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安徽医保卡全省通用在全省为什么不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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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卡什么时候全省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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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什么时候全省可以通用 [已回复]
匿名网友   11:59
我已退休从本溪来到大连和孩子住在一起,现在老啦经常生病看病很困难,如果医保卡能全省使用就解决我的困难啦,新闻里老说现在全省可以使用啦,但还是不行,我想知道什么时候全省可以使用。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9:46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咨询异地就医结算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一、政策情况&&&&自2002年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始终将增强参保人员就医便捷性作为全省医保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多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市级统筹,取消了市级统筹区域内县区间转诊转院环节;通过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改变原有“先垫付,后报销”的结算方式,使统筹区域内就医全面实现了即时结算。而由于当前省内各地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客观差异,各统筹地区缴费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当前我省医保管理的基本模式仍是以市级统筹为主,尚不具备省级统筹的条件,参保人员的医保统筹结算需由参保地统筹基金支付。从全国情况来看,目前各省(除直辖市外)也均未实现省级基金统收统支。&&&&由于上述原因,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在现阶段仍需建立在参保地结算的基础之上。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分为三种情形: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退休人员或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异地居住,以及异地急诊急救。其中,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主要为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受本地医疗条件限制需前往省内更高水平医院诊治的需求,异地居住主要为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在非参保地的日常就医需求,而异地急诊急救主要为短期在异地期间临时突发急症且需立即在异地救治的就医需求。&&&&二、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情况&&&&由于异地急诊急救的不可预知性,我省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自2009年起启动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建设工作,首先解决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的即时结算问题。2011年省级平台投入运行。截至目前,全省13个市医保经办机构和21家大型综合医院完成了与省级平台对接,初步满足了转诊转院至异地患者的就医结算需求。&&&&2015年初,经过精心设计制度模式、反复论证操作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辽宁省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指导意见》,部署在沈阳、铁岭等5个市开展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试点工作。2015年下半年,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号),启动非试点城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推进工作。由于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难度大、问题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制定了19个政策及配套文件,向各市政府下发了4份督导通报,召开了20余次工作研讨会、调度推进会,先后10余次深入各市解读政策、明确规范、提出要求。截至目前,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已取得可喜成效,省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已经搭建,沈阳、大连、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铁岭、盘锦、葫芦岛9个城市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全省共有143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416人次实现异地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异地居住人员身份信息、医疗服务信息、费用结算明细信息等各项内容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居住地经办机构、省级平台、参保地经办机构间网上自动传输,全过程实现自动结算,异地就医职工同本地职工一样无需再垫付资金和往返报销。2016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督导、全力推进各地落实,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惠及省内更多人民群众。&&&&三、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部署,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需要通过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各省之间互联互通。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推进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下,积极配合,力争早日完成我省医保网络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对接,尽早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惠及省外居住的人民群众。&&&&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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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浙江医保卡全省通用 2017年浙江省级医保新规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费如何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于建立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  ●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未缴费次月起,其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缴费连续中断3个月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其参保人员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哪些人应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杭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和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首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300元。  ●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建国前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100%。  住院医疗费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一个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2%;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4%。4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在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92%,退休人员9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支付比例在退休人员基础上减半执行。  省级大病保险  已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级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是以费用来确定的,职工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起付标准,超过部分可享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省级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参照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省级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  ●据了解,2017年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万元。  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  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费用,由省级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省级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为:  ●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承担60%;  ●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承担70%;  ●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承担80%。  “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参保人员应凭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到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个人自理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以下情况不列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境外就医的;  ●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省级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省医保中心按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省级统筹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省级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经省医保中心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凭相关资料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按规定报销;未经备案自行到以上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理20%。  ●参保人员因故需要到省级统筹区外学习、工作或居住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在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省医保中心按以下规定处理: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报销。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其中,在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浙江省首次将罕见病纳入医保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
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日,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出台,今后,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都能共用账户结余,该政策8月1日起实施。昨天,记者咨询了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让他为大家解答政策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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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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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为主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职工医保从1994年下半年启动的两江试点”,到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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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
月最低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今年,焦作市将大力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据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方便患者就医,焦作市要完善和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今年,焦作市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的各项制度,确保市级统筹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同时结合市级统筹后经办管理机制的变化,将适时调整和优化经办流程、定点管理、结算方式和基金管理等业务,通过改进管焦作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导语】: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焦作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发(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2)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  (3)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外籍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2、户口不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当然也包括这些单位中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  3、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带齐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市(区)编委机构批文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B104报表);  (5) 填报《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核定表》;  (6)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接收、录用员工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单位接收、录用员工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处办理异动手续:  (1)招工表、分配表、安置介绍信、劳动用工合同等;  (2)录用的职工身份证;  (3)续保职工原社会保障卡(IC卡);  (4)《职工异动名册表》软盘及报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办理个人新投保业务,产生新投保人员编号,确立新投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并向新投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5、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入学、入伍通知书;  (2)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的合法手续;  (3)自动离职的证明材料;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5)《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异动人员转 入综合库信息处理。  6、职工在市内转移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在市内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转移。职工在市内转移时,单位需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市内转移手续:  (1)商调表、接收函及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入市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办理停止缴费、基本信息转入综合库手续。  7、职工中断投保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中断投保时,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商调表及接收函;  (2)入学、入伍通知书;  (3)辞退、开除的合法手续;  (4)辞职证明材料;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6)《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中断投保人员转入综合库的信息处理。次月起参保单位停止为中断投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投保职工,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9、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负担?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为“8+2”,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及比照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建立的终身医疗专用帐户,用于记载、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人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1C卡)管理,由职工、退休人员支配使用。  12、个人帐户资全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按规定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③储存额的利息;  ④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1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14、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个人帐户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个人帐户支付。  1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1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0年限额标准为3万元)。  17、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90.4%),个人自付12%(退休人员9.6%);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88%),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12%);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85.6%),个人自付18%(退休人员14.4%)。  18、统筹基金如何支付门诊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  答: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①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②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19、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职工、退休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的次月起,其职工、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2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解决,由承担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但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  23、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4%呢,个人自付6%;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6%,个人自付4%;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8%,个人自付2%。  24、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答:(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人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紧急抢救除外);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5、何谓甲类药品、乙类药品?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规定,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26、使用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有何规定?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  2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8、哪些诊疗项目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出诊费、各类美容、减肥、催康体检、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  2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备。其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住院病床、隔离及危重病人住院病床、门(急)诊留观病床以及包含在床位费当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  3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②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⑤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31、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需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①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带《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IC卡)、专用病历;  ②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带《医疗保险证》、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  32、什么是圈存机、POS机,如何使用?  答:圈存机是一种终端读写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可在圈存机上完成圈存(将个人帐户金额记人IC卡内)和查询等操作。IC卡持有人在持卡消费(就医、购药)之前,应先到各网点圈存机上将个人帐户资金圈存到IC卡上。  POS也机是一种终端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时,持IC卡刷卡记帐,用消费额冲抵卡内储存的个人资金。  持卡人使用圈存机、POS时,先刷卡,通过密码认证,然后在机器界面的提示下操作。退出系统时一定要按照界面的提示操作,以免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33、IC卡损坏了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人员IC卡损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携带持卡人补卡申请、旧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辖区社保处申办补卡手续,再由社保处集中到市医疗保险中心IC卡部办理新卡。  34、如何办理IC卡挂失手续?  答:职工如果不慎遗失IC卡,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填写《社会保障卡报失、撤消单》。社保处在接受书面挂失后,应及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中心业务部、信息部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银行传递停止该卡使用的信息。  职工也可进行电话挂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IC卡号。社保处接到报失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暂停该卡的使用;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挂失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35、职工、退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转院治疗?  答:职工、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可转院治疗:  (1)经首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36、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暂停计人,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赞给职工、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参保单位赔偿。  37、职工、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就医、购药,如何处理?  答:职工、退休人员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41条的规定,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医院和药店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不核验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3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损失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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