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为st股有什么风险不能借壳

为何不宜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定位不符。创业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 收益特征,其准人、退市制度应当与主板、中小企业板有所区分。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 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2) 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 创业板启动伊始,就一直向市场传递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的 理念,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3) 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 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 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
简单地说就是一家没资格上市的公司,却要通过他所在别的有资格上市的公司资产的第一或第二控股的地位,让其在股票市场上市来为自己圈钱以便借鸡生蛋的行为。
而分拆你可...
所谓借壳上市,就是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首先要区别两个概念,买壳上市是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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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昨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的决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方案,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  其中,修订并购重组法规后,明确了借壳上市与要求等同,同时规定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扬子晚报记者李冲马燕  修订并购重组法规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发言人介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系前期已征求过意见并进行修改后于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如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并购重组的事前审核,取消了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灵活性;完善了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同时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据悉,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自7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9份,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界定、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责任等方面。  对于借壳上市界定完善问题,既有建议一定程度放宽个别标准的,也有建议要防范规避借壳的。鉴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否需要调整还存在不同认识、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同时,证监会加强对个别规避借壳的行为监管,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据介绍,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等两个办法将在30日后正式实施,在实施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此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文件将近期发布。  强化信息披露、设置退市整理期、限制责任主体减持从三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上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针对如何做好退市与投资者保护平衡的问题,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从三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强化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指标时,主板、中小板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创业板公司将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此外,证监会已启动准则修订工作,拟要求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定期报告中对退市风险进行专项披露并提出应对预案。  二、设置了退市整理期,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外,对强制退市公司一律设置了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制度,在公司退市前给投资者提供交易选择机会。  三、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对于IPO、发行或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定了限制相关责任主体减持股份的措施。  为了确保《退市意见》执行到位,证券交易所将同步修改《股票上市规则》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管理办法》、《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将《退市意见》的内容与要求及时转化为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  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问题  修订了两份文件相关条款  发言人介绍,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相关问题,本次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6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9条,跟修订前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相比,增加了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这是因为据修订前的两份文件规定,同一股东只能投一种类型的表决提案。这是与直接持有模式相适应的。但“沪港通”实施后,对上述规则形成了挑战。目前,香港结算体制采取的是间接持有的多级托管模式,香港开户投资者对内地上市公司有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证券托管机构汇总至香港结算公司,进而报入上交所交易系统。汇总后的投资者表决意愿可能同时存在部分股数“同意”、部分股数“反对”和部分股数“弃权”。这就与内地现行股东大会规则相矛盾。通过修改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权票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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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7日年化证监会: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_环球老虎财经
证监会: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
"中国证监会3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IPO上市标准,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
中国证监会3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IPO上市标准,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近期,证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借壳上市的条件。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制定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实践需要。
为进一步明确借壳上市的条件,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我会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一、关于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的考虑
一是提高借壳上市门槛,抑制市场炒作。目前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为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二是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防止市场监管套利。目前部分IPO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企业转道借壳上市,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引发了市场质疑。统一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
同时,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引导资本等市场资源和监管资源向规范运作程度高的绩优公司集中,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的总体大局。
二、关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考虑
一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创业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其准入、退市制度应当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分。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二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创业板启动伊始,就一直向市场传递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的理念,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
同时,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施行日期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后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如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应当符合《通知》的规定。《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同时,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原则,我会正稳步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其中,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已于今年10月8日正式实施,其他多项改革措施已经反复论证,待履行法规修改和批准程序后实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简化行政许可,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审批事项。二是强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完善定价机制,增强定价弹性;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方式,取消第三方并购发行股份最低数量限制和硬性的业绩承诺要求。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定向可转债、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重组过桥融资,支持并购基金等创新工具发展。四是加强并购重组监管。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监管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决策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增强对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的市场制约,强化监管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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