陶静说,签协议的时候,这两人应该都在场。
编辑:高勇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新安晚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新安晚报官方微信
新安晚报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新安晚报官方微博
安徽网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安徽网官方微博
安徽网手机版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手机浏览安徽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委盖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