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领伤残津贴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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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文山州工伤赔偿项目具体包括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标准等。下文是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详细介绍。
文山州工伤赔偿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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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发〔2005〕5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和《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文山州境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待规定。户籍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享受优待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就业、生产、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充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残疾人数以每年每人3元的标准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抚助。并随着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特殊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开发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边远山区、少数民族集居的村及实施重点扶持村的村级扶贫规划以及温饱村和安居工程建设中,要明确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要广泛动员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自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完善并认真实施结对扶贫、单位包村、个人包户、手拉手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帮助农村残疾人筹措资金、学技术、选项目,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对农村残疾人依法减征或免征有关税费。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纳入社会救济;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安排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有按摩业务的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厅及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或者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生活保障问题。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州、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残疾人特点,用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推荐或扶持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并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健全职工同等待遇,残疾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单位因特殊情况须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行政级别分别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备案。
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其提出申请,按税务管理权限,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
残疾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工商部门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各县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特殊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或采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州内各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应比照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条件,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残疾贫困学生,由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办事机构出据证明,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对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的领导,采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计划免疫、等有效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并将残疾儿童早期发现诊治纳入州、县、乡(镇)、村四级卫生服务的工作中。
残疾人在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时,计生部门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证明,给予减免避孕药具费和检查费。
残疾人结婚登记时,只要一方是残疾人的,免收优生优育咨询费、培训费。
贫困残疾人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州、县级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15%—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各级卫生医疗部门在残疾人就医时,应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的照顾。
对贫困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七条 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配套设施增容费。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电话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当优先安装并减半收取安装费、初装费。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十九条 对需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出具证明和车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收50%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室)、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含公厕)。上述场所举办大型节庆活动、商业性文体活动时,残疾人在上述场所从事劳务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外。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二十一条 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公交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州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时,减收20%—50%的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二十二条 贫困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予以必要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房屋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安置时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 县城以上城市和省级以上开放口岸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广场、居住小区、文化和体育场(馆)、宾馆等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州、县建盖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计划部门应优先将其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介应逐步开辟为残疾人服务的专栏或专题节目,并在电视专题节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经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并协调给予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辅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应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公证事项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并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从事专职残疾人工作的人员,获得聋哑人手语或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享受职务、基础工资20%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20年并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第二十九条 州、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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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文山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 & & & & 文件文山州总工会 文人社发〔〕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山州总工会关于印发文山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号)、《关于印发实施建筑业等高风险企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州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文山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 & & &文山州总工会年月日文山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号)、《关于印发实施建筑业等高风险企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州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及公路、铁路、桥梁、交通运输和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增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维权工作。特别是年以来,全国人大修订了建筑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人社部第号令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参加工伤保险。据此,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向,各级各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切实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职工权益、树立责任形象的又一民生工程来着重抓好、抓实。二、目标任务(一)年月,按照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出台的《云南省依法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分解工作任务,并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安排落实;同时,大力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全州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年季度,完善台账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月调度、工作简报、督导考核等各项制度,形成较顺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机制。州级适时对各县(市)重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年季度,总结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经验,及时形成有质量的专题报告。同时,迎接省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检查。(二)年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成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建立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的长效机制,实现所有新建和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三)年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按项目参保的机制,全面提高实名制动态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全部参保,全部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以上;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基本参保;各地乡村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装饰装修业和建材加工业,以及货运、边贸和旅游等有雇工的小微企业逐步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三、参保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一)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工伤保险费率根据文山州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保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在工程造价中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二)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有效期为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至建筑施工合同竣工时间。.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按以下规定选定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能够准确核算职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在一个工程项目就业不满一个自然月份的,应按一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计缴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税前总造价的,乘以二类行业费率缴纳。以上两种缴费方式,可以由同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计算固定用工和临时用工时同时使用。.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动态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或者分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职工受伤时的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建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不得重复享受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通过人社部门提供的网上服务功能,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关系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权和授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工程项目竣工时仍在医疗期或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医疗康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工伤保险待遇.经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授权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六级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计缴工伤保险费的,待遇计发基数为:工程税前总造价的施工合同工期(月)企业申报用工数(月)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如计发基数高于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计发基数低于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工程项目竣工时仍在医疗期或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医疗康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未参保前,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级的工伤职工(以下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所在企业应当足额缴纳清偿费用。具体清偿标准为:清算年的工伤保险费;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统筹地上年度级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年;生活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清算年;伤残津贴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清算年;关闭破产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领取水平为基数清算年。(五)项目事项变更.因客观原因致使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工期届满日内向州、县(市)社保局申报备案,按原施工月平均缴纳保险费补缴所延长工期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有效期方可顺延至重新确定的竣工之日。.项目投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州、县(市)社保局申报备案,由州、县(市)社保局及时调整工伤保险费,进行补缴或退还。.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涉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其他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州、县(市)社保局申报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六)公示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施工场地明显位置公示参保情况,供职工监督。四、工作机制(一)各部门职责.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州、县(市)住建、安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监督管理。住建、安监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的核发、变更、延期手续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州、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终止及待遇的结算与支付。(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人社、住建、安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各行业领域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中标情况、项目规模、施工时间及参加工伤保险等相关情况,研究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宜,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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