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如何规定:关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是否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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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未如实告知不拒赔
  新《保险法》实施,在寿险领域有了很多变化。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福建保险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寿险投保者来说,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不仅能正确地引导自己的保险购买决定,还能更明确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投保前先签订 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书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内容。
  合同成立2年后 保企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一个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给投保。即使投保了,出险后也能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理赔和退回保费。这对投保人来说,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开始保护投保人。它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只要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理赔更顺畅 时间更明确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核保期出险也能获得赔偿
  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缴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益人害死也得理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此项规定显然不公平,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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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对旧保单无约束力 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法律解决
  新《保险法》已实施一个多月了。据了解,新法只对新法实施后生效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保险法》执行,不能追溯。包括消费者最关心的新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过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同时,在保监会就新《保险法》的对外正式解读的新闻中了解到,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确保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获赔吗_郭玉涛律师_新浪博客
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获赔吗
&&&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获赔吗&&
​& 2005年2月,张仙华因去南方追讨私人借款,需乘坐飞机去海南。依照自己的长期投保习惯,她向金盛、太平洋安泰、友邦、平安和中国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分别申请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个月后,返回上海没几天的张仙华在家擦窗时,不慎从5楼跌下,最终造成二级伤残&。事后,张仙华向前述5家投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只有中国人寿一家在查明保单有效性和事故真实性后,将20多万元理赔款送至张家。其他4家均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于是张仙华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1、张仙华曾在其他多家公司投保,但此情况在投保单书面回答为“否”;2、张仙华在投保单上所填写的职业、收入等情况与实际不符。&法院认为,张仙华是在家中擦窗时不慎从五楼坠落致残的,该保险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与她的职业状况及投保经历无关联,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张仙华未告知的相关事项所引起,即张仙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严重影响。   据此,在日,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张仙华与两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两家公司向张仙华全额支付总计为8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二级伤残赔偿比例为总保额的75%,因此金盛公司应支60万元,太平洋安泰公司为21万元)。
(郭玉涛律师评析)
&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往往对此极为反对&。
&探讨这个问题,还是要从最大诚信原则入手。我们知道,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告知、如实陈述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便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保险标的和决定费率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保险合同一方违反了如实告知、陈述的义务,通过欺诈、隐瞒或者是错误诱使、误导对方签订保险合同,这样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不用执行。
但是,必须要看到这样的两个重要现象:
一、从保险业的乃至各国保险法立法的发展看,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趋于放宽。
随着科学技术、承保技术的进步,保险公司已经不再像一个、两个世纪前,对人&、物、事等情况了解非常肤浅,而是具有非常细致、深刻的知识与信息渠道。&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必须完全信赖、依赖被保险人的告知。相应地,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就显得不像以前那么重要,因此就不应该使告知的法律后果特别严重。
二、&要平衡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如果还像以往那样苛刻地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很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对能否获得保险赔偿的担心,从而减少其对保险的需求,结果会损害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诚信原则是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仅仅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这要求保险人同样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如实告知、陈述。
按照这样的要求,保险人也应该将一些问题的的意义、法律结果准确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免使得被保险人丧失保险索赔权。&否则,保险人以谋取保费、拒绝赔偿的目的承保也是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
《保险法》&其实也对保险人进行了很多限制。&《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说,即便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也并不是导致保险公司必然免除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必须应当与承保条件、保险费率、保险事故、损害后果有明确的损害性因果关系,才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保险人、投保人不会因自己的恶意而获得受益,使得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无恶意,或者其恶意微乎其微,或者其行为毫无任何不利影响,却要蒙受巨大的惩罚,那就会伤害无辜,就会动摇保险行业的基础。
&&例如本案中,张仙华是否在别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高收入,难道就影响投保意外保险吗?难道就不能索赔吗?我看不到个中有什么联系,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解释为何必须要客户介绍这样的情况。事实上,从一般的社会实践看,不管被保险人穷富、不管有无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一般来说是不影响人身意外险种承保的。任何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穷人必然会被拒保、穷人必然会被提高费率。
所以,张仙华的未如实告知情形并不能影响承保或费率,事实上也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拒赔情形,保险公司无权随意拒绝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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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新《保险法》实施 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新《保险法》实施,在寿险领域有了很多变化。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福建保险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寿险投保者来说,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不仅能正确地引导自己的保险购买决定,还能更明确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投保前先签订
  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书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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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一个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给投保。即使投保了,出险后也能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理赔和退回保费。这对投保人来说,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开始保护投保人。它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只要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林海】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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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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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可退还保险费。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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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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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日,投保人洪某在H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妻子吴某投保了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年缴保费3736元,交费期间为20年,并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20年期,年缴保费1008元,保险期间均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以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费646元,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日,吴某因身体不适,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宫颈腺癌Ib2期;2.子宫肌瘤;3.高血压病;4.骶管囊肿;5.轻度贫血。日出院,吴某向H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及附加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H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当初投保时在《个人业务投保书》上的健康告知中否认个人有高血压病史,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故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吴某不服,认为未告知有高血压病并非故意的。由此吴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H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吴某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6.8万元及支付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人民币1万元。仲裁费用 2756元,由H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涉及法理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比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高于一般合同的诚信态度来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这是因为投保人可能利用其了解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估算;而保险人可能利用其对专业的优势,在缔约中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公平的对待。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与实践上,对此的共识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乃是其所知道的“重要事实”。所谓的“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提高费率的客观事实和情况。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我国保险法采取了询问告知立法,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情况,投保人均无告知义务,因此不主动告知情况,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
如果在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影响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对此理论上有非因果关系说和因果关系说。非因果关系说的认为,只要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无论未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说的认为,只有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可以免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此因果关系,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现代保险法基于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的多方面考虑,对因果关系说广泛认可。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为条件,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反之,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则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中,吴某因过失未对H人寿保险公司告知曾有高血压病,与其因罹患宫颈腺癌等疾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H人寿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本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结果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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