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合同该怎么赔偿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 □案情简介
  徐某于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维护工作。A公司于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被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B公司于日授权B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上海分公司名义与A公司原员工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间,B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
  日,徐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40000元。该会未支持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义务与被合并公司员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期间,B公司上海分公司坚持,不同意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与A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后A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且由其下属分公司承继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无论承继主体为哪一方,徐某的劳动合同依法被继续履行,因此,徐某的劳动关系已经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承继。故无论是B公司或B公司上海分公司都无需与徐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亦无须承担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注销后,B公司授权B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原A公司员工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且B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上海分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故徐某现要求与B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徐某所有诉请。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情况时,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法律安排。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很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之前遇到一个同事,他们公司也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他的,而且还支付了一个月的补偿金。而那个月,他可以不去上班,并且那个月的工资也是照发的。相当于补了两个月的工资。  现在我是很想知道,到底公司是不是该支付这笔钱?劳动法里写的不清不楚的,  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条又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那要是双方都提前协商好了,不再继续雇佣关系,那到底公司该不该支付这笔钱?还有,要是在这一个月内,公司要求员工马上离辞,那需不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  有哪位大神来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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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不同意,你还是得照补一个月工资的,有什么区别。别把别人的理解变成无必要的付出。  
  员工同意辞退,干完这个月。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  员工不同意,马上辞退,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员工可能怀恨出卖公司资料。
  这明显的道理不会不懂吧。  
  例如,公司今天书面通知这个员工,需要在10月3日之后和他解除劳动合同。那到10月3日的时候,公司和他结清这个月的工资、支付他(之前工作的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之后劳动关系就解除了。  如果今天书面通知这个员工说今天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那公司就需要今天支付他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劳动关系马上就解除了。
  所谓补偿金,补偿金额是依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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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6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员工损失
2016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员工损失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辞退劳动者,但是需要给予金。那么,损失呢?今天,民商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用人单位除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关知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调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实习期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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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1案1说话仲裁&系列专栏之十三
总公司将部门员工调整到子公司
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各位听众,欢迎您收听《1案1说话仲裁》,今天向听众朋友们介绍的是:总公司将部门员工调整到子公司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案由〗&某公司因发展需要将一个部门的资产、业务人员,整体调整至公司下属的一个独立的全资子公司,对于人员,公司方将与员工签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方认为,调整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只是主体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范畴。因此本次人员调整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也不涉及到任何赔偿方面问题。而员工认为合同主体已变更,合同当属变更。虽然总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但两者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两家公司,不应随便调整人员。因此,公司调整前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应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解析〗&本案属于企业变更导致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第一,是不是所有企业变更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呢?第二,是不是企业变更导致的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应该与员工协商呢?第三,是不是都要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答案是: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6章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变更登记中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类型、变更股东、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这种变更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主体变更,即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所以劳动合同主体并没有改变。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变更后的企业只需要和职工协商就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一下即可。仅由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企业和整体接收的职工不能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企业变更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变更后的企业和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在企业变更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变更后企业工作年限。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确实需要变更其他相关内容的,变更后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和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按《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劳动者如果不同意从总公司调至子公司去,总公司也应根据《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分析,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资格。本案中,这两个企业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同一控股下的兄弟企业可以自由地互相调用员工。因此,公司调整人员前必须与员工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谢谢大家听收本期的《1案1说话仲裁》,欢迎收听本台接下来的节目。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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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ICP备案序号: 苏ICP备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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