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罪烟草怎么判处理

  烟草在线专稿  近年来,物流行业飞速发展,各家物流公司还通过加盟连锁、业务合作等方式,拓展了业务范围,降低了成本,很多乡镇都有了托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但是,一些物流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内部管理和应当承担的对所承运货物的检查、确认义务,让一些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运输的物品通过托运渠道流向市场。烟草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有的物流或托运公司甚至和不法烟贩勾结起来,为不法贩烟运输卷烟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不法烟贩只要把卷烟伪装好,通过物流渠道运输,风险小、成本低、范围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
  一、查处非法运输卷烟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一是发现难。非法卷烟进入托运部时,都经过了精心伪装,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公司会根据运输货物的数量和大小,以及运输路线,在途中安排不同车辆进行中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由于受执法权限的限制,要对运输途中的车辆进行检查,必须得到交通或公安部门的配合,进行联合执法才能检查,而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和次数有限。实际工作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处的无证运输案件大多是根据举报线索。
  二是查处难。2008年元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实行规范卷烟异地携带管理规定的文件通知,将个人异地携带标准由以往的国产烟单人次10条标准提高到了50条标准。一些不法烟贩和物流公司钻空子,每次自运或托运的卷烟不超过50条,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三是打击难。在查到无证运输卷烟的案件时,由于发货人和接货人不直接见面,使用假证件,接货人被抓后也百般抵赖,称是受雇去拿货的,物流公司也不会主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所以烟草部门查到了非法运输的卷烟,也因为难以找到买卖双方,常常使很多案件成为“无主案”,很难让不法烟贩受到法律制裁。尤其是制售假烟贩,没有较大的影响,只是损失了一定数量的假烟,一旦风声过后,不法烟贩又卷土重来。
  二、提高卷烟非法运输治理效果的对策
  一是加强属地管理,积极探索监管新方法。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不能因执法权限的问题而忽视对卷烟非法流通的管理,要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按照“打源头、堵漏洞、端窝点、抓主犯”的方针,在对货运物流集散地展开重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管理措施,在非法卷烟还未运出管辖地域时就予以查处,从切断非法卷烟运输这一环节打击贩烟网络,维护正常的卷烟流通秩序。
  二是加强信息建设,拓宽信息来源。对外要加强与其他地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联系,获取一些利用物流、快递非法运输卷烟的案件信息。对内要掌握辖区内货运物流公司的情况,弄清物流公司的运输路线、时间、主要客户、有业务联系或合作的物流公司等信息,建立详细的档案;加强对日常检查中查获的非法渠道真烟和假烟的分析,掌握非法卷烟流入、流出地及流通渠道,将这些物流公司、途径线路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和线路,从主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是加强案件经营,提高分析能力。虽然非法运输卷烟的途径和承运的物流公司很多,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但还是可以从案件中找到一些相通之处,如:很多烟贩都是将假烟塞到印有的家用电器、食品等箱子里,箱子是打开后重新包装的,伪装的外包装有限,物流、快递公司的单据、合同、发票等文书会记录运输物品的规格、大小、数量等信息,也是发现线索的地方。这就需要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善于总结,加强学习,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四是加强宣传和引导,扩大专卖执法影响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注重与物流公司负责人的沟通,向其宣传有关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对货运物流处罚的案例,正面教育引导物流公司负责人做到合法经营,提醒其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违法犯罪,遭受到不必要的经济甚至刑事处罚。日常也应在物流公司周围加强宣传和走访,张贴举报电话,宣传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相关政策,收集线索,发动周边群众对物流公司进行监督,为整顿和规范物流货运市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频道热搜文章层层伪装,司机非法运输烟草!法网恢恢,终被交警拦截查获!
日,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民警在辖区S46五保高速杨家湾收费站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草案件,该案共查获香烟1050余条,涉案金额高达30余万元。
4月30日晚21时许,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民警在辖区保德收费站组织开展夜查酒驾、醉驾集中行动。当民警白永军对驶入的一辆号牌为晋A*****的黑色江淮瑞风商务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多次示意其靠边停车后,该车辆非但没有停车,反而急打方向躲开民警的拦截仓皇逃离现场。
中队长梁伟与民警白永军随即驾驶警车尾随,预判车辆逃离线路,并通知在杨家湾晋陕省级收费站执勤的民警提前设卡拦截。在嫌疑车辆准备经杨家湾收费站逃窜时,被设卡拦截民警与及时赶到的中队长梁伟、民警白永军及时控制。
在排除驾驶人乔某酒驾等交通违法嫌疑后,细心的民警发现嫌疑车辆后排挡风玻璃经过特殊处理,透过光线根本看不清车箱里的情形,民警立即要求嫌疑人打开车箱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车辆运载的是大量高档香烟,经清点各类高档香烟共计1050条。嫌疑人乔某无法提供合法的有关证件手续,涉嫌非法运输烟草。
中队长梁伟立即组织民警对嫌疑车辆及嫌疑人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并及时向大队领导进行汇报。民警依法对涉案车辆及非法运输香烟进行扣留,大队积极联系忻州市烟草部门迅速开展案件移交工作。
经大队积极协调,5月4日,忻州市烟草专卖局安排负责人员前来大队开展案件移交工作。在依法、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后,大队将涉案香烟及车辆移交忻州市烟草专卖局。目前,该案已移交忻州市烟草专卖局作进一步处理。
高速交警提示:
依照《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烟草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否则构成非法运输。
非法运输烟草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相应刑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运输烟草等需经国家专卖许可的货物、物品时,需要及时办理相关准许运输证件,否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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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33 来源:包头律师咨询网 浏览次数:0
最高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单列非法运输烟叶行为的建议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单列非法运输烟叶行为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通过列举受雇于他人无证运输烟叶的案例,及实践中对案例如何认定的两种不同意见,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运输烟叶行为的法律规制滞后,不能起到真正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为此,建议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解释》),&建议在《烟草解释》增加如下内容:&无证运输烟叶的,在承运人明知运输烟叶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有效货主信息证实该批烟叶合法,烟叶货主无法查明的,以定罪处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仍然提供运输帮助的,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您的建议主要涉及对没有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对此,在制定《烟草解释》过程中有过研究,当时就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对没有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烟草解释》没有采纳这种意见,而是采纳了另一种意见,即对于单纯没有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帮助运输,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主要是考虑:首先,烟草专卖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刑法并未禁止运输烟草专卖品。虽然《烟草专卖法》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单纯的运输行为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有所不同。其次,《烟草专卖法》规定对此种情形予以行政处罚,也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烟草专卖法》也并未认为此种情形的危害程度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因此,将运输行为等同于经营行为,对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处罚似不妥当。
当然,对没有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为他人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准运证,按照《烟草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均可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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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河南男子为他人非法运输烟叶 途径郴州被查获刑
  红网桂阳11月13日讯(通讯员 范增珍 陈益清)日,湖南省桂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4月中旬,唐某某、邱某某、匡某某(三人已判刑)合伙在山西省垣曲县金叶公司以34.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45袋烟叶。随后,匡某某联系到一名河南司机,即被告人杨某某,要其将该批烟叶从山西运送至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且匡某某未向其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将该批烟叶运至郴州市宜章县宜凤高速梅田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桂阳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因此,检察院在向桂阳法院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会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15:21:10) ( 13:53:04) ( 11:15:05) ( 15:53:05)关于烟草违法运输的处罚
关于烟草违法运输的处罚
匿名提问于
我是一个个体摆出租货车的师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载了假冒香烟.(注货主说是去拉食品)我才去的.请问我这种形为算不算违法?如果说是,应该受到什么样和处罚?
如果您能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确不知情,不会受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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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运输的数量是多少,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专卖品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下的罚款。
这种案子,很难证明不知道运输的是烟草,而且你还是个体的,数量不大,只要罚款。
每个实施非法运输行为的违法、犯罪者都会声称不知道自己所运输的货物违法。但是,这是运输者必须知道的事实,即使真的不知道,也推定为应当知道,不影响违法的认定或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23号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帮人运输271万元假烟 两司机以非法经营罪获刑
  日上午11时,潜山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沪蓉高速王河服务区检查蒙J21627货车,发现该车装载的货物外包装上印有“水瓶胆”、“木地砖”,打开一看每个纸箱内都装有两箱香烟,而司机山东寿光人李某、李某某却拿不出准运证。稽查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该车共装载中华、玉溪等22个品种37800条香烟,案值271万余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这些烟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产品。
  公诉机关以李某、李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没证据证明两人和货主共谋,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运香烟必须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证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假烟和违法所得(运费)110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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