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农村建房补贴政策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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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收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续)
DBRM 发表于 &08:23:58『标签:&->&』
  刘庆华: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98号  胡启明: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99号  胡启红: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100号  浏阳市征收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的依据:  浏阳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蕉溪岭至黄花机场公路浏阳段一期工程)洞阳镇后塘边至长沙县交接段13.765公里,设计路宽28米,占地47。4466公顷。(2014政国土资第150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所示。而实际征收最低宽度60米,最宽100多米。  一.浏阳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征地适应的法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征收土地也有明确规定实施方案。  二.浏阳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征收房屋适应的法律  1.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最后一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执行。  《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浏阳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浏阳境内涉及土地超面积需国务院审批,对于拆迁办回复《因道路建设有填方、切方、道路接口和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等,批准红线并非一条直线,特别是有的临时用地可能有将近百米宽的情况,且临时用地只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难道修一条28米宽的道路,临时用地要超过道路建设的2-3倍吗?照这样修路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如何得到保护,农民的生活如何得到保障?房屋拆迁户160多户,涉及这么多户,应该按程序征求被征收户的意见和听证及做出社会风险评估专家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浏阳市拆迁办却剥夺被征收户应有的权利。浏阳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于2014年6月发布征地通告,7月初在没有按《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程序,就对拆迁户开始突击征收,在突击征收过程中是花样百出,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为借口,以各种手段逼迁,很多拆迁户在这种情况下签署不公平的补偿协议,拆迁户到现在连拆迁协议都不知道在哪,更别说安置房的协议了,安置房安置都只是个口头承诺,根本受不到法律保障。何来公平正义可言。我们多次要求出示国务院批文,而拆迁办却拒绝我们的要求,不知是没有国务院批文非法征地还是不把我们的要求当回事。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503号)才审批下来,8月28日金阳大道建设就已经开工,9月以前160户拆迁户95%在政府的威逼利诱下已经完成逼签,9月3日才对160多户中余下没有签字的几户征收户(对于管理者来说是钉子户)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9月28日发布浏国土资告【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10月22日发布浏国土资告【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金阳大道项目建设连接长(长沙县)浏二地,长沙县境内征收补偿标准3人户带独生子女证每户补偿最低在160万左右,购房卷补助152800元每人。而浏阳市3人户带独生子女证每户只有35万―55万之间,购房卷补助32000元每人,为什么修同一条路,补偿却相差这么大,浏阳市老百姓的购房补助去哪儿了,一户35―55万,在当地永安镇房价平均在3300元每平方米以上,买一套房都买不起。严重违背中共中央等部门的通知:确保被征地拆迁户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难道中央的文件精神只是句口号,或者离中央山高皇帝远,精神传达不过来?浏阳市金阳大道建设区域内的老百姓在这一次征收过后又回到了解放前,与浏阳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的口号“造福于民”背道而驰。  我和家人坚决拥护党的政策,也响应党的号召,支持党的基础建设。但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对不合理征收的监督。我要求的只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征收补偿,我对浏阳市拆迁办提出了3个拆迁方案:第一个方案:按永安镇地产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个方案,按长沙市修金阳大道长沙县境内同一补偿方案补偿。第三个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我们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拆一还一的原则。但是对于这3个合理合法的要求,浏阳市拆迁办还是拒绝了我们全家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些政策国家都颁发了,为什么到了老百姓这里就没有公平可言?  现在各级政府都在努力营造诚信政府的形象,本人希望浏阳的管理者们能扪心自问:你们在本次拆迁中诚信吗、公正吗?老百姓允许你们犯错,但希望不要一错再错。习近平主席面对司法的不公明确提出“要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四中全会精神能够早日传到湖南浏阳,让老百姓深深体会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政,持政为民的精神。给当地老百姓一个公平的制度,希望政府部门阳光拆迁,透明拆迁,和谐拆迁。&&& 相关帖文:
平凡人好人啊:万众一心,团结就是力量,第1楼看了此篇帖文,心中说不出的酸甜苦辣,同一个市区管理内,怎么出现了两种法律法规呢?难道浏阳市政府执行的是另外一种法律吗?就如买汽车配件,分正厂产和副厂产的吗?说白了,就是与民争利。我们永安镇拆迁户的补偿费买了房子后甚至会没有钱来装修,而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廉价收购,长沙和浏阳的拆迁政策怎么差别这样大啊?欺上瞒下的表现吧?朴实善良的农民啊,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让国法公平公正的普及和实施,我建议,全镇拆迁户团结起来,选出代表,向上级咨询并求助。敬请同样遭遇的农民勇敢的站出来吧。&20:33:52DBRM:对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浏阳市征收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的神回复给出辩驳:第2楼本人对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浏阳市征收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的神回复给出辩驳:一.关于违法用地认定的问题:在1993年非农业用地清查时以刘庆华之配偶、胡启明、胡启红之父亲胡绍辉(2013年已逝世)的名义办理了271.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日永安镇人民政府根据你户申请,批准你户拆除老屋后占用集体土地250平方米建房,其中占旧屋基140平方米、荒山地110平方米,房屋四至分别为:东距朱富坤责任山,南距本户空坪,西距简易公路,北距胡圳华壕基;周围并未保留任何房屋。日,永安镇人民政府应你户要求,又为你户办理了在新建房屋西边占用旧屋基50平方米建杂屋的《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但你户在实际建设中只拆除了66.5平方米的老屋,剩余的205平方米并没有按要求在新屋建成后及时拆除,而是留用作了厂房。以上回复没有将当时办证的具体情况说清,胡绍辉在96年9月20日申请建房报告中明确写明拆除正屋后部分杂屋拓宽余坪申请建房,剩余的205平方米在申请建房报告上并没有写明要拆除。留作厂房是没错,在当时国家鼓励私人创业,胡绍辉还是一般纳税人,光荣纳税。在当时建房并没有一户一证的限制,一户一证是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才开始施行。我国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一部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是不能适用这部法律认定其违法的。根据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作为政府是不能以违法建筑来逃避补偿。对于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目的就是与民争利。对于这种处罚,《就像一对夫妻26年前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在26年后又由同一婚姻记机关予以撤销,说“你们的结婚是非法同居,你们生的子女是私生子。”》世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行政行为吗?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是个滥用职权无视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部门。&二.关于补偿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因你们列举的国务院590号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浏阳市永安镇,洞阳镇、北盛镇、蕉溪乡,所在地在日经过《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45号》《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年修订)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永安镇现在已经纳入长沙市规划区,要求按长沙市征收标准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都合情合理。另外根据《立法法》【浏政发〔2014〕8号文件】有没有经过省政府人大同意?三.关于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分户的问题刘庆华系胡绍辉[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98号户主](2013年底去世)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户主胡绍辉是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申请立户。胡绍辉大子胡启明96年成家,单独立户《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99号户主》,胡绍辉小子胡启红《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100号户主》,户主胡绍辉(2013年底去世),而刘庆华至今并没有与二儿子中胡启明,胡启红任何一人并户,仍属单独户籍,根据户籍法现刘庆华属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而你们以征收惯例来解释户籍户不同于家庭户的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背《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四.关于批准用地红线的问题:提供(2014政国土资第150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属涉嫌超越法定权限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1503号涉及农用地25.6802公顷,需国务院行使审批权。而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综上所述,浏阳市的做法严重违反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当前大形式,大背景下,还以惯例征收,有违民意。请浏阳市政府还我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08:01:09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浏阳市征收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续)”有关问题的回复第3楼  永安镇永新社区桂花片公屋组刘庆华、胡启明、胡启红同志:  你们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反映的“浏阳市征收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续)”的网络信访帖阅悉,针对你们反映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并与永安镇人民政府共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金阳大道项目建设征地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市金阳大道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收回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的。一是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基本农田;二是征收土地范围内耕地面积没有超过35公顷;三是国有土地收回和临时用地的使用只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故金阳大道项目建设用地不需报国务院审批。  二、关于金阳大道项目建设征收房屋选用法律的问题  金阳大道(项目一期)于日经湖南省发改委批复立项,日正式通过用地预审,我局于日按规定程序发布和张贴了《预征收土地公告》,并于日启动征地拆迁意向协商。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50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日浏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浏政函〔号《征收土地公告》,日我局发布了浏国土资告〔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日我局发布了浏国土资告〔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4〕8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程序、标准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份以前与160户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均未低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都是拆迁户自愿行为,不存在你们所讲的威逼利诱的问题。对没有签字的拆迁户,在反复做工作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我们也只是依法按程序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告知了相关权利和司法救助途径。  三、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23号)文件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长县政发〔2013〕95号)文件规定,长沙县境内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的文件是长县政发〔2013〕95号文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的文件是长政发〔2013〕23号文件,相关文件可到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综上所述,金阳大道项目建设用地合法,征地拆迁程序到位,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不存在不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惯例的问题。  因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属重复性问题,我局已多次进行解释和答复,你如对此不服,建议你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解决。如对本回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回复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本局对此事将不再进行任何回复。感谢你的来信和对我局工作的理解、支持。  特此回复。&10:24:00网友50:日14时浏阳市洞阳政府无任何手续强拆民棚第4楼日14时浏阳市洞阳政府无任何手续携洞阳派出所城管公安分局以及蓝思保安人数达200多人强拆民棚& &&情况及为恶劣&&21:00:50这是第1 - 4条评论,共有4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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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作者:
  浏政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根据该《条例》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发〔2014〕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使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三)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五)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在(预)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迁费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降低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坟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墓主的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作处理的,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的补偿费。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七条取得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未取得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二)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动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九条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的补偿,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动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除砂石场、砖场、预制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三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经补偿后的青苗、成鱼、鱼苗、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章征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经开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
  征收前款以外的建制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房源。购买保障房源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购买价格及申购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核准的人员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实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统一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按每人8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增加1个人的用地指标,并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分散安置的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含重建用地报建费、超深基础费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征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80元的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收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市财政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三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标准、购房补助费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等其他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原《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浏阳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元/亩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水塘、水库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二)单位:元/亩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人造用材林木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非人造林木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三、花卉苗木基地花卉苗木移植费
种植密度(株/亩)
(离地1.5米)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20厘米以上
  四、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购房补助费
成新折算(年)
农户补助标准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72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240元/平方米;
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3.2万元/人。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2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
1.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3.2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市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五、统一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重建用地补助费
成新折算(年)
包干补偿标准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平80平方米。
按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
1、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1、本标准适用于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和分散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
2、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六、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单层层高加价
成新折算(年)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 >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七、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1.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上砖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砖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八、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7.2元/平方米&次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补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20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7.2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200元/平方米&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九、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4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8000元补偿费用。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144元/平方米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积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它费用。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十、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不能搬迁的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十一、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亩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它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2元/立方米进行补偿,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每亩2200元/亩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5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25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2000元/亩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十二、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规格(单位)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含200米)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补助费增加300元。
停产、停业补助费
200(米)以下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200-500(米)
500(米)以上
按期拆迁腾地奖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停业补助费
每个预制厂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腾地奖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停产、停业补助费
每个砖厂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腾地奖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十三、其他补助费标准
机械拆除费
20元/平方米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混凝土、整石坟墓
三合土、砖石坟墓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寻苗苗
国家部委网站省市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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