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维权党性修养的基本途径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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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如何维权
在旅游过程中,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旅行纠纷,比如旅游合同不公平,旅行社隐瞒游客知情权,在旅行途中发生事故责任承担,以及出境旅游却被国外拒绝遣返回国等。因此在旅行前应该做好准备工作,了解如何维权事宜。
1 核心提示:旅游季外出旅游的人特别多,旅游可能会因行程、住宿等产生旅游纠纷。如果遭遇旅游纠纷应该怎么维权呢?在旅行中因旅行社违约、侵权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遭遇旅游纠纷的维权途径: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2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3 案例: 赫先生一家三口通过旅行社订购自由行产品前往马尔代夫旅游,不料赫先生夫妇在下海游泳时双双溺水身亡,留下尚未成年的女儿晓轩。处理完后事后,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双方父母与旅行社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父母共计27万元。
2010年夏天,赫先生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家参加该社组织的4晚6天马尔代夫伊露岛旅游,并支付了团费3.8万余元。当年8月7日,赫先生举家踏上了旅程。行程第3天,赫先生和妻4 出境游客在国外旅游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然将会被记录不文明行为,同时将被纳入黑名单。日前一名入境美国中国旅客被海关告知他欧游时留下“不文明游客”纪录,因此将他的美国10年签证作废,同时遣返中国。
中国不文明游客行为将被记录,纳入黑名单被遣返 据美国华文媒体世界新闻网报道,一名来自上海的中国游客,日前持十年有效美国签证入境旅游,在洛杉矶过境时被美海关官员以在欧洲旅游时留下“不文明游客”纪录为由,当场将其十年美签作废,并直接遣返中国。 海关官员称电脑资料显示,这名中国游客7月旅游欧洲时,留下“不文明游客”纪录,因此决定将他的十年美签作废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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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需要看合同可有约定,具体可以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你好,会被遣返。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许瑞霞为你解答明知道不合法的事情,就不要去做。要求赔偿参加旅行社的所有费用,团费、交通费。
周晨明律师,江西吉安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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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维权途径。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知识延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9种情况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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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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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查获食品添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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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说说旅游消费维权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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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别拿投诉不当回事
  旅游也是商品,有时一不留神也会买到“伪劣产品”,更糟的是这件“商品”得耗上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业内人士表示,要想出门旅游物有所值,首先要懂得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维权导向,在“3?15”到来之际,银川晚报旅游专刊全新推出“案例解析”板块,通过搜集一些不愉快的出游案例,请来业界专家进行分析解读,帮助游客理性消费,打造快乐旅程。
  【案例1】
  陈先生一家计划利用假期去某地旅游,面对种类繁多的旅游产品,陈先生选择了×旅行社一个价格低、景点多的旅行团,该旅行社口头承诺没有自费项目。行程刚开始,导游王某就不断地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并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费项目费。陈先生一家没交纳,王某就威胁“不缴纳1000元就不给酒店钥匙”,导致陈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达2小时。次日,到某景点参观时,陈先生一家因没有交纳自费项目费,被导游甩在景区门口。
  【解析】
  针对近日频发的“宰客”行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第一,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第二,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的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拒绝“准X星级”、“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第三,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投诉处理。
  【案例2】
  “团购”因其低价、便捷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而与之相伴相生的各种陷阱也纷至沓来。某团购网站发布了一条关于旅游的团购信息:仅228元!到旅行社另付380元享原2760元《浪漫海南》五天四夜三星品质双人游贵宾券+10万元旅行社责任险!承办单位:××旅行社。经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调查,××旅行社从未印制并授权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售此旅游产品抵用券,该网站为无证经营旅游业务,涉嫌“零负团费”。
  【解析】
  针对层出不穷的旅游团购,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第一,旅游是特许经营,经营相应的旅游业务应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第二,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不可盲目轻信旅游产品广告,应多方了解旅行社的资质及其是否有相应的旅游产品。第三,旅游者在选择团购券时需警惕“零负团费”,对旅游产品价格及其服务质量有合理的心理预估。
  【案例3】
  最近,蔡先生参加旅行团去新马泰旅游,旅游中遇到的一些“猫腻”让他有些窝火:由于出发前没有在国内兑换外币,导致抵达目的地后与地接导游以15%的汇率差额兑换,损失不小;住宿的酒店与“五星级”标准相差甚远,仔细看合同才发现写的是“某某五星级连锁酒店或同级”;用餐后感到不适,本以为是水土不服,后来才知道接待餐厅未经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注册;参加自费潜水活动,广告宣传30分钟的潜水将会看到五光十色的海底珊瑚,结果却只有15分钟的水底面包喂小鱼。
  【解析】
  针对诸如此类的出境游“猫腻”,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第一,旅游者应尽量参加出境游组团社召开的出境旅游团队行前说明会,充分了解境外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第二,旅游者应当与出境游组团社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和游览项目、购物次数等进行明确约定,拒绝合同中出现“准X星级”、“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用语。第三,旅游者应与出境游组团社以合同方式约定自费项目,要求出境游组团社提供自费项目的名称、价格和简介,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导游或领队人员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可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小窍门
  出门旅游者都想保质保量,玩得开心,为了帮助游客实现这些愿望,小编搜集了一些出行旅游要注意的小窍门:
  1.要选择有资质的合法旅行社。有资质的旅行社,要受旅游行业协会的管理,要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还交纳了旅游质量保证金。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不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
  2.合同上抬头和公章要吻合。不论是选择哪一家旅行社,都要签定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付款当天就要签合同。因为旅游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期货,非有形商品,因此缺乏确定性。不签合同,就意味着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
  其次,旅游合同上,甲方和乙方一定要明确,要注意抬头和公章是否吻合,是否是同一家旅行社,以避免无人承担责任。
  第三,格式合同上,每一个空白都要填清楚。比如,航班出发、回来时间,所用旅游车是什么类型的。还有,住宿如果希望是三星级的,就不要用“三星级标准”这样模糊的字眼来表述。
  第四,写清楚日期,这在出现纠纷举证上有时很关键。最后,合同上可以约定购物次数。
  3.发票金额要写清楚,不要多开发票。个别时候旅行社先开了收据,应在收据上注明大致的旅游项目。
  4.自费项目要协商好。个别导游为了吃回扣,喜欢拉游客到很多景点,针对这些问题,游客可以和旅行社约定好,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本报综合
(责编:贾茹、马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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