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吗,投诉了过后结案有时间限制吗?

单位未给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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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为职工买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一切经济组织必须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或一个地方的不同企业拖欠或者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少数私企实行了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故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系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被排除。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不会受理,而是由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可以从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得到印证。 公积金中心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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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15:10:12   来源:胶东在线   []
  住房公积金常识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职工所缴纳的公积金归谁所有?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四、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单位和职工应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乘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的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八、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怎么办?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管理原则是什么?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十、单位如果已经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怎么办?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一、单位与职工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怎么办?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应有谁来继承?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十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应该怎么办?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十四、住房公积金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前的计息办法是: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利息,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余额部分,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利息,本年度缴存部分按活期利率结算利息。
  十五、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十六、住房公积金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十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时,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怎样处理?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当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郑州市郑政[2000]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原来的单位和个人各5%调整为2&10%。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为8%;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包括民营、三资企业)可在8&10%之间选择;经济效益不好且至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可调整为2&5%。对亏损、破产等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可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待经营善好转后,按规定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十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十、为什么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近1个百分点。目前,以20年期10万贷款计算,采用月均还款法,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少还利息12852元。
责任编辑:刘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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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单位不为员工补缴公积金 管理部门可强制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草拟相关办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如果单位逾期未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又或者过期不缴纳违规罚款,今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草拟了《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将修改意见发至gzgjj@"&gzgjj@。
  管理中心:有职工投诉单位不缴存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以来公积金中心就接到了不少职工的投诉和举报,反映单位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督促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去年初开始公积金中心就加大了查处力度,发出开户通知书1000多份,要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广州大部分单位目前都能遵守公积金缴存制度,但仍有部分企业不按规定,不为职工缴存,也有单位为了“省事”等原因,不按职工的上一年实际月均收入作为基数为其缴存公积金。
据悉,去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个工作重点就是扩大缴存覆盖面,对在广州市的单位信息分批逐步排查,对至今仍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寄发《关于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不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寄发责令。同时,中心在企业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核实每个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及实际支付工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维护职工权益,营造和谐劳资关系。此次《规定》的草拟和计划出台,就是近期又一新的举措。
公积金中心人士透露,没有参与缴存的单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整个单位的职工都没有参与缴存,二是单位仅仅为部分职工开设了缴存账户。市民可通过多种途径对单位公积金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包括拨打公积金中心热线电话等。
记者采访发现,虽然近年加大了催缴力度,但是广州仍然有少数企业不按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像全市近4万房地产一线中介经纪,即使每天都与房子打交道,所在的中介公司就大多数都没有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新规:多缴错缴要以职工提取方式更正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广州也有对公积金缴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章制度,公积金中心可以先劝说单位主动开设缴存账户,如果无效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责令整改。而根据目前的罚款办法,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拟按单位成立年限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从1.5万元起。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最高可处以4.5万元罚款。
而对于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其中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一般也拟处以4.5万元罚款。在部分情况下,处罚标准可适当下调或上浮,调整标准以1000元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也重申,职工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大部分。在此基数上,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过去,单位如果为员工多缴错缴了公积金,可能会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多缴部分。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新版公积金缴存规定要求,今后单位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的,要以职工提取方式予以更正。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广州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历年累计缴存单位约4万个,缴存职工超过320多万人,归集住房公积金近2000亿元,共有近600万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1200多亿元, 80%以上用于住房消费。
  强制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补缴
根据《规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逾期未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规定》提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中心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中心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先行催告,即催告单位缴纳罚款,或催告单位为职工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收到催告书后,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复核。单位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法院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如果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主体资格不存在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等情况,公积金中心应该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记者赖伟行)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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