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厂区内装路灯可否抵扣进项税抵扣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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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厂区内装路灯可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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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新《》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呢?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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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故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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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一】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
【问题四十二】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三】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
【问题四十四】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五】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作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问题四十六】以自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纳增值税及开发票?
【问题四十七】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题四十八】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九】投资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否不抵扣?
【问题五十】购入的建材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五十一】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九】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
【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 四】财税[号一文中“二、…对于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问题一0五】 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
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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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二十四】[/url]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问:某集团财务系统准备上NC,进行财务统一核算,请问,购买软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有什么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扣范围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购买软件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理解如果其购入的财务统一核算软件,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第十条(一)——(六)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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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二十五】[/url]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我们公司购买的柜可以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吗?  【解答】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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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二十六】[/url]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销售部用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冷风机,配电柜,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等固定资产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依据上述规定做具体分析判断。企业购入的销售部用的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冷风机、配电柜用于通风、照明的,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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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二十七】[/url]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专用发票结算,请问:办公室用电能不能做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办公室和生产车间用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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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二十八】[/url]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问:在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交流时,他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那么安装路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判断路灯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构筑物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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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二十九】[/url]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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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url]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文发表:&&来源: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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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一】[/url]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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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二】[/url]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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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三】[/url]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问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备&&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文发表:&&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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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四】[/url]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在制造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于此部分的管件类,是否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对于工业生产用罐,如果是用于材料反应的罐是否没有列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中,而可以作为“机器设备”处理?最后,如果企业以“机器设备”处理,而税务又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纳税调整?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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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五】[/url]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以上用品属劳动保护用品,是矿工必须的劳动防护工具,也是生产所必须的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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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六】[/url]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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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七】[/url]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问:管理部门是为生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其中的水电费开支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上述列举项目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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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八】[/url]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问:某公司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新上一化工项目,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购进的生产设备和排水、通风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在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购进固定资产方面,《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可见,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而该公司购进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对于排水和照明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该公司购进的排水和照明设备,如果属于建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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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三十九】[/url]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问题:一家公司于2009年初购买了办公用的电梯和空调,并取得了专用发票,但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类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解答: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解释,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这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照上述规定,公司办公用的电梯作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为建造不动产而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公司安装空调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用的,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或者应税劳务,但购进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要看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安装空调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要看空调是否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次要看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其无法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分离,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安装的空调可以拆卸移动,能够单独作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其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又是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取得了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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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四十】[/url]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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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四十一】[/url]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增值税转型政策自日起实施以来,一般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操作中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实务中,对购建固定资产抵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型生产线或大型安装装置中砌体、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设备中“砌体”是否构成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是界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关键。本文以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7-7的工业炉窑为例进行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业用炉的种类有熔铸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烘干炉、其他工业窑炉。无论哪种炉,都是由工业炉砌体、工业炉排烟系统、工业炉预热器和工业炉燃烧装置组成,这里的“砌体”是任何一座工业炉不可缺少的部分。虽然购建该炉过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但土建部分最后没有构成独立构筑物,所以“砌体”耗用材料中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其计量单位为“套”,是因为该设备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在上述设备之间连接,还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最后才能建成《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包括在整套设备中的“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等,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如不分析和了解这些“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仅从字面上确认,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种界定并不正确。  实务中还有一个问题,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存在扩大现象。  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因为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如文件中所述,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  在理解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还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对企业购建了文件附表《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列举的部分构筑物,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如03-2中“槽”、03-3中“塔、烟卤”、03-4“井”,这些设备虽然被列入构筑物,但该附表在备注中对上述3项作出了特别注明,应将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分别按“炼油化工专用设备”(27-2)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塔类(27-1-1)、“采油专用设备”井类(25-1-1)分类和命名;二是对于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都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03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中,但按财税[号文件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旨在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对容易发生不同意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的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不能武断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影响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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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四十二】[/url]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问:我公司属于煤炭采掘业,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是否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是否允许增值税抵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性规定,而没有对其资金来源,即用什么资金购买没有进行限定。  因此,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及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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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问题四十三】[/url]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问: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是,外资企业过去免税进口设备,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现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要补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项提前解除监管的设备补交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以,我们认为您这种情况即使在2009年补交了增值税,也是补交以前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不符合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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