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买房再复婚要提供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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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媒体:获取再购房资格是市民假离婚的重要原因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邱永芬
  前几天,程晶(化名)和前业主完成交接手续顺利收楼。
  “等5月初儿子报完名,我就可以复婚了”。去年12月,她和丈夫假离婚后买下天河区某省级小学地段的一套学位房,花了300万元。和当前仍偶有出现的假离婚购房一样,程晶称她的离婚动机是为了省钱。尽管曾出现去年的9?30、今年的3?30等利好购房者的一大波新政策,但事实上,当前的假离婚购房现象仍然存在。当然,广州的中介和按揭机构认为,今年3?30新政以后,假离婚现象已没有去年那么泛滥。
  为省4 .5万元的税离婚
  “我当时就是缺了那点钱,虽然可以找朋友借,但我想能省就省。”80后程晶是位白领,和丈夫每月的收入接近4万元,今年初却为了省4.5万元的契税办了假离婚。
  去年12月底,程晶看中天河区一套二手的省级学位房,在签了购房合同后,她就和丈夫迅速办了离婚,协议将原已还清贷款的那套房分给丈夫,她要儿子。此次新买的房,登记在她个人名下。
  “其实办理离婚那一刻心情是很不好的,觉得为了这点钱不大值得,太儿戏了。可转念又想,如果不是房价这么高我们也不会这么做”。程晶说,后来在交易过程中,逐渐释然,“不只是只有我们才这样做,身边不少人都这样干”。
  程晶说,卖房给她的业主,也在越秀区买了一套名气更大的省级学位房。“她原本有很多套房,卖掉再买也没资格,所以为了有购房资格也办了假离婚”。程晶说,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是两夫妻到场,但有关证件资料则都显示都已离婚“看到这些证件时我们都会心一笑”。
  今年3月中旬,程晶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房管局说刚出查婚姻状况的新政,要将有关离婚资料发函给民政局核实真伪”。程晶在忐忑中等待了一周,结果一周后房管局却通知说新政取消不用核实了,让前去办理过户。
  事实上,程晶家的第一套房在前几年就已还清贷款,去年9?30新政出台后购买第二套本身就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但程晶的目的比较明确,“只是为了节省1.5个点的税费”。最终交易下来,她家节省了4.5万元的税费。
  3?30新政出台后还有假离婚购房
  程晶之事并非孤案。
  今年3?30房贷新政出台之后,二套房首付降至四成,这让不少买二套房的买家不再需要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购房,但也有买家因为新政而赶紧跑去假离婚。
  “其实从去年开始我就一直有在看房子,希望能够搬到市区居住,一方面出行方便一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小孩上学。”陈小姐告诉记者,从去年来广州房价没怎么涨,所以她看房也一直是不紧不慢的。不过这新政一出,感觉楼市又可能要开始涨起来了,因此马上选择了假离婚购房。
  “其实之前家里也只有一套房,新政出台之后我们是可以四成首付买二套房的,但是仔细算了一下之后发现,还是假离婚来得划算。”
  陈小姐给记者算了一下:如果按照二套来计算,她在珠江新城那套房子总价700万,四成首付就要280万,同时由于二套房贷的利率上浮1 .1倍,按照20年等额本息计算,支付的总利息款要330万元;而假离婚之后可按照首套房贷申请,三成首付仅需210万元,同时首套房贷利率还申请到了9.3折优惠,贷款额更高的情况下,总利息为318万元,更加划算。
  多区离婚预约已排到5月下旬
  今年3月以来,广州办理离婚手续的市民日渐增多,3月份越秀区婚姻登记处为约360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在4月仅半个月的时间里办理的离婚量就达到170多对,都较此前几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值得关注的是,4月中上旬的离婚数和结婚数几乎持平,而一般情况下,办理结婚数与办理离婚数比例应该在4∶1到5∶1之间。
  由于目前广州市各区的婚姻登记处都已实施网上或电话预约服务,没有提前预约的市民,基本上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南都记者4月22日登录广州市婚姻登记网上服务系统发现,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五区当月的离婚登记预约都已排满,其中天河区截至5月22日都是约满,想预约离婚还得排到5月23日以后;白云区则是到5月21日均是约满;海珠区截至5月18日均是约满,要预约离婚还得排到5月19日。不过,黄埔、番禺、花都、萝岗未来一段时间则是大多都暂未约满。
  由于目前不少家长为了保证孩子入读省级学位房出现离婚现象,以目前的一大波离婚潮并没无法判断其间有多少是真离婚,多少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但可以肯定的是,为买房而离婚的现象并未因为新政频频出台而停止。
  亿诚按揭、竞宇按揭、大源按揭及中介行人士透露,广州在3?30新政出来后仍有不少买家为了买房而离婚,但相对去年有所减少。大源按揭将买家群体以已婚、未婚、离异、丧偶统计,发现该司2013年办理的买家按揭中,离异者占7.34%;2014年为10.58%;而今年至今则为6.06%。
  “具体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我们也不清楚,但从办理业务中发现真离婚是有的,但假离婚也照样存在”。按揭人士郑大源认为,9?30之前如果名下有房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再申请贷款必须算二套;而现在名下有房,贷款结清后申请纯商业可以算首套,所以原来这部分需要规避二套贷款而离婚的人就少了。“不过,假离婚可以解决限购问题;减少契税;如果名下有房贷未结清,离婚后将房给夫妻一方可以算首套,所以不排除有些人仍会假离婚以获得首套的资格”。郑大源认为,这些也可能是仍然存在假离婚买房的主要原因。
  假离婚买房横行难禁?
  “严格来说,假离婚买房是打擦边球,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缺乏法律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类似现象存在”。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院彭澎表示,假离婚者有的是真正办了离婚手续,也有的是纯粹办了假的证件,“我认识的人也有办了假离婚证去买房”。彭澎表示,“办假离婚证者有开发商也有的是中介公司行为,花几千块钱办证,都是为了促销或解决购房者购房问题”。
  “这种不正常的行业行为若要认真地查一遍其实是可以查出很多问题的,但是查得太细又会被说成是打击房地产,会受到很多人的责骂,所以政府部门也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彭澎表示。
  白云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透露,尽管无法统计假离婚的数量,不过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可以看出是假离婚的市民。“比如有些市民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就会问离婚后多久能够复婚的问题,还有些市民刚离婚就急着问何时能够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
  尽管如此,白纸黑字的证件,也让相关部门人员在办事时难以拒绝。对于当前存在的假离婚买房避税,广州地税人士表示,不会去查离婚者的婚姻状况真假,但会让离婚者出具房管部门的查册表,根据其名下有无房产来征税。
  就今年3月曾短暂实施过发函民政部门核实离婚购房者的婚姻状况行为,广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相关人士并未否认。据介绍,目前该中心正在与民政部门共同建立电子信息沟通渠道,以便核实有关证明信息。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假的离婚证件可以查出,但对于那些真的办了离婚手续的假离婚者,要想查明真实原因却非易事。所以对于该种假离婚买房行为预计也难以禁止。
  [案例]
  假离婚购房却遇贷款难批
  假离婚买房的人群当中,有些顺利买到房并复婚,但也有的则遇尽烦心事。
  谢小姐一家在今年春节刚过就决定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购买一套海珠区的江景房。“起初办理离婚的时候,觉得反正很快就会复婚,所以并没有想太多,在网上随意下载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的范文,并以男方&净身出户&的方式填入了范文当中。”谢小姐说,本来想着好玩,就在离婚协议书中把当时所有家庭财产都划归女方,并且还要求男方每月支付20000元的抚养金。
  结果,这份随意拟出来的“离婚协议书”却给他们买房造成大麻烦。谢小姐夫妇办理领取离婚手续之后,很快就交首付买下了看中的房子,但是银行贷款却始终批不下来。“新房子是用我老公的名义购买的,后来贷款银行审批的时候就发现,根据离婚协议书,我老公已经没有任何资产,而且每月还要支付20000元的抚养金。按照他目前的收入能力,根本不可能偿还贷款。”
  谢小姐表示,银行不批贷款的情况下,她们先是找了男方的父亲来为男方贷款作担保,但是男方父亲已经年近60岁,即便担保也只能批到贷款10年,还款压力过大只能作罢。随后他们又到了广州公证处变更离婚协议书,将已经还完贷款的那套房子重新归到男方名下,并将抚养费降低至5000元/月。“为这事两夫妻还吵过几次架,现在变更协议书之后又提交给银行了,不知道能否贷款成功。”
  [算算账]
  买套700万的房,假离婚可省12万利息
  如果按照二套来计算,她在珠江新城那套房子总价700万,四成首付就要280万,同时由于二套房贷的利率上浮1.1倍,按照20年等额本息计算,支付的总利息款要330万元;而假离婚之后可以按照首套房贷申请,三成首付仅需210万元,同时首套房贷利率还申请到了9.3折优惠,贷款额更高的情况下,总利息为318万元,更加划算。
  [说法]
  尽管无法统计假离婚的数量,不过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可以看出是假离婚的市民。比如有些市民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就会问离婚后多久能够复婚的问题,还有些市民刚离婚就急着问何时能够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 白云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统筹:南都记者 邱永芬
  采写:南都记者邱永芬 林广 张艳芬 冯叶 实习生 何泉
(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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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宅贵过阳宅 墓地是否也该“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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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肖栋和妻子都没有北京户口,他们有一所小房子,即将到来的孩子让他们需要一套大房子,为了以首套房的首付和利率买大房子,他们选择了假离婚。
朱莉和老公都变成了北京人,但因为丈夫在老家贷款为父母买了套房,而只能以二套房的首付在北京买房,首付六成的压力实在太大,他们也选择了假离婚。
连遥远的《爱尔兰时报》都注意到了中国大城市离婚率的大增,在北京,2013年前三季度离婚率暴增41%。爱尔兰的观察家们也认为,这是户籍与购房资格捆绑后的产物之一。
肖栋的故事
恋爱十年、结婚两年后,肖栋与老婆回到老家悄悄地办了离婚手续。
2007年时,肖栋贷款在北京买了一套小一居,如今为了要孩子,需要换个大点的房子时,却遭遇了购房政策设置的门槛。肖栋和老婆均非京籍,因为曾经买过一套房子,不能直接购买第二套房子;即使卖掉首套房,因为有过购房贷款记录,再买时的首付仍要按二套房算。
反复权衡后,夫妻俩选择了离婚,让名下无房的老婆先买房,等安置妥当,再复婚。
肖栋夫妻俩来自同一个北方城市,两人都是80后,高中同校读书时就认识了,肖栋大一岁,高一届。后来肖栋考到北京,女生则去了东北一所大学,往返学校坐火车必经北京,肖栋帮忙买火车票、陪着去学校,忙前忙后,最终赢得了女生的爱情。熬过了大学四年的两地恋,2006年女友毕业来京,两人终于在一起了。
为将来结婚做准备,肖栋在2007年以自己的名义在东五环外买了一套64平方米的房子。那会儿房价还没暴涨,买房子也不限户口。
肖栋2005年才毕业,没什么积蓄,他买的那套房子单价8000多元,50多万,父母替他出了十多万的三成首付,按揭30年由他来还。那套房子说是64平,套内也就不到50平,但总算在北京安了家。2009年房子交付使用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结束了十年长跑,于2010年10月回到老家领证、办酒席,步入婚姻的殿堂。
2012年夫妻俩打算要孩子,但现有房子毕竟小了些,生孩子老人少不了来探望,肯定住不开。两人考虑换套大的,于是筹划着怀上孩子之前,要把房子置换好。
2011年2月,北京出台“京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京籍家庭限购1套房。肖栋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条新闻,不成想,这一政策给他们现在的生活添了一段插曲。
肖栋毕业当年,工作已经不好找,第一份工作没能解决户口。妻子是外地高校毕业的,同样没有户口。按照现行政策,除非他们卖掉现有房子,才有资格再买。
卖掉现有房子,首先得把30万的贷款清了;其次还得出去租房子住,在北京生活这几年也置办了不少家当,搬家很麻烦。关键是卖掉房子,再买新房仍要按二套房标准支付首付。首套房首付只用三成,二套房首付则需六成以上,面积稍大点,这期间差距就需要多筹措出现金上百万。夫妻俩一合计,不如离婚来得方便快捷。
2012年9月,夫妻俩终于看好了一套房子,140平,单价2.4万。夫妻二人手头有30万,找朋友借了20万,从父母那里要了50万,只能凑三成的首付。看好了房子,也凑好了钱,两人找了一个周末急匆匆地赶回了老家。第二天是周一,两人各向单位请了一天假,上午就去了民政局。
那天是个好天气,肖栋和妻子没有其他心思,只求速战速决,好赶紧下午返回北京,第二天还得上班。
在民政局的电脑上,肖栋填写了离婚协议。
这是一份极其简洁的离婚协议。
离婚名义:感情破裂;
财产分割:无;
子女归属:无。
民政局工作人员问:是否需要调解?答:不需要。
于是夫妻双方签字,工作人员盖章,收回结婚证,颁发红皮银字的离婚证。眼看着好好的结婚证被人收回,啪给剪去了一角。肖栋内心还是挣扎了一下。他突然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你能不能给我保留啊?万一有一天我后悔了,我要是回来复婚,我拿这个(离婚证)再换回来好不好?”工作人员一怔,“回来复婚啊,回来复再给你发一个。”
回到北京家里,肖栋趁着新鲜劲,拿手机把离婚证拍了下来。此举遭到了老婆的训斥,“你拍它干嘛,又不是什么好事儿,千万别出去宣扬啊。”
妻子不仅不让肖栋对外说,从此还把离婚证藏了起来。“首先她觉得这件事儿不好,其次,也不想让别人来问她你就不担心你老公怎样怎样之类的问题。”
对于妻子是否有这方面的担心,肖栋还是有信心的,俩人有时也会开玩笑,说肖栋若真犯了错,他就净身出户。
两人也没有太刻意地一直隐瞒父母。2013年春节回家过年,一天晚上吃完晚饭与父母聊起了时下的高离婚率,肖栋就随口说:“我们也离了。”父母还不信,直到肖栋解释说是为了买房,他们才相信了。为了房子离婚,老人倒也勉强能接受,但也告诫他们赶快把事儿了结了去复婚。
没想到,复婚还真出了波折。
离完婚,他们很快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了大房子,这套房子离妻子的公司也非常近。
结果2013年初,她公司搬家,那套房子反而又变得距离遥远而不方便了,于是他们又仓促地把那套还没来得及装修的房子转手了。但这套房子,房本还没下来,所以尾款还未结清。
2013年底,妻子怀孕了,预产期2014年7月,但房子还没买好,肖栋决定等买好房子,再复婚办准生证。不仅时间很紧迫,他们还失去了享受首套房首付的资格。
离婚的价值,就这么下跌了一半。
朱莉的故事
朱莉夫妻是2012年年底登记结的婚,2013年6月就选择了离婚。虽然两人都来自外地,但找工作时双双解决了户口,之前在北京也没有任何房产,本来他们可以顺顺利利地买套房子的。
只因为她老公之前为了尽孝心,在老家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父母买了一套房子,结果现在他们两口要在北京买首套房时,却只能以二套房的首付买了。他们又想一步到位,直接买套大点的,但拿不出二套房六七成的首付,最终选择了离婚。
朱莉与老公两人也都是80后。
最开始两人还有侥幸心理,认为刚登记结婚不久,系统里婚姻状况估计还没来得及变更。2013年6月决定买房时,到房管局一查,他们的婚姻状况已经变成已婚。
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清双方名下的贷款记录,结果就查到了她丈夫做过贷款。“我们不知道原来在外地贷款买了房,在北京也不能算首套了。”
国家政策支持首套房,不仅可以享受基准利率的八五折优惠,而且首付三成即可。“当时他买老家那套房子时,可能也糊里糊涂的,没想到现在这个情况。如果我还跟他绑在一起,以家庭的名义买房子的话,我们不仅丧失了应享有的权利,而且首付差别很大。只能办离婚,以我个人的名义买房。”朱莉夫妇也是考虑到以后父母可能都要来北京跟他们一起生活、养老,就决定一步到位,一次性买了一个三居,免得将来还要折腾。
他们看中的房子,单价在三万五到三万六之间,总价四百多万。首付三成的话,是一百三十万。
朱莉两口双方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阶层,为了这套房子,她妈妈把养老金都搭上了。朱莉的老公出了五十万,她自己出了十几万,剩下六七十万都是朱莉妈妈出的,这其中包括她妈妈向亲戚借了二三十万。“我妈出这些钱,就是我跟她要的了,我也还不了。那二三十万的债,只能靠我妈平时工资,加上我给她一点,慢慢还亲戚了。”
为了孩子出钱没关系,但离婚这件事儿却着实让朱莉的妈妈难受了一阵子。“老人有时也迷信,她会说,哎呀,这兆头很不好。她会担心,以后怎么办啊?准备什么时候把事情给办回来啊?我说只能等贷款放下来了。”
但朱莉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比较着急生孩子这事儿了。父母会变着法地向他们表示:“你们这年龄也挺大了,也得赶紧了。”
虽然已经拿到了购房合同,但2013年七八月份办的贷款,至今还没有下来。朱莉设想房子开始还贷以后,就去办理复婚手续。“反正都办了(离婚)了,早点晚点(复婚)没什么。”朱莉的老公对此事非常低调,他不想别人知道这件事。朱莉自认为比较神经大条,但也仅仅是告诉了一两个闺中密友而已。因为买房贷款时需要单位出工作证明和离婚证明,朱莉才迫不得已让个别领导知道了。
尽管两人都很谨慎,但也会偶尔开玩笑说“哦,你现在已经是我的前夫了。”朱莉对老公有信心,认为他还是比较老实和沉稳那种人。
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倒是很顺利。朱莉还期待会像在电视上看到的那样,做个调解啊,不要轻易地分手啊之类的。结果什么都没有。准备好离婚协议等材料,工作人员就问有没有其他纠纷?没有。没有就给办了。
那天他们还碰上了一对老夫妻,连结婚证都找不到了,工作人员只好建议他们去开证明,然后再来办离婚。
朱莉记得,老夫妻特别一条心,高高兴兴地去办手续了,“很显然,一看就是为了卖房。”如果是满五年唯一住房,卖房时就免收那20%的税。这样房子就好出手了。(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思源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人民政协报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面对不断攀升的高房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也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中国特色。根据统计,在2011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一般商品房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约100件,占到了30%以上。曾经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购房出资,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主战场”。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同时,对于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增长还将不断增加,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予以重视,统一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该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案例一:赠与抑或借贷?邢某与周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25万元,2009年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予以审查。本案中,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案例二: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许某与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贾某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上述房屋未予处理。现因该房屋分割问题,许某诉至法院。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值60万元。贾某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1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许某认可购房时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法院最终认定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事实上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以说法律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父母出资一方往往主张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或者案件审理中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于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贾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出资15万元,因许某认可10万元,法院以10万元确认。贾某亦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过出资只赠与给其一人,只是口头表述父母曾有过此种意思表示,对此法院无法予以认可,应当认定出资10万元属于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案例三:全资还是部分出资?刘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查,2007年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至2011年,贷款已经还清。王某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争议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由王某父母支付,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王某父母对房屋出的是全资,即使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单方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官提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在倡导夫妻地位平等、个人人格独立的大背景下,为了防范和有效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提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最后,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准确判断;同时,要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要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并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法官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案件处理的统一规范,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又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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