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务机关福利企业监管监管,亲戚的帐户会被监管吗?

它们吃的都是官粮,有的动物伙食标准比我们高得多。
从村民家借来梯子,司机才拿着手机爬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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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天下
您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成为非正常户,国地税将公示企业信息,联合实施追踪管理。另外,成为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开具发票怎么办?财务人员就业也要受影响?信息还能够被解除吗?这一连串的后果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想到!小编今天就为您倾心梳理关于非正常户的详细指引,还不快快来看~~
  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认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非正常户开具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务负责人影响就业,不要随便挂名“法人代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3、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非正常户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国地税共享非正常户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文件规定: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号)规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地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对有非正常户信息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比对发现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并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异常信息,共抓共管。
  营改增后非正常户移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个人也受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契税纳税申报受理。
  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具体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如何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非正常户?
  举个例子:
  1、打开XX国家税务局主页,点击“办税服务”、“涉税查询”;
  2、点击“纳税人状态查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
  4、点击“查询”,即可查到纳税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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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国税、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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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银行卡被高价收购背后:网店刷信用成用途之一_互联网_科技时代_新浪网
银行卡被高价收购背后:网店刷信用成用途之一
  免费就能开户 却甘愿花数百元购买旧卡
  一张闲置的银行卡,对银行来说属于“死卡”,对客户本身属于“闲卡”,要是到了卡贩子手中摇身一变就成了“摇钱树”,转卖给不法分子可能就变成了“洗钱机器”。近期,市场上收购、倒卖银行卡的黄牛活动日趋猖獗,这些黄牛们动辄以数百元的价格收购一张银行卡,他们收购这些银行卡的目的何在?被收购的这些银行卡又将会被用于哪些用途?
  |现象|
  回收银行卡日趋猖獗
  徐涵(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次“见钱眼开”,竟然惹来了麻烦事。一个月前,徐涵的一位QQ网友“求助”于他,如果手里有闲置的借记卡,可以以70元/张的价格收购。正巧,徐涵有两张借记卡从来没使用过,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卖了。“我还是比较信任这位网友的,在网上认识了挺长一段时间,挣了钱还帮了忙,一举两得。这位网友说一个月后我到银行挂失就好,不会用做非法交易。”徐涵告诉记者。前两天,徐涵惦记着这件事,一个月期满后赶紧到银行网点办理挂失,结果发现一张卡中多出了1000元钱。
  这钱到底是谁汇进去的?是不是涉嫌什么违法交易?会不会影响到自己?一连串的疑问让徐涵很是焦虑。
  “收卡的那位网友得知还有1000元在卡里,一直催我还钱。我莫名感觉到有些害怕,即便是还了1000元钱,后来还会有麻烦找上门来吗?”尽管事件还没有结束,但徐涵却陷入了无尽的担忧之中。
  按照徐涵说的情况,记者在浏览器中输入“长期收购银行卡”字样,出现成千上万条关于收购银行卡的信息,有的打着某外包公司的旗号,多数则以个人的身份在不同网站上发布相关帖子。
  根据一些卡贩子发布的帖子内容,记者归纳发现,多数卡贩子比较喜欢收购国有银行的借记卡,普通卡价位在50元/张-100元/张不等;带U盾的150元-200元不等;带身份证的200元-300元不等,如果指定名字开户还会额外加100元,开通网银的也会另加钱。同时,要求是新开户的卡,有齐全的开户资料,没有过往交易痕迹,开户填写的手机号必须是空号。
  记者通过帖子中提供的QQ号联系到了几位卡贩子,当问及用途时,几乎每个卡贩子都声明,“不会用做非法用途,安全放心”,但当记者一再追问时,就有卡贩子不耐烦地问道:“你到底卖不卖卡?”
  不过在搜寻卡贩子的同时,也有很多人在网上发布卖卡信息,广告语是这样的:“假如你由于转账、消费等有频繁的资金往来,或者又由于行业特殊不便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担心被监控到资金往来和账目!还由于担心被调查到自己的银行资料,自己在银行开卡又会留下监控录像,为自己留下后患,请使用本工作室为你提供的银行卡。”
  读着上面这些怪异的广告语,不禁让人疑惑这些卡贩子收卡究竟卖给谁?这些卡片到底拿来干什么?
  |闲卡用途何在|
  1 诈骗
  小何是南方某城市的银行卡“黄牛”之一,记者近日以持卡人的身份与他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收卡的目的是用于做正当生意,不会用于非法目的,更不会借机窃取个人信息。面对记者的一再追问,小何说,自己只是中介,至于买主拿到卡要做什么,并不知晓。怕记者这单生意“飞”了,他信誓旦旦地保证,“不用担心,我的主顾都是熟客,要出事早就查到我头上了”。
  尽管收购银行卡的中介一再声明不会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但这份保证的可信度极低。市民刘先生不久前接到了警方的电话,称其涉嫌一起金额近百万元的诈骗案,但刘先生并未参与任何非法活动,为何警察会找上门来?原来,刘先生此前因生活所迫,将没有使用的银行卡以几十元的价格卖给卡贩子,这张卡被犯罪分子用来转移诈骗资金。
  凭借着收来的大量银行卡,骗子们施展了乾坤大挪移的诡计。经过调查发现,这伙犯罪分子每得手一笔不义之财,就快速地将钱分成小数目的款项转到几百张银行卡里,然后从多个柜员机里将钱取走。警方抓获嫌疑人时,共缴获涉案银行卡1200余张、手机卡220余张、银行开户资料650余份。
  某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网上收售银行卡很有可能用于诈骗,比如当做诈骗账户或洗钱之用,国家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非常大,以往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门路基本被堵死,诈骗分子便想方设法诱惑持卡人转让银行卡,以便继续行骗。所谓的“中介”很多都充当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的二道贩子,或者本身就是犯罪者,一旦诈骗得逞,就将银行卡丢弃、销毁。以上案例中市民刘先生的卡就被“黄牛”倒卖给诈骗团伙,不仅刘先生被警方调查,中间人“黄牛”也被逮捕,并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洗钱
  分析人士指出,还有些人收购银行卡是为了将境外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将黑钱转移至国外,达到洗钱的目的。
  在洗钱时,犯罪分子先把资金存入收购来的银行卡中,再将银行卡带去境外进行消费,或与商户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另外,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等先进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转账,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查资金的真正来源。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后,非法资金将被“合法化”。
  还有一些人收购银行卡是为了商业贿赂,目前行贿人将现金打入匿名银行卡的送礼方式更易被企业和一些个人接受。由于受贿人需匿名接受汇款、转账、消费,在网上收购银行卡的帖子中,经常会看到一些买家特意强调,银行卡要有名字和密码。
  3 逃税
  知情人士透露,通过购买其他人的银行卡,也可以实现逃税的目的。首先购买一大批他人银行卡,然后通过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给这些银行卡发工资,也可以是劳务费之类,总之以各种名目把钱打入这些银行卡中,然后迅速取出,从而在账目上虚构了大量的成本,实现了逃税的目的。
  有专家表示,对于为了逃税而购买他人银行卡的人员,可能会给持卡人带来税收上的麻烦。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个人年收入达到12万元需要自行向税务局申报,如果银行卡的主人并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上得到了大量的各类收入,也没有去主动报税,那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约谈,同时补缴相应的税款。
  4 躲避内幕交易
  目前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力度越来越大,并且对于内幕交易表示“零容忍”,拥有内幕交易的人士不再敢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同时亲戚朋友的账户也处于严密监视之下。“使用买来的银行卡开立股票账户,然后进行内幕交易,可以有效回避证监会的监管。”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但是,对于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内幕交易的人来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银行卡主人挂失银行卡,那么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将难以取出。
  5 藏匿财产
  也有人买他人银行卡为了隐瞒财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存私房钱,例如有时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夫妻一方已经意识到了离婚的必然性。这时候就有可能购买他人银行卡藏匿财产,等到事情尘埃落定后再行取出,以保全自己的财产。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方法还同时适用于躲避债务,如果一个人负债很多,又不想归还,就可以把资产转移到买来的银行卡上,同时宣布破产以免于还债。专家表示,使用买来的银行卡藏匿财产,一旦卡主挂失,买卡人可能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
  6 网店刷信用
  网络购物如今早已是再寻常不过的事了,在淘宝网等B2B网络购物平台上,不少急于打响名头的新店主打起了收购银行卡刷信用的主意。
  说到刷信用,不少从事网络店铺的卖家都深有体会,“新开的店铺没有好的信誉度就没有办法生存下去,只能刷信用”。即便是老店铺也需要提高信誉,因为新上的商品如果没有一定规模的销售记录,商品很难推广,生意也会越来越难做,所以提高商品的销售记录可以说是最有效的推广手段。
  记者昨日以某B2B购物网站卖家身份联系到了“刷网店信誉平台”,该平台是专门为网店从事刷信用服务的,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这种作弊手法较为简单,首先信用炒家需准备一张银行卡,由网店店主上架一批低价商品(多为点卡、充值卡等虚拟产品),然后信用炒家开始不停地购买卖家的产品,买好之后就确认收货,根本不需要收货的时间,一天下来信誉度就能暴增。不过,由于购物网站对此种作弊方法深恶痛绝,一经查出就会封店处理,因此,信用炒家需要大量以不同身份证开立的银行卡逃避网站监控。
  收购方:行为构成违法
  虽然卡贩子们一再声明收购的卡片不会用来从事非法用途,但是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告诉记者,从以往的相关案件来看,卡贩子多数属于中介,而真正的买卡人一般都用来洗钱等非法活动。
  收购银行卡的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郑名伟解释道,收购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泄露了卡主的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一旦不法分子用收购来的卡片进行诈骗、洗钱、内幕交易等,后果可想而知。
  郑名伟同时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同时,第五十九条中也明确指出:“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虽然现在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款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打擦边球”的事也不应该碰。郑名伟表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个诈骗团伙被警方逮捕,他们在诈骗环节使用的银行卡是收购来的,那么卡主必受牵连,量刑原则就要根据诈骗的相关法律来执行。
  在这段灰色的银行卡收购利益链条中,银行也是被蒙蔽的受害者之一,对于银行来说,只要银行卡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银行就无法监控到该银行卡是卡主本人在使用还是被卖给了他人。
  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很多银行都拿发卡量作为考察指标,甚至允许同一客户在一家银行开立多张银行卡。为了推广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银行通常会免费向客户赠送U盾等安全加密工具,这使得持卡人卖卡的成本更小、利润更加丰厚,也让犯罪分子大量收卡成为可能。
  卖卡人:私自出售也属违法
  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持卡人如果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卖给其他人使用,不仅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也给自己带来很多风险隐患。一旦这个银行卡成为承接骗子赃款的账户,持卡人自己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每一张银行卡背面都写着银行卡归银行所有,持卡人不得转借转让,如果是使用U盾进行的银行卡交易,从法律上讲就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无法推托说是他人所为。
  如果是持卡人把信用卡交给他人,就有可能直接遭受损失,如果他人使用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满额后却不还款,那么你就会承担还款的责任,你的信用额度越高,风险也就越大。
  银率网分析师华明认为,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储存了许多个人信息,所以某些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员就能通过盗用别人的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如果收卡人用这些购买来的银行卡进行诈骗、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持卡人很可能会因为贪小便宜而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国家法律。商报记者 闫瑾 孟凡霞 周科竞/文 王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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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提升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监管实效的路径--《经营管理者》2015年15期
提升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监管实效的路径
【摘要】:税务部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的纳税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纳税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针对当前基层税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税务机关税务监管势在必行。本文主要是在分析税务监管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点关于提升税务监管效率的路径,以期能够为我国地方税务机关税率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一、税务监管的概念及特征概述1.税务监管。税务监管指的是根据税法和财务相关制度的要求,税收征收机关对其所管辖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监督的过程。虽然说我国的税务监管体系已经逐步完善,当时加强税务监管的必要性还是相当大。通过实施税务监管一方面能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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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曾维涛;;[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05期
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刘清鑫;刘洁;杨永梅;周立辉;马建;;[J];税务研究;2010年12期
张士尊;;[J];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06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李学;;[J];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02期
王凯伟;许云云;;[J];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06期
李杰;张泽国;;[J];法制与社会;2013年16期
张博;李璞;常武刚;刘奕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年10期
张博;李璞;;[J];公安教育;2014年08期
吕建华;管晓;;[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04期
张博;李璞;;[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王凯伟;许云云;;[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张亮;陈士银;;[J];金田;2014年08期
罗高亮;黄克宇;;[J];前沿;2008年06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毛星芝;;[A];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1年年会暨“加强行政管理研究,推动政府体制改革”研讨会论文集[C];2011年
王凯伟;毛星芝;许云云;;[A];湖湘公共管理研究(第三卷)[C];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凯伟;[D];湘潭大学;2011年
朱友刚;[D];山东大学;2012年
宋晓玲;[D];兰州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曹永林;[D];暨南大学;2011年
史锴;[D];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曾小珍;[D];湘潭大学;2011年
梁楷;[D];湘潭大学;2011年
朱辉;[D];黑龙江大学;2009年
罗高亮;[D];湘潭大学;2009年
石磊;[D];兰州大学;2012年
陈淑娟;[D];兰州大学;2012年
李立群;[D];内蒙古大学;2012年
周群;[D];中南大学;2012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亚范,阎如恩;[J];东北师大学报;2004年01期
谢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04期
戚建刚;[J];法学杂志;2002年06期
曾维涛;;[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05期
王伟,吕景城;[J];理论视野;2004年05期
简敏;[J];探索;2002年04期
郑明峰;;[J];涉外税务;2007年09期
谭荣华;袁有杰;;[J];税务研究;2006年02期
廖楚晖;李海英;魏贵和;;[J];税务研究;2009年02期
刘臻荣;[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3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武静;;[J];山东纺织经济;2010年03期
张培英,周鸿禧;[J];吉林财税;1998年12期
;[J];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35期
陈焕纪;[J];税收与社会;2002年01期
;[J];广东政报;2000年15期
;[J];云南政报;2004年10期
何忠党;;[J];前进;2011年01期
夏孟治;;[J];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05期
;[J];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16期
许敏建;;[J];广西经济;2011年05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本报记者 曹武林;[N];韶关日报;2008年
贠相忠 陈文东;[N];中国税务报;2010年
高洪生 记者 刘筱庆;[N];中国税务报;2011年
记者 陈伟阳;[N];阿勒泰日报;2009年
李文;[N];中国改革报;2006年
晓曼?通讯员
卓银玲;[N];民营经济报;2008年
;[N];中山日报;2009年
王建君;[N];宁夏日报;2007年
杨维汉;[N];光明日报;2011年
本报记者 王众;[N];菏泽日报;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唐东山;[D];湘潭大学;2012年
李立群;[D];内蒙古大学;2012年
徐登坝;[D];华东理工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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