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 会计处理,应申请开立哪些证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_要闻公告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 账 户
  第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持有人名册上。
  第九条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发送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明细数据。
  第三章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一节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的证券划转处理
  第十条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发送的成交数据,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
  第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出借成交结果和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顺序分类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一)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
  (二)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
  (三)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
  (四)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
  同属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或属于同一类证券划转指令的,本公司按照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的成交序号或证券划转指令序号依次进行证券划转处理。
  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手续当日,同时需要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和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处理的,本公司首先依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和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手续,之后再依次办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证券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转融券券源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划回用于转融券券源的自有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 出现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由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出现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由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转融券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
  第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第二十条 本公司在收到成交结果和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对该笔证券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二节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的资金划转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转融资资金、支付转融资费用、支付转融券费用和权益补偿资金、支付转融通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和权益补偿资金、支付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资金交收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资金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资金划转指令。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日间,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进行实时划转处理,且只对对应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涉及的权益处理,按照本公司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按照本公司现有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通保证金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适用本公司担保品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附件“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特别列示的,适用现有收费标准。
  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发展状况,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收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
  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开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开户免费。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开户免费。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开户、销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注册资料、余额及变动记录查询,以及配发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号码免费。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出借人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券源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转融券券源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划回转融券券源的自有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调账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权益补偿划转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转融券权益补偿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10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交存 本公司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提取 本公司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处分划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本公司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有偿使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本公司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因有偿使用证券向证券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 本公司按照10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报日08:13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第三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转融通借入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第九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条 &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三)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转融通账户
第十一条 &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预留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在上海、深圳市场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 &转融通标的证券
第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
(一)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五)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二)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三)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四)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转融通申报与成交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
经中国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二条 &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
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融资、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本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融资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二)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
(三)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资成交结果:
(一)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一)非约定申报;
(二)约定申报。
第二十九条 &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
&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券成交结果:
(一)非约定申报,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二)约定申报,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成交,生成转融券成交数据。
第三十三条 &转融通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当日不提供该证券的转融券服务。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
第三十五条 &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
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数量。
第三十七条 &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三十八条 &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责任编辑:王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融通业务规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