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条件可以享受三倍赔偿?

前不久,某屌丝在一电商网站看中了一款超长待机双卡双待七彩跑马灯128GB白金镶钻版手机,甚是喜欢,遂立马下单并付款,花了250大洋,虽然用了自己大半个月的生活费,但是一想到以后自己拿着这部手机在街上溜达,就能引来不少MM羡慕的目光,就激动到连管都不想撸了。可是在高潮中等了三天,却还没有收到手机,遂登录网站查看,发现卖家居然还没有发货。屌丝很不爽,立即联系卖家,要求其立即发货,谁知卖家回复,说该手机是限量版,只剩这一部了,他想自己留着收藏,不卖了,要求屌丝取消订单。卖家的答复让屌丝屌都气炸了,龟孙子居然耍我,屌丝越想越气,不愿就这样退款了事,突然想起来之前看新闻说有卖家欺诈消费者,然后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三倍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于是找到本打桩,认为卖家不发货的行为是欺诈,要本打桩帮他到法院起诉吧。虽然本打桩也是屌丝一枚,但是作为专业人士,还是为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法律分析,死了不少脑细胞啊。好了,先来说说三倍赔偿是怎么来的,虽说好多童鞋都知道消费者保护法有个三倍赔偿,但是具体是怎么回事那就不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就是这个啦,所以能不能拿到三倍赔偿的重点就是卖家有没有欺诈行为。那么什么是欺诈呢?(吐槽一下,律师的思维就是如此,什么东西都需要定义)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比本打桩年纪还大但还现行有效的远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丫的,一试行就试行了快三十年,到现在还没转正)里面有个存在感很高的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个统领民法届欺诈定义的不明觉厉的条款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本打桩打个比方你就明白了,比如说我要卖一辆二手车给你,这辆车是出过车祸的,但是我告诉你这车没出过车祸,或者我没有告诉你这辆车出过车祸,然后你就买了这辆车,而你一某个价格买车的决定就是所谓的意思表示,那么为啥说这个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呢,因为我的撒谎或者隐瞒导致你认为这辆车是没有出过车祸,要是我知道这车出过车祸,我就不会以这个价格买这辆车了,所以这个意思表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我内心的真实想法的。是不是有点晕?好吧,我也晕了,本打桩最讨厌这些理论的东西了。所以用一句通俗的话总结就是,你丫的骗我我才买你的车,这就是欺诈。这个条款似乎有点太含蓄啊,很难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啊,那么还有一个详细版,请看国家工商总局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是不是好长,不想看,那我直接告诉你好了,这么多定义卖家欺诈的条款和未按时发货对得上的也就只有第五条的第十项了,也就是“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显然,没有按时发货是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别忘了还有个前提条件“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卖家为了骗取货款的情况下不发货才是欺诈。好了,回到屌丝这个手机,卖家骗他了么?好像是有点,毕竟没有按时发货,而按时发货是合同承诺,而且卖家也是故意不发货的,那么卖家故意不发货是为了诱使屌丝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骗取货款么?显然不是,屌丝付了钱,但是卖家没发货,而且系统显示也是没发货,那么哪怕卖家始终不发货,也拿不到屌丝的货款,因为在电商网站,货款都是由第三方保管的,若卖家没有发货也拿不到货款,更何况卖家在和屌丝的沟通中已经说了不想卖了,希望屌丝取消订单退款,很明显,卖家只是单纯违约,并没有任何想要骗取他的250大洋的行为。综上所述,(其实你刚才就不耐烦的话,直接看完标题拉到最后看结尾就对了),如果卖家并非为了骗取买家的货款而不发货那么就不是欺诈,买家也不能以此要求三倍赔偿。布莱克伍德事务所(blackand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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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评论
消费者被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公布 发布、代言虚假广告者将担责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修改颇受关注。
鲜活易腐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显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设计制作虚假广告者将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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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车时,若经营者隐瞒车辆经过维修、二次销售等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车款并获得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买卖合同订立于日新实施之前的,可获得车辆价款一倍的赔偿)。案例:2015年2月,张某以156000元的价格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车辆交付几个月之后,张某将车辆送至该汽车销售公司处保养时,发现该车辆曾于其签订购车合同之前进行过维修。2015年7月,张某以汽车销售公司在与其订立汽车销售合同时故意隐瞒该车存在的瑕疵,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车款,并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468000元及车辆购置税费损失15020.8元。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将所购车辆退还汽车销售公司,由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156000元,并且三倍赔偿张某468000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要获得加倍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所购车辆是属于生活自用,而非经营所用。根据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适用于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用于经营等其他非生活需要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并不适用该法。在2013年之前,对于车辆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是否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存在争议,但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号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明确表明了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在购车过程中必须有欺诈行为。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必须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一般需要三个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对于主观上的故意,经营者可能会提出其并不知道车辆存在瑕疵,特别是二手车辆的出售,但是经营者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对其所出售车辆的状况理应明知,所以其表示不知情并不合理,不能得到支持。 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根据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若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便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所以,经营者是否尽到了瑕疵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因任何人都不可能证明没有发生的事情,所以消费者不可能举证证明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需经营者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瑕疵告知义务,如举证不能,需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很多时候,经营者会以降低了车辆销售价格或者优惠为由来证明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经营者在告知消费者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车辆存在维修及二次销售的事实是双方认可的,那么争议的焦点便是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如果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存在争议,那么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车辆存在瑕疵或者二次销售的情形。其三、行为人的行为能够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中,因汽车销售公司未对被销售车辆经过维修进行告知导致张某对此不知情,张某认为该车辆未经过维修,便已经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车辆在出售前的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且张某因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产生的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所以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与张某购买车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3年我国修改后的中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赔偿金额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别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加重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但同时也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因知假买假者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即便销售者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或标识等方面存在虚假成分,但这并不足以导致知假买假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知假买假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这一要件,不能获得加倍赔偿。 (关注聚焦一线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等你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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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商报
  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要连坐
  盘点新消法六大亮点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将正式实施。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新消法拥有不少新意和亮点。
  亮点一: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修改前:商业欺诈,消费者仅获一倍赔偿。
  修改后:可获三倍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同时增设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二: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修改前:能否退货,得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修改后: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亮点三:
  新车半年内出问题商家负责举证
  修改前: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半年内发现瑕疵惹争议的,须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修改后:举证责任颠倒,从消费者变为经营者。
  亮点四:
  虚假广告代言 明星难逃干系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亮点五: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修改前:没有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修改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六:
  消费者信息 商家须保密
  修改前:没有明确规定。
  修改后: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
  2013年消费投诉热点
  记者14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2013年,消费者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通讯器材及配件、汽车、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装饰装修服务、修理维护服务、中介服务等个方面。
  移动电话
  虚假宣传、“山寨”泛溢、维修困难
  2013年,移动电话投诉10.12万件,比上年增长近一倍。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商家促销时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功能,高仿手机冒充正牌手机销售,维修资费不透明,商家不履行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故障判断不明确,智能手机软件故障频发和维修难。
  电信服务
  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套餐计费方式复杂
  电信服务的投诉量总体呈现上涨态势。2013年,电信服务,包括通信、游戏、下载、上网等服务的投诉量超过6万件。另外,虚假宣传,未与用户确认擅自开通或改变增值业务,网络信号不稳定,套餐计费方式复杂,收费方式标准不明晰以及错误扣费等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修理维护
  维修不及时,电话老占线,故意乱收费
  2013年,修理维护服务投诉3万多件,较去年增长近20%,其中,家用电器修理投诉、机动车修理投诉、通讯器材及配套设备修理维护投诉均接近1万件。问题主要是:维修不及时;售后服务电话长期占线;工人技术欠佳,将原产品损坏;因维修商失误导致调换货,却要求消费者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维修后有意不填维修记录等。
  中介服务
  骚扰短信电话多,索要预付押金难
  2013年,中介服务投诉7000多件,较去年上升约30%,其中针对房屋中介的投诉量占中介服务投诉比重高达65%,且增幅近50%。问题主要是:服务质量、态度差;以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骚扰消费者;索要介绍费、好处费;房屋中介与房主有纠纷而导致承租者无法继续租住。
  汽车及零部件
  样车当新车卖,买现车要加价,推销额外险种
  2013年,汽车及零部件投诉近4万件,同比增长近20%。问题主要是:样车或事故车辆经整修后被当作新车出售; 强制搭售车险或相关配套产品;以消费者订购的新款车货源紧张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车辆保险规定,借机诱保,推销额外险种。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网速慢,乱收费
  2013年,互联网服务投诉4万多件,同比增长超过20%,其中有3万多件纠纷涉及网络接入服务问题。主要问题是:办理宽带业务并交纳费用后,未在承诺时间内履行服务; 运营商以包月或包年服务为名拒绝退费;利用模糊的收费说明、使用标准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被收取一些不必要的上网费用等。
  综合新华社电、 《北京日报》消息  数据
  去年工商机关为
  消费者挽回损失13亿元
  新华社电2013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处理消费者诉求700.2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42亿元。这是记者14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的。
  在上述700.27万件消费者诉求中,消费者投诉101.64万件,比上年增长13.85%;消费者举报28.33万件,同比增长4.26%;消费者咨询570.29万件,增长10.25%。
  去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0.07万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3.18万件、相关市场违法案件17.01万件、商标违法案件5.69万件、广告违法案件4.41万件、竞争执法和经济检查执法案件20.81万件。2011年和2012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分别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亿元和12亿元。
  法官“买假”也不愿打官司
  “我在两家大商场都买到了假洗发水,开始很生气,一直留着‘假货’准备维权,可后来还是嫌麻烦,都扔掉了。”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3?15”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一名法官突然“现身说法”讲起自己的经历。话音刚落,另一名法官也开始“吐槽”:“我们三口人去一家知名饭店吃饭,结果吃完都拉肚子了,要打官司吗?想想太麻烦,直接找饭店理论,最后退钱赔了200块钱了事。”
  明明权益受损,却懒得打官司,知法懂法的法官也是一样。
  新闻发布会上的“插曲”,刚好折射出普通消费者司法维权的尴尬。据广州市中院披露,从2012年到2013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7件,其中104件都是有三次以上诉讼经历的职业维权人士提起的,占案件数量的八成,普通消费者少之又少。
  为何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邓娟闰坦言,一般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很少为几元或者几十元,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打官司。
  更重要的是,法律赔偿没能给维权提供足够动力。曾因火车上购物不给发票而状告铁路部门的律师郝劲松举例说:“一包方便面5块钱,胜诉赢得双倍赔偿也就10块钱,还要花时间、耗精力、承担诉讼费用,得不偿失,谁还愿意用法律维权?”
  根据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新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得“双倍赔偿”变为“三倍赔偿”,三倍赔偿后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作为“兜底”赔偿;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10倍赔偿”,这些修改大大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一些维权人士认为,这样的惩罚仍显不足。“要使消法发挥出更大作用,必须发动群众维权。”郝劲松说,“3倍乃至10倍赔偿远远不够,对于恶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要设定巨额惩罚性赔款,这样既能鼓励普通消费者,又可增加违法成本,让不法之徒望而却步。”
  最高人民法院
  回应维权难题
  面对商家“霸气”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想打官司维权,却没时间没条件,怎么办?买到假认证的食品,能否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就新消法和司法解释施行过程中,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回答了有关提问。
  遭遇“霸王条款” 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维权难点】在超市买了一盒打折鸡蛋,回家一看都变质了,找他们理论,对方却指着墙上的告示说,我们已经说明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内容无效。商品打折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不能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食品药品纠纷 举证责任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
  【维权难点】买了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准备到法院打官司维权,可想到要举证,没时间、没专业的鉴定设备,怎么办?
  【法官解答】根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作出了向消费者倾斜的规定,即消费者对食品、药品质量不合格或遭受损害进行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即转移给经营者。
  因食品药品纠纷引起的诉讼有两种,一种是违约之诉,也就是合同之诉; 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也就是购买食用食品、使用药品后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诉讼。在违约之诉中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还要初步证明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的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并且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生产者、销售者要证明其所售食品合格,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举证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食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
  欺诈消费者须担责
  【维权难点】现在很多水果蔬菜都贴有绿色、有机等五花八门的认证标识,如果买到假认证的食品,能否追究这些认证机构的责任?
  【法官解答】这种情况可以向食品认证机构追责。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食品价格要远高于普通食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司法解释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标准滞后 潜规则横行垄断难除
  新消法执行要给力
  随着“3?15”临近,消费维权的话题愈加受到各方关注,与此同时,于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成为民众最大期待。
  新消法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如消费者网购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被认为更加注重公平、规范、正义。
  新消法颁布后,其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在执行环节,仍有现实差距。一些老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
  流通标准的缺失和国家标准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消费过程的混乱。尤其是在电子消费行业等新兴领域,一方面是新产品迅猛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现行标准与规定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致使企业和消费者出现纠纷后,无法可依、互不让步。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餐饮娱乐行业的种种“行规”长期横行,甚至连消费者都习以为常、不以为怪。尽管新消法规定最低消费等将属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但面对商家因“优势地位”而产生的“霸气”,消费者在维权时却往往因程序繁琐而“底气”不足。
  在修改后的新消法中,最能体现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仍然聚焦在网购、汽车、电脑、冰箱等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领域,而在一些垄断行业、领域面前,对消费者而言仍显“弱势”。
  业内人士指出,长期以来,电信、水电、银行等领域的商家凭借自身地位表现出的“傲慢骄横”和一些霸王条款已经备受诟病。而无论是银行等“大商家”还是机顶盒、公交卡这样的“小商品”,垄断和霸王条款至今仍然存在于消费者的生活中,单靠新消法,只会继续“禁而难止”。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仅仅只是保护消费者的一个环节,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真正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靠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各方: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守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灵魂在于执行。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立法部门和消费者都对新消法寄予厚望,执行的效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潘婷)
原标题:3.15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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