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缴纳民办非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吗

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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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
  问:民办学校从事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不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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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民办教育机构所得税管理难点及对策--《税务研究》2015年06期
民办教育机构所得税管理难点及对策
【摘要】:民办教育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民办教育的相关法规与税法不协调,是否要向民办教育机构征收所得税、如何操作均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民办教育机构所得税管理困难重重。本文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及其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列造成民办教育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困境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破解民办教育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困境的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G522.72;F812.42【正文快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政府补贴、国会计网校、新东方英语在线课堂等已经具备相当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规模,并成为一种发展趋向。但法律规制体系数十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而从其他国家的经年未有大变化,远远滞后于民办教育发展。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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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教育劳务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民办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教育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一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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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营业税,不免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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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 &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 &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 &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 &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 & 四、关于关税
& &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 &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 &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 &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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