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行改变自行注册商标标

&&&&&&&&&&&&&&&&&&&&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如何处理,怎么办?
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如何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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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如何处理,怎么办?请看下文。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有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处理。二、由汉字组成的注册商标,没有注册汉语拼音的,不得加汉语拼音一起作注册,违者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企业需要使用时,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三、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以“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为准,用汉字标明,可以同时加注汉语拼音,但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四、商标注册人许可与之联营的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问题,由于情况复杂,将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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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
一、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途径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二、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步骤(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 申......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商标分类的依据很多,从商标权人的使用动机讲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比较重要的是防御商标,主要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但是尽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为宽广,但是要在国内注册才能申请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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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标律师温馨提示: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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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注册&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章《的管理》中,但本法未就两者作出详尽的规定。能否正确理解两个法律概念,必然影响本法的实施效果。严格区分二者含义,有利于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针对二者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而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
  &冒充注册商标&被规定在本法第四十八条,指使用并未注册的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本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律概念,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原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时与注册的不尽一致,如文字、图形、颜色及其搭配出现变动,这一行为也是本法所禁止的。
  尽管两者在含义上有很大区别,但仍然有人对它们产生混淆,甚至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实际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进行使用,而这一被改变了的商标应当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对它进行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论调的理论根据则是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未提出申请,则应视为新的未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冒充注册商标&是对本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违反,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对本法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违反。它们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违法主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该注册商标的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第二,违法手段不同。&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将该商标标明为&注册商标&或者标上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
  第三,违法载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中,用于冒充的商标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中找不到任何相关联的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派生出来的,与该注册商标直接关联。&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具有相同的特性:遵循商标注册的原则,两者均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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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护你的注册商标?丨法定代表人擅自转移公司商标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
   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注册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公司监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判决确认讼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讼争注册商标归公司所有。
   2010年,大邓与小邓发起设立了厦门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小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任公司监事。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该声明书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及转让合同,经由该贸易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2016年6月,作为公司监事的大邓将小邓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2个注册商标通过公证赠与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后6个注册商标通过合同转让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行为无效;确认公司为这8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判令小邓立即向公司返还这8个注册商标。
   大邓认为,小邓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讼争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小邓则认为,首先,讼争商标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实际都是由其设计出资进行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是自己,将注册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并不侵害公司的利益。其次,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讼争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存在实际价值;本案的注册商标实际已由其他案外人运营,大邓请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运营的现状,也不能维护商标的最大利益。最后,该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公司的合法盖章,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对大邓提出上述的注册商标转让行为均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亦不知情的主张,小邓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未予确认,法庭责令被告于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但被告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中,关于讼争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小邓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内部资料,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讼争注册商标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依前述法律规定,小邓作为执行董事,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本公司所拥有的8个涉案注册商标为标的与自己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其他形式,无偿转让公司资产,该行为应属无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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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
17:02&&来源: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权利主体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手续,但不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手续,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权,就很难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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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注册商标非规范使用的侵权认定
发布时间:&&&&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评析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诉北京路易十三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非规范使用行为,不应视为是对已获授权的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从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沙驰公司)系知名的皮具、服装企业,其在我国分别享有第676938号、第3129636号、第677882号&SATCHI&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见图1)的专用权,上述3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体操鞋等、书包、背包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沙驰公司通过相关媒体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许可我国有关企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
  意大利1243235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意大利1243235公司)系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原名称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日,通过受让取得了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商品上的第1027371号&SELUCHI诗俪骑&商标(见图2)的专用权。
  日,沙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百荣世贸商城3B055号商铺购买了由北京路易十三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路易十三公司)销售的风衣2件、T恤衫2件、西服1套、夹克1件、皮鞋1双、皮带1条(下统称被控侵权产品)。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经查验,被控侵权产品上均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见图3);商品吊牌上注明&商标持有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制造)(下称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北京路易十三公司称所用标识系从意大利1243235公司授权使用。
  沙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日在北京大红门服装商城4023号商铺购买了羽绒服1件,牛仔裤1条,并从销售人员处得到名片1张。上述商品上均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商品吊牌上注明&商标持有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在名片上注明&中国总经销:广州路易十三旗下被控侵权品牌意大利沙驰 戎培勤 公司名称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
  另外,河北省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先后在当地查处了销售带有被控侵权商标、吊牌上注明&商标持有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制造)&的服装,并对销售者进行了行政处罚。沙驰公司为该案诉讼支出调查取证费1900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二)项、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意大利1243235公司、北京路易十三公司、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停止侵犯沙驰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意大利1243235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意大利1243235公司、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共同赔偿沙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8000元; 四、北京路易十三公司赔偿沙驰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五、驳回沙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路易十三公司、广州路易十3家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申请并经授权公告取得,该权利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于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原则上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该严格与注册簿上的商标一致。但是,实际商业经营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出于营销策略的需要,尤其是商标使用载体的限制,比如开具的发票难以标注商标图形要素,广告宣传版面设计限制、文字商标字体差异、颜色组合商标的色差等,经常会非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或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虽然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绝对按照注册簿上的商标标志使用确为过于苛刻。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C(2)规定: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所注册的商标的形式只有细节的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商标所给予的保护。我国法律虽未对注册商标的非规范性使用的界限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政策中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上述细微差别应有合理的限度,不得因改变使用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在不影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前提下,对注册商标非规范使用给予一定的容忍是司法和市场之需。
  允许商标非规范使用,并不是给予商标使用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权利,更不是允许其利用商标使用的宽松条件搭靠、标榜甚至损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对标志近似的审查主要采用整体比对与显著部分比对的方法,两个商标标志整体可以区分,但不意味着将其部分要素独立出来进行使用也可以区分。尤其是在先已注册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商标使用人,即使享有另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尽量区分或避让,而不是故意改变商标的使用形式予以靠近,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
  该案中,沙驰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根据沙驰公司公证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为风衣、T恤衫、西服、夹克、羽绒服、牛仔裤、羊毛衫、皮鞋、皮包、皮带,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北京路易十三公司、广州路易十三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源于他人在第25类服装、鞋上取得注册的第1027371号商标的合法授权,但是,该商标由被控侵权商标标志和&诗俪骑&文字两部分组成,&诗俪骑&起到呼叫作用,是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商标整体上可以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区分。而被控侵权商品只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同时也改变了原有商标的显著特征。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在明知涉案注册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将第1027371号商标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部分单独分离出来使用,已不属于对第1027371号商标的使用,拆分后形成的被控侵权商标与沙驰公司的涉案商标相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沙驰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意大利1243235公司授权广州路易十三公司为涉案侵权商品在我国的总代理,从事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和销售,且在被控侵权商品的标签、吊牌上均显示由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制造。广州路易十三公司除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外,还许可他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行为构成对沙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意大利1243235公司授权广州路易十三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并授权其制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路易十三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该公司与广州路易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侵犯沙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仍然实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孔庆兵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图解“两高”报告
《非诚勿扰》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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