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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与左占玉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申请案
【全文】CLI.C.3880531
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与左占玉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焦为民,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占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占宝。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因与被申请人左占玉、左占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果树再延长30年的承包合同书上所记载的200斤产量地已经被张唐铁路和半壁山政府拆迁办补偿给了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再次主张土地补偿费的荒山属于集体未发包荒山,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应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形式,二被申请人不享有获得相应承包地补偿款的权利。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被申请人左占玉、左占宝提交书面意见称,《土地果树承包期再延长30年合同书》能够证明本案争议的小车坊沟北阳坡和西坡的4.45亩山地属于二被申请人所有,再审申请人称该地属于集体未发包荒山没有证据证明。该4.45亩山地承包权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没有任何争议,并且同样情况的佛爷来其他承包户,尤其是同是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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