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务还有多少路要走

当前位置:
政府买服务:这么近 那么暖
四月份起,惠民政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在全市范围实施
  12日,合肥市政府常务会公布了&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今后在就业培训、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领域,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更多居民(打破户籍限制)提供服务。比如从今年4月份开始,新惠民政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有合肥市区户籍的70岁以上低保老人、70岁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可享受6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政府买服务这一做法其实早有试点,在实施过程中,居民反应如何?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最新政策
  花钱买服务破解养老难题
  昨天上午9时,李娟和李蕾两名志愿者来到风景苑小区张先明老人家里,在和张老打了招呼之后,两人就忙开了。她们是在社区的介绍下,来义务照料老人的,算是义工。忙完家务,李蕾又帮老人按摩。
  张老现在独居,老伴走了三四年了,两个孩子也常年在外打工,只有国庆和春节才会回家。老人过去最苦闷的就是,平时连个聊天的人都没有。
  不过有了李娟和李蕾这两个志愿者,老人的笑声多了。李娟说:&老人喜欢讲他和老伴以前的故事,我们就做个倾听者。&
  有一次,老人非要留李蕾和李娟在家里吃饭,两人也想为老人做顿可口的饭菜就答应了。但做菜时不小心把糖当成盐来放了。但老人说起这件事,却是满脸的甜蜜,仿佛那道菜的甜味还在嘴边。得知今后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她们将能获得一些象征性的奖励,老人非常期待,&以后就会有更多人来家里跟自己聊天了。&
  去年7月份开始,包河区就向辖区内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一类低保老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爱心券&,老人可以自行联系居家养老信息服务中心的呼叫平台,工作人员为老人安排派单服务。老人只需向服务人员支付服务爱心券即可,而商家可定期拿爱心券去民政部门兑换现金。
  点评: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养老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靠政府开办更多的养老院,一来缺人手,二来缺地方。政府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无疑是一个上选。
  看看试点
  1.城市管理:花钱买服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今年6月底,包河区城管局对主城区直管的55条(段)道路进行了清扫保洁市场化二次招标,采取&管干分离&的模式,城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这些道路的清扫保洁,而由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负责。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清扫保洁的情况,根据保洁情况支付承包费用。
  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通过合肥市招投标中心面向全国招标,在全省率先完成徽州大道(二环路至聂岗)100.8万O绿化养护与道路清扫保洁一体化对外承包,环卫市场化迈出第一步。
  随后,更多城区开始尝试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试点的范围开始涉及道路两侧的&牛皮癣&清理、道路垃圾清运等内容。现在连公厕管理、垃圾长途运输都开始尝试市场化运作。
  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举了个例子,2010年5月起,望湖城、周谷堆2座垃圾站的日常管理、垃圾长途运输进行了招标,承包价格为49元M吨,每吨费用降低了6%。目前全市每天大约产生3000吨垃圾,如果全市所有的垃圾站都采用这样的模式,仅此一项,一年下来就能节省两三百万元。
  包河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称,专门制定了考核标准、评分细则、奖惩措施,通过严格的考核及奖惩推动市场化作业质量的不断提升。
  点评:从环境卫生开始入手,管理部门也开始试点&花钱买服务&。从目前试点看,环卫保洁政府花钱买服务,买到的是更高的效率、更少的支出。
  2.技能培训:花钱买服务促进更多人就业
  昨天上午,记者在东方商城看到王永华时,她正在一家布艺家纺店内忙活着,如今她已是这家店的店长。
  两年前,王永华还在家里闲着,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又是&4050&人员,想找一份工却到处碰壁。去年年初,听说大通路街道有免费的再就业培训,王永华就去报名参加了电脑培训班。今年3月份,王永华又来到街道,参加更高一级的电脑培训。培训刚结束,她就应聘到了现在的这份工作。
  &现在每个月收入大约有3000元,这在以前我是不敢想的。&王永华说,真的要感谢街道举办的那些免费培训班。
  点评:政府出钱,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的培训公司,为待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帮其找工作或是自主创业,这是近年来政府在就业上购买服务的典型举措。特别是在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方面,投入更大,推出了农民工技能培训券制度,后来还选取了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活动进乡村等。
  3.司法服务:花钱买服务调处基层纠纷
  包河区对参与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实行项目包保制,每所每年补助经费15000元,所需经费由区、街镇两级按2∶1比例承担,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群众身边的律师&为全区居(村)民提供常态化的法律服务。
  为此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法,在城市建立&社区律师&工作机制,&一社区一律所&;在农村建立&巡访律师&工作机制,&一镇一律所&。
  点评:在法律援助方面,现在也有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更好地开展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前不久,律师樊雷到常青街道金寨南路社居委值班时,还调解了一起老人赡养与房产分配的矛盾纠纷。
  专家建言
  量财而行过程监管
  政府出钱为百姓们购买服务,这当然是绝好的事情。&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事情一定要做扎实了,把好事做好,否则政府花了那么多钱,老百姓可能还没感受到。&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丁先存说,有很多细节问题要注意。
  首先筛选项目要仔细,必须是居民们迫切需要的,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渴望解决的难题。政府一定要把钱花在刀刃上,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锦上添花的事可以适当缓一缓。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购买服务要&量财而行&,不能一下铺得太开。
  &另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做好过程监管,这决定着此项工作的效果乃至成败。&丁先存说,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效果究竟如何,必须要有监督测评机制。政府部门可以出面进行测评,也可请第三方公司来监督。&最关键的是对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他们的满意度,只有被服务居民说好才是真正的好。&要提前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防止有些公司借机套取资金。
  &根据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来看,这项工作的重心不仅在于购买何种服务,更关键的是要培育成熟的服务组织。&丁先存分析说,国外很多成熟的服务组织大都是公益型或微利型的,他们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很多服务,并不以赚钱为目的,收取的服务费也只是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有这样大量的服务组织存在,可以让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开展下去,也有利于义工、志愿者参与其中。&
  新闻链接
  &购买服务&还有一段路要走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国家都推行了&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并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主流模式。
  这些国家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方面也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定位明确,政府的定位是服务&购买者&而非&生产者&。二是市场导向,以竞争打破垄断是其主要做法。三是形式多样,运用&合同出租、公私合作和补贴制度&等多种形式购买服务。
  和国外相比,购买服务还有一段路要走。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政府如何发现和确认公民对服务的需求,要防止&政府(部门、官员)想象&代替&公民需要&。二是不同政府层级或部门的积极性问题,既要防止购买服务&上热下冷&的现象,也要防止部分地区和部门从&财政分钱&的逻辑出发购买服务,使购买服务接&地气&。三是政府的财政&袋子&和购买服务的&盘子&要相匹配。四是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结果监管和评判。购买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除了以上方面,对于购买服务的法律保障、程序设计和服务市场培育等问题也应加以注意和研究。(束靖 堂所 李娟 守锋 余满&记者& 魏永 郑成功)
            编辑:
     
版权声明:
①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稿件和图片,独家授权中安在线发布,未经本网允许,不得转载使用。获授权转载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须注明来源,如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②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的作品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其它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稿酬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24小时新闻排行
安徽国内国际
搜索热词        来源:360新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范文十篇】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范文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探析
摘要:本文结合北京市老年人口现状及养老需求,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提高服务效率,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ts97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1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众多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未富先老”的中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居家养老服务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
现如今,北京市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居家养老建立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以社区为依托,较为符合老年人的现实需求。通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解决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对于老年人以及国家、社会都至关重要。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背景
(一)北京市老龄人口现状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0.8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8.7%。按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抚养60岁及以上人口来计算,每100个劳动力需要赡养24名老人。
范文二:中国青年报讯 近日,山东省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项目目录,明确了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通知》明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承包、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严禁转包行为。随着政府提供养老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指出,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形成养老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邢婷)
范文三:摘要: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养老服务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养老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力量。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政府职能转变观念的提出,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进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发布了促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加快了政府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职能的转变。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不再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是实现了在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监督管理职能。   关键词: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政府职能转变   中图分类号:D922.1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8-04   作者简介:韩雅菲(1991-),女,山西人,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养老服务的概念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   对于养老服务的性质,需要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社会产品可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即使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持有减少。相反,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成为准公共产品。[1]从养老服务本身的特性来看,养老服务属于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其兼具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特征。[2]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合理性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出资向第三方购买老人所需的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什么要供给养老服务;二是为什么政府要委托第三方供给而非由自己亲自供给养老服务。[3]对于这两个问题,有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养老服务的提供应当引入社会力量。从以上对养老服务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对于准公共物品,政府就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具有政府亲自供给养老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让它只掌舵不划桨,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做好自己的“本份”即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控制养老服务的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   另一方面,养老服务并非应当无限制第“泛市场化”甚至“私有化”,而应该是“福利性”与“市场化”的耦合,因为养老服务具有公益性。纯市场化中的资本具有逐利性,经济人的一切经济决策都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这意味着企业家资本只会选择投入到存在获利空间大的领域,于是导致市场总容量与需求不匹配。[4]并且,若养老服务完全由私人部门供给,将会产生两种可能:或者是私人部门因投入成本高,利润空间小而选择退出市场;或者是政府给予高额补贴推动私人部门进入,而私人部门为赚取利润提供高于竞争性均衡价格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将支付能力不足的老人“挤出”市场。无论是哪种情况,对老人甚至社会整体福利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促进这两个方面问题的解决,都是一种有利的做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府与市场的优劣互补。首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做法,不同于政府提供养老服务,因为政府并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是由社会力量如民办的养老机构等来提供养老服务,其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也不同于纯粹的由私主体提供养老服务,因为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私主体是根据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为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这样,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依然承担着其传统的为社会提供福利与救济工作的职能,或者说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与救济中是最后的责任人,只是这种职能通过政府变为购买者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政府扮演的角色由“幕前”转为“幕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良好示范。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梳理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演变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根据制定主体及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党的政策,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政策,各部委主要以财政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主。   党的政策主要通过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的内容来体现。十八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从2006年开始不断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尤其在2013年、2014年内制定颁布了多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各部委一般会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相应的更为细化、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后,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制定的政策的精神。以下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分析   1.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有民政部等;二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有这方面实际需要的群团组织。   2.承接养老服务的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主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等条件。《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来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来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日,财政部、民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提出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并进一步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强调,另外增加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3.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购买原则是,凡是适合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力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同时,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方面均规定了相应的购买重点。   4.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应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等信息,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政府采购内容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选择承接主体,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互相促进。一方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正如国务院及各部委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在第一条的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中指出的:“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①要做到政府职能转变,就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政放权,将适合由市场力量承担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来完成。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政府鼓励养老服务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政府通过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将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建设推进落到实处,[5]可见,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与制度设计,促进了养老行业的发展。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职能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由社会力量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其职能也相应会发生变化,应当将其职责转变为宏观把控、监督评估、制定制度等方面,同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实现服务供给的竞争性。[6]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成效,政府的职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领导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政府仍然要居于主导地位,政府要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对哪些养老服务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如何提供、提供什么样的养老服务等问题做出决策、安排。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要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并设计合理的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框架应当由政府、市场、家庭等不同的主体的共同参与及发挥作用。   2.政策支持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民政部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对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税费等方面提出了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的提供中,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进行。政府的政策支持职能是其作为组织领导者职能的延续,政府既然作为组织领导者就必然应当为社会力量承担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3.财政支持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政府而言并不是提供养老服务方面职能的完全放弃,既然政府依然负担有这方面的职能,政府就不能以将养老服务交给社会力量的名义来减少财政投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不是政府“甩包袱”的手段。不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是谁,养老服务作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政府依然应当积极进行财政支持。从国务院将财政部定位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牵头部门也可以看出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方面的重视。   4.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的引入,只是使政府直接生产养老服务的重担得以大大减轻,但是,在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要对其进行监管,以确保养老服务不会因由社会力量提供而丧失均等性、公益性等应有的特点,政府有效的监管措施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成功进行的必要条件和必重要保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主要是通过契约化的手段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其本身的行政职能辅之以行政手段进行监督。
  五、结语   尽管养老服务的生产环节从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转移,但政府移交的是养老服务项目的生产、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7]在决策、财政和监督等方面,政府依然负有职责,责任也并没有减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体现的是养老服务在生产环节的市场化,仅表明政府职责内在结构的调整与重新分配,以及履行该职责方式的变化,并不代表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因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体现的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政府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职责转移。   [注释]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用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延中等.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38.   [2]吉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综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3):36.   [3]袁维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16.   [4]刘厚金.我国政府转型中的公共服务[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56.   [5]汤艳文.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与管理[M].北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6]李彦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14(14):29.   [7]叶响裙.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的思考[J].新视野,2013(2):66-67.
范文四: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析 作者:程莹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作者简介:程莹(198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专业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摘要】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满足当代社会新的养老需求为特定目标而发展衍生出的新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主体特殊、受益人为第三方、针对人群特定的特征。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公共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因此,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从政府的地位分析,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双方互有权利,互负义务,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从合同目的分析,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范文五:[摘要]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是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新型方式。以政府为主体提供养老的模式被寄予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厚望,被视为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途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常涉及两大主体,即政府和社会。政府作为购买主体,是安排养老服务的一方,社会组织作为被购买方,是具体提供养老服务的一方。政府是养民善民的根本支柱,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旨在提供便民利民的养老服务,成效显著。但由于政府在购买过程中主体角色的缺失、支持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其无法满足多元化的养老需求,成为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对此,应从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索。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地方实践;地方经验;呼和浩特   空巢既是社会快速进步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1亿之多的老年人口[1]成为我国当前急需服务和照顾的群体,因此必须探索适合我国“未富先老”情况的养老福利模式。“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相结合,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意见中,多方人士认为养老体系建设重点在于“居家”和“社区”。[2]居家养老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既可以解决部分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一大部分老年人口的养老难题,是一项惠民的民生工程。   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总人口为238万人,[3]其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约为41万,[4]占比17%,属于“轻度老龄化”,人口红利期即将闭合。呼和浩特市政府正在努力实现“快乐地生活、健康地长寿、优雅地老去”的中国式养老追求的目标,响应下一个“十三五”乃至更长期的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发展居家养老的新模式。但是由于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等原因,居家养老步履缓慢,问题重重。   1福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初步探索   日,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成立,其是经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大型智能化、专门致力于居家养老便民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该中心自成立以来,秉承国家养老服务意志,并且在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的支持和领导下,以“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惠及百姓”为运营思路,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按照机构合法章程,履行义务和机构职责。福源中心开辟了方便老人的专线服务电话8989966,通过“一键通”电子保姆为老人带去便利。此外,该中心注册了呼和浩特在线便民服务网站www.,以及便民服务一线通微信平台和“一卡通”便民服务卡智能结算系统等途径,构建起完备的服务流程,为市民提供综合的便利服务。   目前,呼市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覆盖了四个城区30个社区,共有550户,主要服务于30个社区内的65岁(含)以上的孤寡、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人,其办公室从原先的10平方米扩展到如今的200平方米,员工也从3人增加到如今的20多人,并获得“呼和浩特市敬老文明口号”窗口单位称号、“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百户企业”等荣誉。这些变化既有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也有福源社区出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的大力投入。在运营初期,为1000多户有需求的老人免费安装了“电子保姆”,用户只需支付158元的呼叫设备成本费和每月10元的服务费即可。   2福源社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困境   福源社区“居家养老”逐渐走进人们视线,新一代家庭缓慢实现传统养老方式向居家养老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政府参与购买养老服务的步伐沉重,新兴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未能全面实现其价值,究其原因在于组织更加在于政府。   2.1政府购买的政策支持缺乏针对性   “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但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政策建设仍处于滞后的局面,缺乏系统的梳理养老服务政策条例和框架。政府对于居家养老的运行并没有给予详细的政策辅助,对社区养老的性质定位、资金来源、运营管理、发展模式和政府正确的职能发挥等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有关养老服务由政府承担的政策大纲存在综合立法性过强、宏观性过强、专项立法缺乏的问题,所有的地方政府需要根据自身条件进行政策转变和建立法规。尽管呼和浩特市政府设立不同的支持条例,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细化、量化,但未能形成系统性更强、操作性更好的政策单元,无法实现与社区居家养老需要的政策系统对接,无法满足社区居家养的政策需要。   以往为单纯由政府支持养老服务,如今可以引进社会组织的协作参与,可以开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巨大市场潜力。但是呼和浩特市政府并没有做好自身与社会组织的配合,由于服务的非盈利性以及政府主导购买服务的障碍使得不少社会组织默默退出。福源社区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先行者,仍然挺立在社区养老建设的“前线”,可是因为政策的笼统性使福源社区无法有效地运用政策优势为自己的发展奠基。国家政策的颁布,地方政策的追踪,都应有效、及时的做好服务,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便利的绿色通道。此外,完善相关的政府购买法律体系建设,下达与居家养老服务更加紧密的政策指向,从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和前进。   2.2政府购买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彩票公益金,然而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正常运行和建设完备的服务系统,需要的资金与财政拨款的额度相去甚远。来自上级的资金支持远远无法满足目前需求的缺口,随着呼和浩特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养老费用日益陡增,支出的总额连年上升。然而,政府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配额,造成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短缺与困境。同时,由于服务的特殊性,使得社区组织无法通过社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或捐助,单单依靠组织自身以及由政府主导购买来完成,加剧了养老现状的窘况。养老服务项目属于准公共物品,福利性和非营利性高的特征致使小部分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项目缺乏形成规模效应的能力,从而盈利能力极低,这也促使该项服务只能依赖政府为主,因此政府提供给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显得更为微薄和缺少。全区整体人口素质的提高,使得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提供要求也水涨船高,因此传统的社会组织依赖的筹资方式出现问题,此时就需要新的资金链条的加入,扩大国家机构为以满足社会养老组织的基本需求而增加的资金投入。
  呼和浩特市福源社区作为新兴代表,取得了部分政策关注,可远远无法达到正常运行标准,由于政策财政扶持力度不足,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升,福源社区往往不得不削减开支,减少支付工资的员工,精简工作范围和服务项目,以此来面对资金带来的缺口困境。资金和人才作为社区发展的基础,政府财政支出的支持力度应该满足其发展需要,社区也应采取不同的引资方式来填补资金缺口,所以,为弥补政府购买的短板,呼和浩特市政府应该对该项服务的建设加大投资力度。   2.3政府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关注度低   近年来,社会组织陆续建立起来,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便利服务。但是呼和浩特市政府并未对其加大关注力度,并且放松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意图使社会组织成为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交由市场主导服务项目的发展,呼市政府忽略了养老服务本身的特殊性质,社会组织缺乏政府购买的硬性支持,无法解决和摆脱资金问题的困扰。然而政府仅仅做到“面子工程”,没有切实的加大政府购买的配合力度来带动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与需要。   呼和浩特市政府对当前的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工程并未予以最大的支持,从政府对福源社区的资金投入力度来看,并未给福源社区提供足够的发展资金,对福源社区所需建设的基本服务项目,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详细政策或绿色通道。总体来看,呼和浩特市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工程缺乏政府层面的政策和资金、缺乏对新型组织的扶持力度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关注度。   2.4社区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不完善、居民主体作用发挥不足   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微观执行主体,具有连接政府与公众,促进服务普惠大众的双重作用。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现阶段我国社区建设仍停留在行政化层面,对居家养老政策常常表现为声势大落实小,无法真正的发挥政策的功效。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养老服务缺乏针对性。目前,福源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主要集中于日常生活照料,即物质层面。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老年人的需求将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不仅包括物质层面,还包括精神层面,即传统的生活照料之外需要更多的精神关注。福源社区由于自身的局限,仅能提供普遍的、一刀切式的服务,没有真正做到服务理念源于群众,服务内容适于群众。第二,宣传力度不足。作为新兴的养老模式,福源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缺乏应有的社会关注度,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区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人员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对养老服务缺乏应有的重视。即使开展一定的宣传,也集中于传单、社区公告栏的形式,效果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对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宣传。福源社区的部分家庭不了解社区内的养老服务,即使有居民了解,也不能清楚的说出其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可以说,政府对该项政策宣传的匮乏,致使其正面效应减弱。第三,社区服务设施不齐全。福源社区的居家养老发展晚,各项服务设施较为简陋,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此外,社区养老经验不足,缺乏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单一的筹资渠道致使社区缺乏足够的资金改善服务设施。   居民作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是该模式极为重要的一环。据笔者了解,福源社区的老年人对“电子保姆”服务知之甚少,参与层次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老年人观念滞后,无法接受新型养老模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老年人心中根深蒂固,部分人认为接受社区养老在某种程度上即意味着家庭对自己的抛弃,从而产生悲观情绪,降低对社区养老模式的认同度。其次,由于社区缺乏对该项目的宣传,导致活动本身的吸引力下降,加之老年人对相关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居民参与度下降。最后,福源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选择并未充分集中民智民意,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老年人的关注度。   3解决政府购买问题和社区组织发展困境的对策   呼和浩特市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缺乏重视,使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发展前景堪忧,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还需要政府购买的大力支持,居民养老也需要政府购买的补贴,所以,完善和加强政府购买力度及配套政策不松懈是必须的。   3.1发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作用   养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其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应该由政府部门提供。但是,政府部门是养老服务的提供者,而非直接生产者。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这一模式中的角色应从忙于具体事务的“划桨者”向营造宏观环境的“掌舵者”转变。[5]例如美国,政府对社会力量主办的养老机构不仅在技术上提供支持,而且提供诸如免征地税、营业税等政策优惠,政府资助的比例约超过6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6]美国政府大力资助的老年公寓,6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的退休老人都可以以低成本甚至免费的方式入住公寓,既降低了老年人独居的孤独感,又切实为老年群体带来实惠。   3.2完善政府购买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举措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规定了政府的采购范围,但是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7]香港出台并修订了《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安老院舍条例》《安老院事物守则》及《服务质素标准》等安老服务制度,保证了福利服务的高质量发展。[8]可以说,香港地区在制度设计之处即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使制度有法可依,为养老服务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大陆地区应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成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的相关条例。   3.3发挥政府购买主导,社会组织协调作用   政府购买作为养老服务项目提供的主体,应当积极做好宏观的调控,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起着承接政府连接百姓的角色,就如荷兰的AWBZ老年照料基金计划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典范。该项计划设立各项评价指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作为养老服务的承接方。在AWBZ计划中,荷兰政府在宏观层面进行政策的制定与监督检查,AWBZ老年照料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运作。AWBZ老年照料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为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进行补贴资助的,自主运作、自我管理的中介机构。[9]英国政府采用合同购买的方式,尽可能地把老年人留在家里照顾,聘用社会组织为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饭、打扫卫生、理发、陪同购物等服务,[10]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更好地联系起来,完成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tjsjz/xfb/799.html.   [2]搜狐资讯.为什么“十三五”规划要重点突破居家养老?[EB/OL].().http:///9925407.s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4]王秉姣.呼和浩特民政局: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EB/OL].().http:///52719.shtml.   [5]董陈丽.长沙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   [6]朱眉华.政府购买服务――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的创新[J].社会工作,2011(8).   [7]张国平.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研究:基于三个典型案例的比较[J].西北人口,2012(6).   [8]邹欣雨.社会发展视角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9]任炽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荷兰养老服务[J].社会福利,2004(11).   [10]王莉莉,王菲,秦艳艳.英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11]李春,王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   [12]林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问题与对策――以福州市为例[D].厦门:厦门大学,2014.   [13]宋艳波.政府购买视角下的机构养老新模式探讨[J].地方财政研究,2014(8).   [14]吉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综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3).   [15]陈杨.电子保姆“私人订制”养老服务[N].解放日报,.
范文六: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析
【摘要】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满足当代社会新的养老需求为特定目标而发展衍生出的新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主体特殊、受益人为第三方、针对人群特定的特征。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公共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
企业、民间组织,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因此,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从政府的地位分析,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双方互有权利,互负义务,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从合同目的分析,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因此,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混合契约。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
首先,政府购买式养老服务本身就存在委托关系。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间接委托代理模式。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也是初始委托人,他们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又将其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是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者,也是最终代理人。[3]
其次,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合同订立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政府这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务,处理事务中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并未明确要求,因此,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影响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委托性质的判断。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的给付义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这种给付而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三方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执行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两个称谓来自德国法,也得到台湾学者的认可[4]。
在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合同的受益人直接属于服务的受领人——老年人,因此老人成为了合同利益的承受方取得了第三人的地位,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和受托人的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这种补偿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即由政府支付报酬采购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的养老服务的关系;而政府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价关系,即民间组织向老人提供服务的关系,对于合同的存在并没有决定作用,而是从属于前者的,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变更,也不影响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继续履行其服务的义务。
依照瑞士、德国等国的理论,一般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分为简单型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前者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承受合同利益,仅仅作为债务人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第三人并没有特殊的意义。而后者中,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变化。赋权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仅有给付受领权能,而且有对立约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赋权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这实际上赋予了老人接近于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力的保障了老人作为弱势方的各项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任炽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J].社会福利,2005(1).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2).
[3]贺文慧,高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分析[J].技术经济,2007(9).
[4]王泽鉴.债法原理[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5. 12
范文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投标文件
****公共**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民政局的委托,现对“****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
1、采购项目:**市社(略)
2、采购内容:
2.1、8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
二、项目预算:(略)
其中信息平台建设预算为:100万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为108万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略)的预算)。
三、居家养老服务期限:(略)
四、投标事项:
1、采购方式:(略)
2、定标方式:(略)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标投标。
五、投标资格:
一般资格条件:
1、见《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或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上半年所缴(略)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近年(略)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略)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略)
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
2、在**辖区范围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专业资格的管理人才。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略)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重大人身事故和质量投诉事件。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4月22日至****年4月29日止,每日上午8:00到12:00,下午14:30到17:00(**时间,节假日除外)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或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上半年所缴纳的社保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套,到(略)购买招标文件。
6.2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略)书,并提供联合体双方4.1条中规定的资格文件。
6.3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略)(**市芙蓉路宝塔路口怡景苑财富广场****室)电话:****-****
6.4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兹定于****年5月12日(星期二)9时00分(**时间)在(略)会议室(开标地址)公开开标,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出席开标仪式。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单位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市芙蓉(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办公室)(略)(传真)
后附:(略)
致(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
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略)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略),并向采(略)。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范文八: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分析
作者:张瑞霞 栗原栋 许文博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8期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机构养老弊端的显现,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相继出台,如何更好地发展居家养老已成为解决当前养老问题的热点。以最早步入老龄化城市之一的南京市为例,通过对鼓楼区、秦淮区和建邺区政府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走访调查,探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实施现状和需求现状,并根据分析结果为当前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时,则该国家或地区就步入老龄化社会。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13年末我国人口总数达136 027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达13 161万人,占总人口比例增高到9.7%,远超过老龄化临界标准[1]。就南京而言,其老龄化继上海、北京、天津之后成为全国第四,比全国进入老龄化早了近十年。2013年末,南京市65岁及以上人口达81.28万人,占总人口13.64%,且年增长4%~5%,预计到2015年全市老人将近130万人。
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机构养老弊端显现等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我国养老形式严峻。面对上述挑战,南京市政府已在部分地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为主要模式,在缓解养老压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更好了解南京特色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把握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现状,本文以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研究对象,探求其最新供需现状,从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后续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现状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指政府与加盟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就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问题签订合同,作为契约双方,由政府出资,加盟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管理并提供服务,同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估并进行付费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2]。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果,鼓楼区“居家养老服务网”被称为“中国式城市养老的南京鼓楼样本”[3]。
(一)服务对象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中规定具有南京户籍且常住的五类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民政部专业评估员按照能力评估指标对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划分后,确定其享受养老服务的资格条件及养老服务的等级,方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二)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据有关统计,2012年南京市政府埋单的居家养老覆盖情况如下:全市共培育了726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服务全市60%以上的老人;为全市近6 000名困难独居高龄老人提供政府买单生活照料服务[4]。2013年南京市共建成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 248个。
以鼓楼区“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为例,南京市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运作流程(见下页图
1)。由服务对象向社区委员会提交申请,经社区委员会核实情况后,初审上报街道老龄办、区老龄办,最终确定资格条件。区老龄办与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确定援助任务,服务中心再直接安排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或者安排距离服务对象最近的养老服务站为其提供日托、送饭等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内容
当前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基本的“五助”服务,即助餐 、助浴、助洁、助医、助急[5]。此外,一些规模较大的为老服务站还提供精神慰藉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的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应给予适度干预,以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据为老服务站主任透露,由于资金及专业人员的缺乏,该项服务当前并未得到普及,仍需进一步的发展。
(四)服务人员
当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人员由专业服务者和志愿者两大团体构成。专业服务者数量较少,约占整体服务人员的20%,以30~50岁的女性为主,男女比例失衡现象比较严重。他们中既有大专及以上涉老专业的专业护理人员,也有培训再上岗的下岗职工及农民,文化程度差异也较大。专业服务人员需要经过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取不同等级的护理员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期间仍需要定期接受组织内部及当地民政部门安排的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据有关调查,每位养老服务人员平均服务8~10位老人,为每位老人提供每月20小时的服务,按政府以10元/小时的标准发放补贴,其平均工资在1 500元~2 500元左右,待遇处于较低水平[6]。
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大多数是来自南京各高校的大学生及其他社会招募人员,在接受培训后,不定期地为社区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在整体养老服务队伍中所占比重较高,
他们的加入缓解了专业服务人员的工作压力,为养老服务带来新气息和新思路。但由于其流动性大、不稳定、专业素质较差等特点,也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带来了众多不便。
(五)服务监督与评价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工作由多级共同协作完成。首先,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及各为老服务站自身对所提供给老年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作为提供养老服务及核算服务人员薪酬的重要依据。其次,政府在掌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整体发展方向,提供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组织所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监督评价,是明确社会组织准入资格,协助社会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过程[7]。此外,监督工作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从而为政府调整政策和改善服务质量提供更为公正的建议,使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水平。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现状
老年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服务内容、服务人员两个方面,此外还包括其他需求。
(一)服务内容
当前老年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及精神服务三个方面。对照以往调查结果,生活照料方面的各项服务长久以来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内容,老年人对其需求一直保持较高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健康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开始更多关注自身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故对定期上门检查身体、上门看病、提供健康保健指导、陪同聊天及文体娱乐等服务产生较高的需求。从总体来看,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大有提高,对服务内容的多样性要求提高。本次调查中老年人对各项养老服务的具体需求情况(见下页表1)。
(二)服务人员
通过调查,老年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人员同样有一定期望。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主要集中于60岁以上老年人,他们表示更希望获得30~50岁女性服务人员的服务,主要原因在于女性细心、耐心等品质。其次,多数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人员文化程度的偏好不明显。总体而言,老年人对其文化程度有一定要求,但并不高。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站中服务人员反映:“当前服务人员数目有限,每个人平均所需照顾的老人在10人左右,工作十分紧凑,同时还要照顾到老人的情绪,有些事情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某为老服务站主任表示:“发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仅仅需要公益的热情、敬老爱老的激情,同时还是需要物质的保障。当前提高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是急需解决的,服务人员数目有限且流动性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份工作的收入很难满足其自身的发展资
金。”养老服务人员对待遇水平的需求应随社会发展得到相应满足,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持续长久改善和开展。
(三)其他需求
首先,调查中的老人们普遍表示希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时间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调整,破除统一标准的局面。一些生活需求较多的老人希望得到更多被照顾的时间。其次,多数老年人的子女表现出参与服务监督的热情和渴望,希望能够参与到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价中,从而协助社会组织提供更贴合需求的服务,确保服务人员按时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养老服务。另外,当前存在大量不满足享受服务条件的边缘老人,他们处于社会的“夹心层”,工资水平较低,子女不能及时提供照顾或无法承受养老院等机构的消费水平,这些老人迫切希望政府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解决自身养老需求。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现状的分析及服务质量的评价,发现当前其存在的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覆盖面小,供不应求
根据调查显示,众多老人对居家养老有需求,尤其是低收入的“夹心层老人”,他们的子女不在身边,同时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进入养老机构。但是,当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极其狭小,南京某社区仅有不足十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成功享受服务。目前,政府政策的严格限制、资金的缺乏、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工作的强度和密度、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都为居家养老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挑战[8],居家养老服务出现了严重的供不应求情况。
(二)服务内容有限,缺少个性化服务
根据调查显示,由于资金短缺、人力物力缺乏等,南京市开展的居家养老项目很多都是“名存实亡”的,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当前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方面,工作人员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定期为老人进行上门送餐、打扫卫生、洗衣、洗澡等服务,尚缺少医疗护理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9]。此外,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主要是物质方面的帮助,仍然缺少对老人精神方面的呵护,老年人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
同时,基层组织及社会组织缺少对老年人需求的了解,对老年人实施统一服务标准,为不同的老年人提供同样的服务,同样的服务时间。这不仅不利于满足老年人多样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影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造成社会养老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队伍有待扩大,待遇有待改善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严重不足不仅会影响养老服务的质量,而且也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供需对比发现,目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中正式的工作人员只占很小的比例,活跃在养老助老服务中的大部分是一些仅凭人道主义和经验而工作的志愿者。居家养老从业人员的待遇比较低,职业认可度低,人员流动性大。绝大多数的从业人员属于临时工性质,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很多从业人员也是迫于无奈从事服务,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就会放弃服务转投他行,人员稳定性差。此外,我国社区中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普遍不足,志愿者来源中最多的大学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也因与课业时间冲突而受到影响。
四、促进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丰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
随着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的增长,充实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成为必然的趋势,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医疗服务纳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上门身体检查和治疗[10]。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伤害预防、自救和心理健康指导等服务成为趋势。实现该目标,需要克服提供医疗服务的资金困难、上门医疗服务的安全问题等各方面的问题[11]。其次,要重视增加养老服务中精神方面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慰藉。同时,政府应尽量改善“只提供白天的服务,晚上则无法上门。也就是说,能够享受居家养老的,只能是那些生活尚能自理的老人”的服务现状。
(二)明确服务对象,按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
根据现实的需求,及时调整居家养老的政府政策限制,进一步完善评定机制,将经济状况处于中间阶段的“夹心层”老人纳入服务范围。根据每个老年人的生活条件、身体状况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和服务内容项目等,以满足养老需求,实现节约社会养老资源,提高服务满意度的目的。
(三)壮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化程度
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加强对养老服务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队伍整体的素质和专业性,提高养老服务质量[12]。要制定专业服务人员的上岗标准,加强专业化培训,特别是要加强社会工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与监测,定期进行评估,奖励优秀的服务人员。另一方面,要壮大志愿者的队伍,集中社会中更多的人员力量到养老服务的志愿活动中来,使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在数量上得到充实。
(四)健全完善监督和评估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监督和评估体系,是实现其健康持久发展的必要手段。当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和评估由国家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自身及第三方机构完成,而最直接接触居家养老服务的消费者对其的监督与评价结构却严重短缺[13]。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的多层次监督和评估体系,需要将享受相应服务的老
年人联系起来,表达对所享受养老服务及服务人员的评价与看法,从而为改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直观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EB/OL].http:
//www./tjsj/ndsj/2014/indexch.htm.
[2] ;刘红芹,包国宪.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机制研究——以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为例[J].理论与改革,2012,(1):67-70.
[3] ;周巍,郝苏明,丁安详.中国式城市养老的“鼓楼样本”[N].老年周报,(2).
[4] ;董婉愉.南京老龄化比全国早来十年[N].扬子晚报,(2).
[5]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宁民夫[2013]7号)[EB/OL].中国·南京,.
[6] ;彭艳芳.城市居家养老福利服务政策分析——以南京市G区为例[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7] ;范炜烽,祁静,薛明蓉,郑庆,甘筱敏.政府购买公民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J].科学决策,2010,
(4):19-94.
[8] ;周秀平,王浦劬,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
[J].公共论,2011,(2):107-111.
[9] ;刘益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实现路径探讨[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117-121.
[10] ;高磊,许琳.居家养老服务研究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1,(33):191-194.
[11] ;聂翔.完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支持体系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2] ;张国平.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省的社会调查[J].人口与发展,2014,(2):95-101.
[13] ;李凤琴,陈泉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探索——以南京市鼓楼区政府向“心贴心老年服务中心”购买服务为例[J].西北人口,2012,(1):46-50.
范文九: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天津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截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共计215.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21.2%,超出全国平均水平5.7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三,养老问题面临严峻挑战。目前,我市主要有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种服务模式。考虑机构养老模式投资规模较大、服务成本偏高,而我市目前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阶段,机构养老模式的推广面临一定困难。因此,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成为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2008年以来,为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养老功能,推进养老服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   实施购买服务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面向城乡困难老人开展以生活照顾、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政策体系。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把政府通过兴建国办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政府按照轻、中、重度不同照料等级,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给老人,服务主体提供服务后收取服务券,向区县民政部门兑现。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围绕居家养老服务先后出台六个文件,整合就业、金融、医疗相关政策,激发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等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在服务对象、内容、形式及补贴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提高了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助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开展。   (二)注重评估环节,扩大保障范围。各区县积极开展养老照料等级和养老需求评估工作,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并通过跟踪回访,及时变更服务等级,为服务对象提供更有针对性、更贴心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开展评估,目前居家养老政府补贴对象已逐步扩展到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的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等人群,保障了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   (三)引导多元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各区县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引导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非营利组织、社区义工组织、社区医院等各类服务主体,采取菜单化、个性化服务等形式,提供助洁、助餐、助乐、助医、助行等专业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如和平区委托劲松老年护理院向周边社区开展养老机构社区延伸服务,对失能半失能困难老人进行养老护理、医疗保健、心理疏导;红桥区西于庄社区与洪湖医院签订协议,每周开展老年人中医保健、健康查体、康复讲座、免费义诊、指导用药等服务。宁河县试点乡镇成立居家养老办公室,利用现有“养老服务中心”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物业维修等“一键通”服务。静海县积极拓展服务项目,除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服务和精神慰籍服务,还针对农村特点开展为老年人整理柴禾、生炉子等个性化服务。多元化服务主体提供的多样化专业服务受到广大老年人的热烈欢迎,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良性竞争、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为确保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我市不断加强居家养老行业监管,先后制定了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规范、居家养老入户服务规范两个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性文件,使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有序运行。各区县也相继制订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流程、服务主体准入机制、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等多项制度。部分区县还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聘请街道老年人协会、志愿者、居委会、楼门长等作为监督员,及时反馈老人意见,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优胜劣汰。   截至2014年底,市区两级财政共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2.2亿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受益人群达到2.4万人,今后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涉农区县推广,使城乡更多困难老人享受到政府买单的居家养老服务。   创新运营机制   从2008年起,我市在街乡镇逐步建立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2014年起,我市以南开区昔阳里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为试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包括呼叫服务、配餐送餐、家政服务和生活日用品便利店在内的等四项基本服务。   (一)坚持“管办分离”,改进购买方式。按照“政府搭平台、专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志愿者参与”的原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由街道或居委会自管自办改为街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与承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由社会组织、企业及养老机构等承接主体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建立照料中心服务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由区县民政局、街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组织对其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确定职能定位,延展服务内容。据了解,兄弟省市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主要模式是设置“五室一校”(即休息室、配就送餐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和老年人学校),组织老年人在社区集中活动。经调查,我们发现生活困难、健康状况不良、行动不便的老人在社区集中开展活动存在一定困难,“五室一校”的模式并未充分体现出对上述老年人群体的帮扶功能。因此,我市将照料中心定位重新调整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撑和载体,以满足行动不便、高龄、独居等困难老人需求为重点,提供就送配餐、生活日用品便利店、呼叫和家政基本服务及日托、理发、国医堂等拓展服务,对行动不便、家庭困难的老年人还将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三)整合优势资源,形成一体化模式。按照服务行业不同类型引入专业服务机构,由家政服务公司提供保洁、理发染发、家电维修等家政服务;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护理保健、康复指导、基本医疗等服务;由养老机构提供文化娱乐、配送餐等服务;由志愿者队伍负责提供心理慰藉、咨询以及包户照料等工作;由通讯公司提供呼叫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维护服务。在实现优势资源互补的同时,进一步扩充服务内容,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完善补贴政策,调动服务积极性。为保障项目可持续发展,我市坚持市场化运营为主的运行机制,财政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间照料中心经费补助。市财政局暂按平均每个中心6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区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中心原则上年补助标准不低于3万元。对为政府保障对象提供的居家养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额外补贴。对于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则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和承受能力,收取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费,使承担服务的社会机构在经济核算上达到略有盈余,充分调动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同时,考虑日间照料服务对象多为老年人、易发生意外事件的特点,市财政局、民政局协调保险公司为公益性服务机构增设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提高了服务机构抗风险能力。   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建成老年日间照料中心606个,总建筑面积33.7万平方米,市区两级财政建设资金共计投入11.2亿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基本实现街镇全覆盖。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2015年我市将在总结南开区社区日间照料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制度设计、组织实施、总结推广的“三步走”方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45个社区,打通社区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作者供职于天津市财政局)
范文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岳社区84岁的高玉兰,与腿部残疾的儿子一起生活。去年,社区为她争取到了政府购买居民养老服务名额,今后,由政府出资购买中介服务,高大妈可以居家养老了。   《渭南市民政局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先从此前试点的两个社区推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农村地区和其他县市推广。据渭南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出资,让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为老人提供服务,老人在家可通过配发的专用手机向服务信息平台提出需求,工作人员会按照“服务匹配、就近服务、优质优先”的原则,将老人需求派遣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上门提供服务。   据了解,渭南市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而城区、各县区公办及民办养老院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可使“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特困、失能、重点优抚、高龄老人等在居家养老过程中得到特殊的照顾。   点评: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积极探索能让老龄群体的每一位成员安享晚年的养老模式已迫在眉睫。渭南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值得更多地方借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政府养老服务中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