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我的车出事故,他说是租来的保险公司拒赔这么办,保险公司旅行出险事故的人说已经传到总公司了无法修改了,

租赁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租赁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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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某驾驶租赁车辆与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全责。理赔时,承保该租赁车辆的保险公司以租赁车辆属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赔偿。
陈某驾驶租赁车辆与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全责。理赔时,承保该租赁车辆的以租赁车辆属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赔偿。近日,北京市三中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井某修理费15.2万元的判决。
陈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朋友董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处承租的租赁车辆,该租赁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和,事故发生时陈某正驾驶该车去接朋友。保险公司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在为涉案车辆投保时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之后又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故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营运车辆通常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涉案车辆的租赁合同中,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车辆被承租人租赁后,承租人及事发时的驾驶员所陈述的车辆使用用途亦系为了日常生活的出行所用,并未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从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的运输,并收取运费,不符合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现有法律、法规等未规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为使用性质是营运的车辆,因此即使使用性质是非营运的车辆同样可以用于租赁,但一般租赁合同中都会约定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保险公司如果想对该类车辆在投保时予以区分,可以依据车辆的不同危险情况等细化车辆的使用性质,以便进一步对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开展不同的保险费率等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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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主险-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
住宿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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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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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投了保发生事故却遭拒赔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原标题:租来的车投了保发生事故却遭拒赔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市民小周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得知租的是一辆私家车,除了交强险外,另有保额50万元的三责险,他挺放心的。可后来开车外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不同意在商业险部门理赔,小周认为损失不应由他承担。伤者只好将肇事司机小周、车主老王以及租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来看看他们在法庭上的说法以及法院最终如何裁决。通讯员 施中宣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租车开撞了人
  商业险拒赔
  去年春天,小周去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准备带一家人自驾游。看了这辆车的行驶证后,小周询问车辆保险情况。租赁公司老板称,这辆车除了交强险外,还有50万元三责险,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
  得到这样的答复,小周便放心租车了。开车外出后,意外发生了,小周将一位横穿马路的大妈撞伤,导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起初,小周对赔偿问题并不担心,因为这辆车有50万额度的商业险,自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也就10多万元。
  不过,随着保险理赔的进行,麻烦来了。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方面,则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登记时,这辆车注明为家用,事故发生时,车子处于租赁状态,属于经营之用,用途性质改变,而保险并未改变,所以拒赔。
  大妈状告司机、车主、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
  后来,小周才知道,这辆车其实是租赁公司老板找朋友老王租的,是老王的私家车,登记性质为家庭自用。为了维权,大妈将小周、车主老王、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承担这次损失的60%,即13万余元。
  肇事司机:不知道这辆车是私家车
  小周认为,虽然他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损失却不应该由他承担,因为他租车时反复询问了车辆保险情况,租赁公司也明确车辆有50万额度的三责险可用于事故理赔,他才租的车。租车时,他并不知道这辆车不是租车公司的,更不知道车辆的使用性质跟保险登记的不一致。
  车主:损失应由租赁公司承担
  车主老王认为,他把车租给租赁公司,签合同时约定,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租赁公司负责。租赁公司将车转租,他不知情。
  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不赔
  保险公司一方则认为,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该公司保险合同的条款,只有经过车主允许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这辆车租给小周,老王不知情,而且老王不是事故直接责任者,加上车辆使用性质跟保险合同登记的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租赁公司:车主是同行,应视同同意转租
  租赁公司一方则在法庭上称,老王也是做汽车租赁生意的,他们双方认识。当时因为自己公司的车全部出租了,才找老王求援的。作为同行,老王理应知道自己从他那里租车,是用于转租。
  除保险公司外,其他三方均要担责
  南京中院日前审理此案,认定大妈应承担40%的损失。事故车辆投保时登记的性质为家用,事故发生时的性质为经营性质的对外出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以家庭自用为目的的非用于经营用途不符。同时,老王没有及时通知车辆性质的相关变更,因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老王将登记为家庭使用的轿车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又没有及时跟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性质变更,所以应承担15%的责任。
  租赁公司明知这辆车是老王的私家车,还用于转租营利,同样应承担15%的责任。
  小周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且在租车时查看过车辆行驶证,应当知道这辆车是私家车,而非租赁公司专门用来出租的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租用这辆车,应承担30%的责任。
  私家车挂租车公司名下,是“行业潜规则”
  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南京多家租赁公司,除极少数大型连锁车辆租赁公司外,大部分租车公司老板均承认,租赁公司自有车辆有限,大部分车是从个人手中租来,再以租赁公司名义转租出去的。
  “行业内都是这么运作的,90%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都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公司,第一车辆报价相对较高,第二贬值快,想过户时费用也高。”大明路一家租赁公司的老板称,要是租赁公司都自己买车用于出租经营,成本太高了,风险也就更大。
  同时,记者对市场上运行的一些“专车”进行调查,发现部分车辆登记的性质也是自用,而非经营之用。如今,都挂在了租赁公司名下,从事“专车”运营。
  原标题:租来的车投了保 发生事故却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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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投了保发生事故却遭拒赔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日 08:16 来源:新华社-现代快报
原标题:租来的车投了保发生事故却遭拒赔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市民小周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得知租的是一辆私家车,除了交强险外,另有保额50万元的三责险,他挺放心的。可后来开车外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不同意在商业险部门理赔,小周认为损失不应由他承担。伤者只好将肇事司机小周、车主老王以及租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来看看他们在法庭上的说法以及法院最终如何裁决。通讯员 施中宣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租车开撞了人
  商业险拒赔
  去年春天,小周去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准备带一家人自驾游。看了这辆车的行驶证后,小周询问车辆保险情况。租赁公司老板称,这辆车除了交强险外,还有50万元三责险,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
  得到这样的答复,小周便放心租车了。开车外出后,意外发生了,小周将一位横穿马路的大妈撞伤,导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起初,小周对赔偿问题并不担心,因为这辆车有50万额度的商业险,自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也就10多万元。
  不过,随着保险理赔的进行,麻烦来了。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方面,则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登记时,这辆车注明为家用,事故发生时,车子处于租赁状态,属于经营之用,用途性质改变,而保险并未改变,所以拒赔。
  大妈状告司机、车主、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
  后来,小周才知道,这辆车其实是租赁公司老板找朋友老王租的,是老王的私家车,登记性质为家庭自用。为了维权,大妈将小周、车主老王、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承担这次损失的60%,即13万余元。
  肇事司机:不知道这辆车是私家车
  小周认为,虽然他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损失却不应该由他承担,因为他租车时反复询问了车辆保险情况,租赁公司也明确车辆有50万额度的三责险可用于事故理赔,他才租的车。租车时,他并不知道这辆车不是租车公司的,更不知道车辆的使用性质跟保险登记的不一致。
  车主:损失应由租赁公司承担
  车主老王认为,他把车租给租赁公司,签合同时约定,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租赁公司负责。租赁公司将车转租,他不知情。
  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不赔
  保险公司一方则认为,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该公司保险合同的条款,只有经过车主允许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这辆车租给小周,老王不知情,而且老王不是事故直接责任者,加上车辆使用性质跟保险合同登记的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租赁公司:车主是同行,应视同同意转租
  租赁公司一方则在法庭上称,老王也是做汽车租赁生意的,他们双方认识。当时因为自己公司的车全部出租了,才找老王求援的。作为同行,老王理应知道自己从他那里租车,是用于转租。
  除保险公司外,其他三方均要担责
  南京中院日前审理此案,认定大妈应承担40%的损失。事故车辆投保时登记的性质为家用,事故发生时的性质为经营性质的对外出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以家庭自用为目的的非用于经营用途不符。同时,老王没有及时通知车辆性质的相关变更,因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老王将登记为家庭使用的轿车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又没有及时跟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性质变更,所以应承担15%的责任。
  租赁公司明知这辆车是老王的私家车,还用于转租营利,同样应承担15%的责任。
  小周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且在租车时查看过车辆行驶证,应当知道这辆车是私家车,而非租赁公司专门用来出租的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租用这辆车,应承担30%的责任。
  私家车挂租车公司名下,是“行业潜规则”
  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南京多家租赁公司,除极少数大型连锁车辆租赁公司外,大部分租车公司老板均承认,租赁公司自有车辆有限,大部分车是从个人手中租来,再以租赁公司名义转租出去的。
  “行业内都是这么运作的,90%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都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公司,第一车辆报价相对较高,第二贬值快,想过户时费用也高。”大明路一家租赁公司的老板称,要是租赁公司都自己买车用于出租经营,成本太高了,风险也就更大。
  同时,记者对市场上运行的一些“专车”进行调查,发现部分车辆登记的性质也是自用,而非经营之用。如今,都挂在了租赁公司名下,从事“专车”运营。
  原标题:租来的车投了保 发生事故却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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