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执行问题没拿到房产证,已缴交了契税多久拿房产证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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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门面受让人已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后能直接办房产证吗
法院执行的门面受让人已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后能直接办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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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天下
编者按:夫妻房产证减名字需要交契税吗?本文为您做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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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房产证,退房可否退还已交契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未办理房产证,现在退房,是否可以退还已交的契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申请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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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 95年4月购房,当时桂林免契税。因合同执行与开发商发生分歧,现诉至法院办房产证,现要交契税吗?
95年4月购房,当时桂林免契税。因合同执行与开发商发生分歧,现诉至法院办房产证,现要交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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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个是算首套的,应为开发商那里已经登记过的了
答: 房契税是必须要交的,早交晚交都一样,不过延长交房时间就是开发商的不对了,你可以跟他要违约金。
答: 这样的收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新盘的契税征收标准时成交价格的3%
答: 有两种方式:1,契税票左上角填发日期;2,房产证的下发日期。有一个够就可以。
答: 合法 全国统一的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某集团缴纳契税后,因法院执行问题使其未能最终取得相关土地及房屋权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未得到税务机关的同意,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该集团退税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转移权属应当纳税,没转移权属当然就不应该纳税,已经缴纳的契税理应退还。
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既然依合同转移确认纳税义务,就说明不须具备权属转移的条件,契税条例第一条应作签订转移权属合同的理解。
本案例的焦点是判断契税纳税义务成立的要件是什么?是以完成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为要件,还是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为要件?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从契税法来判断契税义务的实质
从税法的组成要素来看,纳税范围、课税对象(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减免税等是构成税种立法的要素,判断其是否纳税,应根据纳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等要素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因为,它仅是征收性措施,契税立法也是这样。另外,从契税立法要素的排列顺序看,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征税有点本末倒置。诚然,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有点前置,不太合理,但这是契税的特殊性规定。
因此,契税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它不能改变契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即,契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的规定,例外性规定除外),不能错误地理解为纳税人只要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就要纳税,不管&纳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等契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要素及法定的纳税义务是否还继续存在。
从物权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看是否缴纳契税的要件
土地、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是否转移应受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要约的约束,只有完成法律意义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方可成为契税纳税义务成立的要件。那么,如何把握这个要件。
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定,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移。但是,从民法理论上来分析,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两类,分别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及主体间平等的特征。&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更具有特殊性,它不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其作为公示方法,物权的变动则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
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承受方就是契税的纳税人,判断要件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只要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完成了土地、房屋权属法律效力上的转移。
A集团因法院执行的原因最终未能取得相关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既然没有取得权属,何谈承受。因此,A集团不是该土地及房屋的契税纳税人,所缴纳的契税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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