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理由在申请过程中会不会被国家收走,或随便找个理由申请不成功,然后被别人申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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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为什么不能做专利发明人
1、按我个人理解,从现有法规来看,确实是只限定“代理人”不能作为“申请人”而没有明确限定不能作为“发明人”。
2、按我个人观点,我一直认为没有明确限定“代理人从业期间不能作为发明人”这个不合理,有失公平。至于说如果相关法律甚至没有限定代理所不能申请专利,那就更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需要尽快补漏。
毕竟作为代理所和代理人,你接触了一些按正常途径无法接触到的技术和信息,你不能在这基础上去创新并占为己有。——当然,你可以说这是我自己的发明,跟客户的委托毫无关系,但谁说得清楚呢?一旦出现相关性呢?对于几十人上百人的大所来说,你如何保证你的发明跟代理所多年来受托的全部案子都不相关呢?
其实现在委托人都是在潜意识里认为你代理人有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自己不能申请专利也不能自己发明然后委托别人去申请专利,才放心委托你做代理的。换个角度来说,假如你每次都充分向委托人告知:我们代理人虽然不能自己申请专利,但完全可以自己发明然后由代理所(或别人)去申请专利,那你认为委托人还放心吗?
监狱里那些被剥夺自由或政治权利的犯人还有专利申请权和发明人权呢,难道代理人连犯人都不如吗?所以我觉得 ...
你这纯属瞎扯淡了吧
正常的法律途径找回公道?谁能找的回?
如果是某个代理人把客户的核心技术透露给了此客户的竞争对手,谁说的清楚?
本帖最后由 盛东生律师 于
19:41 编辑
& && & 对于专利代理人不能做发明人的规定,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更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和约束。要求更严,范围更广,约束更紧。总的原则是,只要是专利代理人就终身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保密义务和责任没有年限的限制;没有方式方法的限制。有些人以为,《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删除了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的规定,就是放开了专利代理人做发明人的限制,是错误的误解和曲解。
& &&&记得年初,我在新浪博客和思博网中的日记里撰文,认为,旧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在新民诉法中予以删除,不是新民诉法放开公民代理,而是大大限制了公民代理,取缔公民职业代理。不料,面对很明显的法条,白纸黑字,我的理解却遭到众多的专利代理人和公民代理人的反对、攻击和谩骂。结果呢,从今年春季开始,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发文、采取各种措施,实际上已取缔了公民职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对同一法条,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从个人利益出发,就会失去客观冷静的立场和头脑。当然这里也有水平问题。如果有意纠缠和胡搅,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 & 《专利代理人为什么不能做专利发明人 》经过几天讨论,有越来越多的评论倾向于我的观点 。真理越辨越明,在这里也得到体现。总之,专利代理人不允许做专利发明人的规定是明确的,毋庸置疑。
& && &新专代条例送审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四十五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二)侵占、剽窃、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 && & (五)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我觉得,不管是对还是错,都应该以现行生效的法律为准
看完上面的帖子,我同意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发明人的说法,;理由是:
法律有规定,专利代理人不能申请专利,包括申请专利的一系列行为,如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代理人作为发明人没有问题,专利法是鼓励发明创造的,但是专利代理人作为发明人,如果是职务发明,申请权属于单位,及代理机构,如果是非职务发明,申请权是自己的,无论代理机构还是代理人都是没有转让申请权的权利的,那么,专利代理人怎么成为专利中的发明人?所以这应该是被间接禁止了。
至于实际案例中存在的代理人作为发明人的案例,我相信是有的,法律是人在操作的,更何况这是在中国!这让我想起之前看到的一则新闻:一个老外拿到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谓的中国绿卡,相关法律条例也规定这个居留证可以作为办理银行业务的证件,但是很多银行就是不认,最终记者介入才搞定。
我这个帖子我还想到另外一个问题:专利代理人能否拥有专利?能否作为专利转让的对象?法律没有说不行,而且专利代理人在执业之前获得的专利权是受保护的,那么问题来了:从专利代理人的职业角度来看,这是否也可能构成不公平?现在很多商标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买卖商标,甚至攻击别人的商标,扣留客户的好的商标之类的事情并不少见。
以上个人观点,本来理工科出身,之前做研发,今年刚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刚准备入门,理解不对的地方请帮忙指出,谢谢!
呵呵,有时间会去看看,我只是说新闻报道过的现象&
现在很多商标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买卖商标,甚至攻击别人的商标,扣留客户的好的商标之类的事情并不少见
所以,请看看新的商标法啊&
我觉得,不管是对还是错,都应该以现行生效的法律为准
看完上面的帖子,我同意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发明人 ...
& && &做研发的才最有本钱和实力做代理人。
& && &你说“至于实际案例中存在的代理人作为发明人的案例,我相信是有的”,我也相信是有的。但存在不等于正确、合法。民不举官不究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我相信,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专利代理人会有赔偿损失,受到处置的风险。对该专利权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
& && &你说的外国人不能正常办理银行业务的问题,属于银行方面有法不依的问题。而专利代理人兼做专利发明人,其行为自始违法,永远承担个人诚信的社会负面评判和遭受法律风险的后果。很容易成为专利界和法律界的“名人”。
& && &专利代理人从业前发明的专利不构成对在后专利代理人执业的障碍。但是,如果在从业中转让专利或受让专利肯定会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有构成不公平的可能,违反诚实信用的可能,违法经营的可能等等。
做研发的才最有本钱和实力做代理人。
& && &你说“至于实际案例中存在的代理人作为发明人的案例, ...
我觉得从业中转让或受让专利也不一定就构成不公平,这方面应该要有个规避制度,就像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客户的案子那样,不过现在这方面好像是空白或者说是灰色地带
看来你的帖子我觉得要在专利代理方面从业的话还是应该考个司法证,倒不是指望这个证能带来什么,而是以考促学,了解点法律知识,为自己也可以为客户,呵呵
对于专利代理人不能做发明人的规定,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更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和约束。要 ...
代理人做发明人,本身是可以的。
但究竟到了每一个具体的申请中,代理人是不是做发明人,是要受到很多其他的因素限制的。
但是,还是我62楼说的“如果代理人做发明人是经过申请人,而且是真正的申请人同意的话”,而且,代理人在发明创造中的贡献,也足够得上实施细则中对发明人的规定的,那么还是可以的。
您列举了那么一大堆法条、规定、原则,哪条也没有限制住62楼说的事情。
所以,简单粗暴的说代理人不能做发明人,这个是不行的。
“法无规定即自由”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适用的。广州许霆案,刑法没有规定,利用ATM机的错误, ...
有两点不理解,请盛律师指教:
1)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人们认识的变化和认知能力的提高,很可能前后对同一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作不同的解释,从而使现有法律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我的理解,盛律师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不得申请专利”解释为“署名权、发明权、申请权必须牺牲和放弃”。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本条规定中的&申请专利&是不是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专利”具有不同的含义,这会有冲突的嫌疑吗?假设一个例子,A(发明人)将某一发明的申请权转让给了B,则A“不得申请专利”,但应当认为A的署名权并未转让,因为署名权是人身权,不可转让,那“不得申请专利”并不包括放弃署名权,这当如何理解。
2)罪刑法定在许霆案中同样适用,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什么说“法无明文不为罪”在这里不适用呢?
我和23楼观点一致:兰州搞错了,代理人可以做发明人,但不能做申请人。
而且,我实际上提交了若干个我作 ...
“而中国人申请美国专利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我和23楼观点一致:兰州搞错了,代理人可以做发明人,但不能做申请人。
而且,我实际上提交了若干个我作 ...
“他们也没有说代理人做发明人不行,而且他们同意代理人做PCT中针对美国的申请人”。
这是因为他们是国家阶段的受理局,他们没必要管你这么多,反正进美国国家阶段时自有美国局认定。在国际阶段,你随意换发明人、申请人,只要书面手续齐全,受理局通常都不会核实。
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是不能作为申请人的,代理条例规定了,代理人绝对是可以作为发明人的
“发明人”与“申请人”是存在权利上的密切关系的,一件专利申请并不应随意添加发明人,而申请人的变更也只应该是合法申请人的权利让渡。按照法理,是“发明人”决定了“申请人”,只有两种情况:1、非职务发明;2、职务发明。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自己就应当是申请人,发明人也不具有随意指定申请人的权利。
因此,代理条例中无需强调“代理人不能作发明人”。
本帖最后由 manuhu 于
13:45 编辑
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且是真正同意的情况下,影响了什么的公平性?
请您举出来。
申请人同意,是因为他不了解增加一个发明人会对该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和有效性的影响。
“申请人”的资格是由“发明人”决定的。只有两种情况,1、职务发明;2、非职务发明。
1代理人所在单位显然不是客户,代理人显然也不能接受客户委托研发技术并接收客户的设备、资金支持,因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明确写明了营业范围。那么,代理人将作为非职务的发明人,理应分享申请权(专利权),然而代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代理人不得申请专利,因此,这就出现了一项发明创造没有授予它真正的专利权人(客户+该代理人)。由此,当面临侵权纠纷时,被告将以此质疑原告的专利权人的有效性和诉讼资格。——一项专利权本应有两个专利权人,但却只有一个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显然不是适格主体。
或许,现在在司法上并没有这样的案例。但是,作为代理人,应当认识到这种作法的风险,不应拿客户作为案例来试验。
同意!这是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规范。
“申请人”的资格是由“发明人”决定的。只有两种情况,1、职务发明;2、非职务发明。
代理人所在单位显然不是客户,代理人显然也不能接受客户委托研发技术并接收客户的设备、资金支持,因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明确写明了营业范围。那么,代理人将作为非职务的发明人,理应分享申请权(专利权),然而代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代理人不得申请专利,因此,这就出现了一项发明创造没有授予它真正的专利权人(客户+该代理人)。由此,当面临侵权纠纷时,被告将以此质疑原告的专利权人的有效性和诉讼资格。——一项专利权本应有两个专利权人,但却只有一个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显然不是适格主体。
或许,现在已经有代理人“被”添加作为发明人的情况,而且在司法上并没有这样的案例。但是,作为代理人,应当认识到这种作法的风险,不应拿客户作为案例来试验。
申请人同意,是因为他不了解增加一个发明人会对该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和有效性的影响。
“申请人”的资格是 ...
1、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那么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授权后申请人就是变成了专利权人。
代理人做出了符合实施细则对于发明人的定义的行为,那么他成为发明人无可厚非。
2、代理人做出发明创造后,或者说是协助做出发明创造(尽管这种协助本身也可能是代理人起主要作用),他可以放弃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没有任何人规定他不能放弃啊!),换来一个署名权,又有何不可呢?(换来一词都有问题,因为他本来就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人)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就是委托的单位,到了授权后就是专利权人。
申请人同意,是因为他不了解增加一个发明人会对该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和有效性的影响。
“申请人”的资格是 ...
3、代理人的行为,为什么非要在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呢?如果说是申请人,有个技术上的问题,想请有知识、有能力的代理人来帮着解决一下,代理人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把代理人列为发明人又有何不可呢?
申请人同意,是因为他不了解增加一个发明人会对该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和有效性的影响。
“申请人”的资格是 ...
4、代理人帮助申请人解决问题的情况,可以认为是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完成发明创造啊?接受委托的时候说妥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申请人单位,代理人具有署名权。这又有什么问题了?
1、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那么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授权后申请人就是变成了专利权人。
代理人做出了符合 ...
貌似职务发明只能是本单位,不应该是客户单位啊。
貌似职务发明只能是本单位,不应该是客户单位啊。
一个单位,委托谁去做研发,帮助这个单位解决技术问题,法律并没规定必须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啊。可以是大学教授,也可以是老板的儿子,也可以行业内的知名研究所,也可以是懂得很多知识、并且能力也很强的专利代理人啊。
一个单位,委托谁去做研发,帮助这个单位解决技术问题,法律并没规定必须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啊。可以是大学 ...
对,你提到了委托开发。科研机构与大学等科研单位帮助企业开发技术,这个可以委托。
但是现在都是代理机构抢生意做,企业会委托代理机构开发新技术?
其实所谓的风险代理大多就相当于这种委托开发的模式,但是这能见光么?这种模式大多是代理人提供技术方案,而企业需求这种模式并非需求技术,而是专利授权,这种模式很少见到代理人写进发明人的。
而且基本可以明确,代理人帮助企业所谓的“研发”新技术(即专利)唯一能写进发明人的模式只能是委托研发的模式。
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研发的问题在哪里?代理机构不具备营业研发新技术的资质,那属于非法营业。
而代理人能跳出执业代理机构直接去接受所谓的委托研发技术?貌似不能,这也违规。
对,你提到了委托开发。科研机构与大学等科研单位帮助企业开发技术,这个可以委托。
但是现在都是代理 ...
我说的是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并不是你说的那种只要专利号,什么素材都没有的纯粹的编专利的模式。
有可能是企业的技术方案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代理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本领给纠正了,或者是少量的借鉴了企业的原有的技术方案,大部分是自己给指明了主要的思路,最后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个显然不是您所谓的见不得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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