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流动资金借贷业务存管业务,银行承担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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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P2P资金存管意见稿 “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或被禁止
(文/陆阳平)
【猎云网(微信:)北京】8月15日报道(文/陆阳平)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去年7月18日和12月2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和分别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在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P2P资金存管的具体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大门槛: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存管人及存管银行的要求:
1、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2、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3、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4、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5、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还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该意见稿还要求,在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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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向银行下发P2P资金存管指引 行业或掀大规模退出潮
  困扰P2P网贷的资金存管问题,正在监管层面上获得推进。昨日,南都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同时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意见稿最具“杀伤力”的是提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意味着联合存管模式不受监管认可。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未来网贷的运营真实情况将掌握在银行手中,容易掌握网贷平台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于网贷行业整体的监管。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认为,资金存管一旦落地,行业将迎来一次大规模的退出潮。主管部门的智慧在于没有直接采取牌照式的方式,而是以符合银行资金存管要求的方式给了一个较高的门槛,直接掐住网贷的命门。
  备案成为P2P资金存管资质之一
  从南都记者独家获取的征求意见稿全文看,意见稿对开展资金存管业务银行和网贷平台提出资质的要求。其中对于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的资质要求包括“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六项。
  广州P2P平台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已经开展P2P资金存管的银行中,有部分并不满足设立专门的部门以及自主开发和自主运营技术等要求。不过,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在看完南都记者提供的意见稿后认为,这些条件对于银行而言,并不算高。“尽管当前部分银行并未对该业务设置专门的部门,但一旦银行有意愿,要达到上述要求并不难。”方颂表示。
  而对于资金存管的委托人———P2P平台,意见稿提出了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等五项具体要求。“这个要求是比较高的。”方颂认为,目前全国应该没有一家平台达到上述要求,主要原因是,尽管监管多次提出网贷的备案问题,但是尚未落地,因为目前没有可实际操作的流程,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获取也较为困难,业内获得许可的P2P平台极少。方颂表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最终落地还需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等其他文件的率先出台。
  第三方联合存管不受认可
  从征求意见稿看,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这意味监管对资金联合存管模式不认可,”陈智诚判断,意见稿若实施等于对第三方联合存管“判死刑”。
  据悉,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直连是指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
  而联合存管是“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包括富友支付、汇付天下、中金支付等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
  网贷资深人士洪凯彬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亦认为,上述要求对联合存管模式造成实际性的挑战。“根据意见稿,开户不能委托P2P平台和第三方机构,而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开户主要依托第三方支付。”洪凯彬认为。陈智诚也指出,如果上述要求落地实施,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必须进行改造,第三方支付成为纯粹的支付通道,但实际上,银行自身就有支付的资质,无需第三方支付介入,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如何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找到自身的定位,目前较为尴尬。
  银行不得捆绑销售
  据悉,从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到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继续实施资金存管方案,到今年的互金专项整治方案再次强调P2P网贷平台选择适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为完成指定动作,P2P平台纷纷寻求银行进行合作,此前一直效果不如人意。
  根据盈灿咨询昨日向南都记者提供的数据,截至本周,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只有68家,占网贷平台总数量不到5%。
  在方颂看来,关键原因在于银行的担忧。特别是监管细则不明确的情况下,银行担心一旦P2P平台出现风险会受到连累。而征求意见稿明显为打消银行的顾虑做了安排。
  其中第十四条提到,“存管人(即银行,下同)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九条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第二十条要求:“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方颂认为,上述三条分别为银行在信息准确性、增信以及最终的兑付风险上进行了“免责”,将可以打消银行的顾虑,加大银行推进网贷存管业务的意愿。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悲观地认为,意见稿若落地,反而会削弱银行推动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因为意见稿提及银行“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华南一位与多家银行进行过沟通的网贷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银行开展存管业务除了赚取一定的手续费外,更大的动力在推进资金存管的过程中可以实现拉存款和产品搭售。
  资金存管将令P2P经历退出潮
  在南都记者提供上述指引意见稿后,多位业内人士判断,上述资金存管方案将令P2P行业经历一次最大规模的洗牌。而做出上述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存管银行应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意见稿,要求披露的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一旦公开上述数据,对于P2P平台而言将极大提高运营成本。”陈智诚认为,上述数据要和银行的资金数据完全匹配要求P2P平台拥有较强的内部管理流程。而行业中,不少平台会对逾期率、不良率以及交易规模等进行粉饰。一旦上述要求落地,逾期、坏账数据等没办法掩饰,为了让平台数据一如既往的好看,平台必须在风控、贷后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做出更大的投入,运营成本将大幅上升,必将大幅压缩盈利空间。“资金存管是监管对网贷平台要求的硬性指标。”陈智诚认为,这是平台实力的一次检验,平台自身并不想完全公开上述数据,但这是监管明确要求,因此留给大多数中小平台的就只有退出这一条路,行业将迎来一次最猛烈的退出潮。
  投资建议
  实现银行资金存管也不一定就安全
  近期可谓是P2P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的高潮期。仅本周在广深两地的P2P平台中,就有壹宝贷、珠宝贷、万盈金融等多家平台宣布上线银行存管,分别对接华兴银行、浙商银行、江西银行。
  那么是否对接银行就意味着平台完全可靠呢?洪凯彬认为,资金存管制度并不是解决网贷行业的灵丹妙药,平台依然有空间进行各种灰色操作。因为银行只能看到资金流,但无法辨别项目真伪。盈灿咨询研究员王海梅提醒各位投资者,并不是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平台就一定安全,也有签订资金存管的平台出现问题情况,如徽金所和信东创赢。而且银行并不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收益。
  王海梅表示,在咨询银行关于资金存管问题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都会强调银行只是作为存管行,不保证真实安全性和收益。而且部分平台可能只是风险备用金资金存管,企图鱼目混珠,所以投资人判断是否真的资金存管还需擦亮眼睛并多方核实。另外,并不是银行资金存管真的就是安全,银行并不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只能说资金流向相对明确,避免了平台直接触碰资金的可能性,所以投资人选择平台时还是要看平台的资质情况。
  采写:南都记者陈颖
  实习生黄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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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财经-宏观新闻
编辑:huangqizhao
摘要: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gold.org/)02月23日讯,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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