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从2015年6月领到存折怎么存钱后就开始存钱缴纳,并未间断,直到现在也没有发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面是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存档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医疗原则,自行选择4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社区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缴费之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二)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足额缴纳费用。逾期3个月未缴费,间断后再次缴费的,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享受待遇。
  第九条 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具体办理参保信息采集、保险手册发放、信息变更、人员增减、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门诊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其中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个人应通过办理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年医疗费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申报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当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费收费凭证、处方底方、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等。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存折内。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开始享受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个人可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此类情形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和一次性趸缴不足规定年限的费用。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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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98849" data-title="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data-image="">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年度单位职工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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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参保政策解答
1、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⑴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 & ⑵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⑶外地户籍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⑷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 ⑸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⑹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⑺在本市长期居住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是多少?&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照当期执行标准,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缴费卡内,否则将影响其医保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采取每年递增一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5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以办理业务时的缴费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也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首次参保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划账比例如何确定?&
&&&&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2.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3.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⑴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每年6月份应发实际退休费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比对划拨。⑵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下同)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遇年龄调整划账比例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⑶申报核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每年7月份核定。
7、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定额划账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至85周岁80元;86周岁至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何时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9、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
1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新参保业务?&
&&&&&&& 在本市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2)本人或代办人持《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在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按核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3)本人或代办人于参保次月1-15日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所属医保局领取社会保障卡;&&& (4)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开通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功能。&&& 具体资料如下:&&&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 ⑵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或省属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 ⑷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续保业务?&
&&&&已在我市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2)本人或代办人持《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在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按核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开通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功能。具体资料如下:&&&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 ⑵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或省属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 ⑷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已达到退休条件或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⑴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持《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⑵未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持《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具体资料如下:&&& ⑴《退休审批表》;&&& ⑵《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停保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因就业、入学、户口迁移、服刑、领取失业金、转居民参保等原因,需停止参加本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停保业务,领取打印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单》。具体资料如下:&&& ⑴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备案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入学人员:全日制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户籍迁移人员: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服刑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的刑拘证明或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转居民参保人员:填写《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审批表》并加盖社区公章、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保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注销户口的,需停止参加本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医保局办理退保业务,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保单》。具体资料如下:&&& ⑴因死亡退保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因出国定居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5、灵活就业人员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办理缓缴业务?&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分期缓缴申请(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于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医保局进行审核,经复核后,可办理24个月分期缓缴,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缓缴缴费通知单》并签字。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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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闫漪)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度养老保险费开始缴纳。在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签订了缴费协议),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日前务必存足1至12月养老保险费及全年代理费。请参保人员持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存折或银行卡(建行或农行)到就近银行网点预存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及代理费。
  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依据为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交费比例为20%。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划分及缴费标准为:
  1、第1档(社平工资100%):月缴费770.65元,年预存9400元(含代理费);
  2、第23档(社平工资60%):月缴费462.39元,年预存5700元(含代理费);
  3、第24档(社平工资40%):月缴费308.26元,年预存3900元(含代理费);
  4、其它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请参保人员到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大厅查询。
  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请于即日起至7月31日本人携带《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身份证到业务大厅办理档次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
  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必须当年完成,不允许跨年度缴费,各位灵活就业参保者务必按规定时间存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如因参保人员预存的养老保险费和代理费不足导致当年扣款不成功,按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将自动中断。对于已经中断人员如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到该中心办理复保手续。
  咨询电话:577005
其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单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障计划,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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