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遗弃被保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五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十一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二) 被保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收割机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
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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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C《中国保险条款》(中文)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  三者险、盗抢险等等,各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条款时只能全 部选择 A 或者 B 或者 C,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选择了 A,那么三者险、 盗抢险等等也必须...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保险资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车险保险条款ABC条款知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车险保险条款ABC条款知识,区别ABC条款的差异及现用公司车险ABC 条款 选择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 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洋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太平洋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 单和特别...  机劢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机劢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 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地震;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9)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10)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制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
(3)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和交强险的竞合处理
1、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除外责任
1、下列情况下,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没有驾驶证。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车辆、营业性客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2)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情况
(1)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以及其他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一般针对新车)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旧车)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1)折旧率举例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折旧率表
9座以下客车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0.90%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折旧率表
微型载货汽车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2)折旧率计算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
3、协商确定 :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练习: 某私人所有的捷达车5座,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新车购置价10万元(含购置税),已经使用26个月。计算保险金额。
(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1、影响费率的因素:从车因素;从人因素;其他因素。
从车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车辆的用途,车辆新旧,车辆安全配置,行驶区域,排气量,停放地点。
从人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驾驶员)的性别、年龄、驾龄、违章肇事记录、索赔记录、婚姻状况、职业、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和品行,驾驶员数量。
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多辆车优惠,奖惩制度,免赔规定,再保险情况,通货膨胀,货币的时间价值,法律、法规及政策,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包括:提供增值服务、延伸服务和公益服务等。
2、 保险费计算
(1)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基本险的标准保费)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车辆种类和车龄,选择相应的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
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基础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例1:某新车为5座家庭自用汽车,购置价为10万元,投保车损险。
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593元,费率为1.41%,车损险基准保费=593+10万×1.41%=1949元。
问题: 如果车龄变为5年,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车损险基准保费是多少?
例2:某7座企业非营业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计算车损险基准保费。
查费率表,基础保费为442元,费率为1.16%,则该车辆的车损险基准保费=442+10万×1.16%=1602元。
问题: 如果车龄变为6年,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车损险基准保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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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实务73等内容。 
 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第五章 机劢车辆保险实务 第一节一、保险对象 (一)汽车本身 按使用性质丌同分为以下三类: 1. 营业用汽车:...  本课程主要介绍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结合最新的 《机动车辆保险...本课程的重点章节: 第四章 汽车保险实务 第五章 汽车保险基本险 第六章 交通...  1 机动车辆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 年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车险理赔业务一般案件...3 第一节 概述......  (2 学时) (1 学时) (3 学时) 第四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实务操作 教学目的: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的基础知识及保单填写规范 教学要求:通过...  AFP继续教育:机动车辆保险实务答案2016_其它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AFP继续教育:机动车辆保险实务答案2016 文档贡献者 prwanghao 贡献于 ...  五.责任认定 经交警认定为保险车辆全责 六.理赔处理 经核定损失,保险车辆损失...第六章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 60页 5下载券
车险条款及实务操作简介 25页 ...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_社会学_人文社科_专业...第五章 委托办理索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被保险人委托修理厂及 4S 店等第...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二)参编人员及主要编写内容: 龚立伟(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部分第三、五、...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及实务》参考复习题(徐志刚)_经济/市场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车、挂车可签发便携性交强险标志 D.两种标志都可不用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9....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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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租赁机动车驾驶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租赁机动车并具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上述所租赁的机动车仅限于13座(含13座)以下客车。&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对于依法或依租赁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财产损失,包括:1、所租赁机动车辆的直接损毁;2、所租赁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且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3、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二)人身伤亡,包括: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2、所租赁机动车的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发生所租赁机动车全车盗抢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所租赁机动车或者遗弃所租赁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四)所租赁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所租赁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所租赁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6、所租赁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所租赁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7、所租赁的非营运机动车被用于营运性运输。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七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驾驶所租赁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所租赁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所租赁机动车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所租赁机动车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丢失,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七)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租赁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八)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九)所租赁机动车在全车盗抢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十)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十一)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部分;(十二)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十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租赁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就第三条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约定单项赔偿限额,每个单项赔偿限额均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前款约定的基础上对每个单项赔偿限额做进一步细分。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政府有关部门、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涉及伤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涉及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七)涉及所租赁机动车全车盗抢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受害人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所租赁车辆损坏或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所租赁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1、如被保险人未向所租赁机动车所有人赔偿的,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所租赁机动车所有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2、如被保险人已向所租赁机动车所有人赔偿的,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租赁机动车所有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若被保险人已经与租赁机动车所有人签具权益转让书的,则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第二十九条& 赔款计算:(一)财产损失,包括:1、所租赁机动车辆的直接损毁;(1)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所租赁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出险时所租赁机动车的实际价值。2、所租赁机动车全车盗抢在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出险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3、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据所租赁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4、出险时所租赁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5、如果就财产损失约定了单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就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单项赔偿限额。(二)人身伤亡 1、保险人依据所租赁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应负赔偿金额,其中:(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2)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应负赔偿金额为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扣除其他机动车辆交强险赔偿金额后,乘以事故责任比例。2、如果就人身伤亡约定了单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就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单项赔偿限额。(三)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人或所租赁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所租赁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所租赁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所租赁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四)保险期间,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载明免赔额(率)的,保险人将在二十九条计算的赔款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减:(一)约定免赔额的,直接在赔款总额内予以扣减相应金额; (二)约定免赔率的,扣减金额为赔款总额与免赔率之积。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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