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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版本 【范文十篇】
公司法最新版本
范文一:一、单项选择题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
)起不能抽逃其出资。?
A.缴付出资之后?
B.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
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D.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
7.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
年末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为3000万元。2005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
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得再抽逃其出资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9.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
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
A.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C.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D.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13.2004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1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权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的机构是(
B.职工代表大会?
C.股东大会
二、多项选择题?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A.公司变更名称
B.法定代表人
C.经营范围
D.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2.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E.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下述有关股东出资的命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B.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C.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
D.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B.法定代表人
C.财务负责人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D.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合并、分立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A.国家公务员?
B.本公司监事?
C.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D.本公司经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
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有(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检查公司财务?
C.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D.监督董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9.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包括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B.因犯罪被剥夺政冶权利,执行期满未逾8年?
C.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权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是(
A.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1/3以上的董事?
C.董事长?
D.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1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D.两个以上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1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B.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C.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D.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A.总经理?
B.董事长?
C.1/3以上董事?
D.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通学校提供)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由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是(
A.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合并、分立、解散?
C.发行公司债券?
D.修改公司章程
1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有
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B.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C.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D.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是(
A.公司章程规定
B.董事会决议通过
C.股东会决议通过
D.监事会决议通过
18.下列事项中,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
B.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C.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D.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9.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于日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
月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20.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位副董事长王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答案:B
解析: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
股票只能对社会公众发行。
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
得抽逃出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的,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得抽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有条件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通学校提供)
解析:依照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因此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
(3000-X)/6000=25%,则X=1500万元。
8.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
乙、丙,因此正确答案为B。
10.答案:C?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1.答案:A?
解析: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2.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解析: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和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答案:ABCDE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答案:ABD
解析:C项错在“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正确的命题应当是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答案:ABCD
解析:根据《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答案:ABCD
6.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
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
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C选项是错误的。
7.答案:ACD?
解析:公司的监事其
监督对象包括董事,所以监事不能担任董事。
8.答案:ABCD?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共分七项。本题
四个选项都是监事会的职权。
9.答案:ACD?
解析: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包括因犯某
种罪判处刑罚和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上述职务:因破产或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未逾3年,不得担
任上述职务;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和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10.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1.答案:ABCD?
解析:新公司法删除了关于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12.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
权,D选项是经理的职权,故选A、B、C。
13.答案:C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答案:ABC?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A、B、C选
项是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而D选项是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
15.答案:AB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解析:“D”项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解析: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8.答案:AC?
解析:根据《公司法》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作了特别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9.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20.答案:BD?
解析:要注意与股东大会职权的区
别。B选项所述内容属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而非董事会的职权;D选项的违法之处在于,仅
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存档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由全体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范文二:有限公司
(不设董事会)
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由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当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经
表决通过有效。任职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职
年,任期届满,经执行董事同意,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
责管理人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
表决通过有效。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名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选举产生,经
表决通过有效。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范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一)删去第七条 第七条 资本”。
第二款中的“实收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 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表人姓名等事项。 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
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 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二项修改为: 列条件: “(二)有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第二十三条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缴的出资额;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条修改为:“有限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缴的出资额。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法律、行政 足。 定对有限责任公司 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注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 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删去第二十 第二
十七条 七条第三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除外。 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删去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六)将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改为第二十九条, 资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 修改为:“股东认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 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 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出资后,由全体股 设立登记。 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送公司登记申请 书、公司章程等文 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七)删去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 三条第三款中的 “及其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
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
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 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删去第五十 第五十九条 九条第一款。 抗第三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十九条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九)将第七十七 第七十七条 条改为第七十六 条,并将第二项修 改为:“(二)有 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的股本总额或者募 集的实收股本总 列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 第七十六条 列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 (三)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资本最低限额;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十)将第八十一 第八十一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第八十条
条改为第八十条, 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 为:“股份有限公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十,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 人认购的股本总 额。在发起人认购 得向他人募集股 份。” 第三款修改 为:“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定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一)将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 式设立的,注册资 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的,注册 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的股份缴足前,不 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
四条改为第八十三 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 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 条,并将第一款修 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 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 改为:“以发起设 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转移手续。 限公司的,发起人 续。 应当书面认足公司 股份,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缴纳出 章程规定其认购的 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 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 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资。以非货币财产 章程、 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出资的,应当依法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立登记。 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 为:“发起人认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资后,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由 董事会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公司章程 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文 件,申请设立登 记。” (十二)删去第一 第一百七十八条 百七十八条第三 款。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商业咨询、商业运营、商业策划、商业租赁、投资管理、企业营销咨询、企业策划、水电安装、室内设计、技术开发及服务、广告、连锁经营、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验发业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
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范文五: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 188 号 电话:025- 传真:025-
一、公司简介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9 月 30 日,并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38928.36 万元, 股票简称“航天晨光”,股票代码“600501”。 公司前身为中国近代民族工业的摇篮——1865 年于清朝洋务 运动中创建的金陵机器制造局。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隶属于兵器工业 部和航天工业部, 现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大型综合装备制造 业企业。 航天晨光占地 87.3 万平方米,现有员工 2900 余名,其中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1115 名,中、高级技术人员 621 名,享受国务 院特殊政府津贴专家 5 名。航天晨光建有研究开发中心、信息中心、 检测实验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和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网络,具有强 大的产品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能力,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和现代 化的管理手段。公司在南京、北京、上海、重庆、沈阳等城市建有 9 大工业园区,拥有 9 家产品经营分公司和 12 家与美国、日本、韩国、 丹麦等国家合资控股子公司以及 4 家参股公司, 并在香港驻有一家全 资子公司,形成了以装备制造为主业、五大主导产品为支柱、九大工 业园区为基地、全国营销网络为平台的的控股型集团发展格局。 航天晨光拥有“江苏省著名商标”——“三力”品牌和 AAA 级的信用等级。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专用汽车科研生产基地之一,生产 的专用车辆产品达 25 个种类、400 多个品种,是中国首家获得民航 机场加油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中国军用油料特种车定点研制和生
产企业;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研究生产基地,全 球第五个研制生产 RTP 管的厂家,拥有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并且是亚洲唯一一家参加美国波纹管 标准化组织(EJMA)的企业;公司的卫星通讯产品多次承担并圆满完 成国家重大事件的通讯保障任务;公司的艺术制像产品蜚声海内外, 是世界著名的青铜艺术品研发生产基地; 公司的掘进机产品多次创造 并保持全国月掘进尺最高记录; 公司拥有美国 《ASME》 规范产品“U” 和“U2”类授权证书及钢印,是国家权威部门批准的 AR1 级、AR2 级 压力容器和 CR2 级汽车罐车制造企业。公司获得了中国质量万里行 “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投诉用户满意品牌”荣誉证书,艺术制像产品 获得国家质量金奖,金属软管获得国家最高质量奖银奖。 在艺术制像方面,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工艺水 平高超、生产设备精良、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是
目前综合实力最强的 金属艺术品制造企业, 公司现在是中国铸造协会副理事长单位、 江苏 省铸造协会会长单位、 艺术铸造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全国城市 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 是国内唯一具有由国家建设部颁发的 大型铜像安装资质的企业, 是国内唯一具有由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钢结 构国家二级安装资质的艺术制像企业, 公司制造的大型青铜艺术制像 产品是国内唯一获得过国家质量金奖的产品。 公司的艺术制像已有近 百年历史,特别是经过香港“天坛大佛”工程后的近三十年发展,公 司已形成以下十五大核心技术:
“分块拼装整体悬挂”大型艺术制像结构设计技术
整体模型的结构有限元分析和设计技术
测得各个风向作用下体型各异的大型艺术制像的表面压力和风 动力情况的风洞试验技术
板片空间结构体系应用于大型艺术制像的主钢架设计和应用技术
大范围精密自定位激光三位扫描技术
对扫描得到的 3D 数据进行放大、光顺、重构等逆向处理技术
采用 CNC 加工中心进行模型数控加工技术
测控箱式一次成型放样法
CAPP、PDM 计算机辅助工艺设计技术
顶注、无冒口的薄壁大面积铸铜壁板树脂砂铸造技术
树脂砂——陶瓷型复合铸造技术
高精度、高效率的三维控制现代测绘技术
大型艺术制像现场空间精确定位的壁板安装技术
非融化极气体保护手工焊(TIG 焊)的壁板全位置焊接技术
应用于航天产品的钢结构长效重防腐技术。
二、公司各类证书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组织机构代码
4 中国铸造协会理事会理事长
5 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证书
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中国艺术铸造产业基地奖牌
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 资信等级证书
1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3 大型青铜制像产品国家质量金奖证书
14 曾经获得的中国航天标志产品认可证书
15 制作国礼“永远盛开的紫荆花”纪念证书
16 科技进步一等奖奖状
17 航天优秀专利项目证书
18 铸件展品一等奖证书
19 中国艺术铸造年会优秀作品证书
20 钢结构二级专业承包资质
21 中国铸造行业千家重点骨干企业
公司简介及产品目录
序 号 1 2 3 4 5 6 7 名 称 建设单位 香港宝莲禅寺 南京鸡鸣寺 泰国佛学院 杭州净慈寺 宿迁霸王故居博 物馆 扬州大明寺 南昌佑民寺 无锡灵山 8 无锡灵山大佛 旅游开发 公司 中央政府赠送香港政 9 府(庆香港回归)紫荆 花 10 11 12 无锡“图腾龙柱” 雕塑 澳门观音像 茅山老子神像 无锡镜花缘 景区 澳门观音苑 茅山老子故居管
理局 上海古北 博物馆 云南大理 观音苑 中央政府 高 13 米 高 20 米 高 28 米 中央政府 高6米 高 88 米 规格(高 度) 高 26.4 米 高 10.5 米 高 14.4 米 高 11.3 米 高 10 米 高 10 米 高 10 米 制作方式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紫铜板锻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完成 年份 94 95 1996
香港天坛大佛 南京鸡鸣寺塔刹 泰国吻洞大佛 杭州净慈寺毗卢佛 宿迁“霸王举鼎” 铜像 扬州大明寺塔刹 南昌佑民寺 阿弥陀佛像
锡青铜铸造 贴金
锡青铜铸造 贴金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黄铜板锻造 锡青铜、锻铜 结合 锡青铜铸造
上海古北宝顶 云南大理 雨铜观音像 中央政府赠送澳门政 府(庆澳门回归)盛世
高 10.8 米
锡青铜铸造
莲花 16 南京“生机”雕塑 南京市政府 高 12 米 铜板锻造贴 金 500 尊,青铜 铸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不锈钢锻造 黄铜板锻造 黄铜板锻制 锡青铜铸造、 高 27 米 动作机构一 体 高 19 米 锡青铜铸造 00
杭州灵隐寺 500 罗汉
杭州灵隐寺 山东南山大佛 禅寺 陕西法门寺 南昌军事博物馆 兰州李佛禅寺 内蒙古天地通公 路建设发展公司 无锡灵山旅游开 发 公司 泰国清莱万佛寺 江西萍乡钢铁有 限公司 如皋定慧寺 句容建设局 常州天宁寺 如皋旅游 开发公司 福建泉州旅游 开发公司 云南大理市文化 局 海南南山
18 19 20 21 22
山东南山大佛 陕西法门寺毗卢佛 南昌火箭 甘肃兰州李佛像 内蒙古观音铜像
高 28 米 高 11.3 米 高 12 米 高 20 米 高 10.8 米
无锡灵山“九龙 灌浴”群雕 泰国清莱富贵 弥勒佛 萍乡钢铁厂广场铜雕老鹰 “定慧寺”塔刹 “大圣”塔刹 常州天宁寺塔刹 如皋寿星像
25 26 27 28 29
高 12 米 高 10 米 高 12.7 米 高 36 米 高 33 米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黄铜板锻造
泉州郑成功像 “云南大理崇元寺” 抱云龙柱 海南三亚海上
黄铜板锻造
高 14.7 米 高 108 米
黄铜板锻制 不锈钢锻造
观音像 33 34 无锡玉祁铜亭 云南大理崇圣寺群雕 峨眉山金顶 “十方普贤 菩萨”铜像 重庆华严金佛
观音苑公司 无锡玉祁镇政府 云南大理崇圣寺 峨眉山旅游开发 公司 重庆九龙坡佛学 院 山东荣成西霞口 集团 澳门 MGM 金殿 张家口烟厂 苏州重元寺 无锡灵山发展有 高 8.8 米 最高 14 米, 48 尊 高 42 米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锡青铜铸造
黄铜板锻造
37 38 39 40
太阳神像雕塑 澳门MGM金殿铜狮 张家口烟厂龙铜雕
苏州观音像
高 13 米 高 10 米 高 10 高 33 米 长 40 米, 高9米 高 18 米 高 10.8 米 高 42 米 2000 平方 米 高 16 米 高 61.9 米
锡青铜铸造 硅青铜铸造 黄铜板锻造 锡青铜铸造
无锡灵山降魔图
锡青铜铸造
江苏太仓郑和铜像 长春四面观音像 奉化雪窦寺弥勒佛像
太仓郑和纪念馆 长春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 浙江奉化雪窦寺 无锡灵山发展有
锡青铜铸造 黄铜板锻制 锡青铜铸造
无锡灵山花塔
黄铜板锻制
花都老子像 湖南沩山千手观音
广东圆玄学院 湖南沩山旅游开 发公司 西双版纳昊缘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关公旅游开
锡青铜铸造 黄铜板锻造
云南西双版纳大佛 山西关公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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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六:xxxx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二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所:xxxx号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xxxx。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万元)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x日
范文七:原《公司法》相关条款 修改后《公司法》相关条款 修改内容 国家主席令 2005 年第 42 号 国家主席令 2013 年第 8 号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 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 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 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 的“实收资本”。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 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 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 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 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 将第二项修改为: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二)有符合公司 资额; 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 认缴的出资额”。 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 缴、注册资本最低限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六条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 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额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除外。 款。 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 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 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删去第二十九条。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 十九条, 修改为: “股 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后,由全体股 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 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 程等文件,申请设立 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 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款中的“及其出资 列事项: 下列事项: 额”。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 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 立一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 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 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 人数; 七十六条,并将第二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 项修改为:“(二) 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 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 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本总额; 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三)股份发行、筹办 实收股本总额”。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五)有公司名称,建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 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
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 八十条,并将第一款 修改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的股本总额。在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缴足 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 募集股份。 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 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 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 本总额。 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定。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
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 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 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 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 八十三条,并将第一 款修改为:“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应 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缴纳出资。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转移手续。 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 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 移手续。” 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第三款修改为:“发
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 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 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 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记。 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出资后,应当选 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范文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范文九:2012年最新公司法
2012年最新《公司法》是日起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范文十:深度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
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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