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农村宜春市危房改造造补贴政策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预算指标及省级补助计划的通知
信州区、三清山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中央补助预算指标及省级补助计划的通知》(赣财社指[号),现提前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省级补助计划&& 万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等的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二、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建设部门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提前安排好当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2015年其余的补助资金,待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确定后另行下达。
附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预算指标及省级补助计划分配表(不下发)
&&&&& 上饶市财政局&&&& 上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饶市建设局
201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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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91)&&(112778)&&(111329)&&(103998)&&(80234)&&(79865)&&(78049)&&(66244)&&(55588)江西省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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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1时25分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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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9月12日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切实做好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出台《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若干规定(试行)》,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困难农户、国家重点优抚对象等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规定》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列入补助对象,重点予以安排。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级、D级危房的,不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的申请条件是: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贫困户。《规定》还明确了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三榜公示、批准改造等程序,要求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村庄,都应成立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对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的,弄虚作假骗取改造指标的,取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防止超标准建房,建房面积严重超标或建三层及以上楼房的,取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记者 刘芝毅 通讯员 王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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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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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00&&&&更新时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计委、财政局的《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市教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2001年10月18日)
&1984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由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全市中小学校舍修建及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市共筹措校建资金逾10亿元,修建中小学校舍面积410万平方米。全市中小学校舍总面积从1984年的221万平方米扩大到480万平方米。但是,由于近几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市中小学危房又有抬头之势,至2001年6月底,全市共有中小学危房601183平方米,危房比例12.56%,其中:B类171476平方米,C类200134平方米,D类229573平方米,严重威胁着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6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市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赣府厅发[2001]61号文件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宜发[2001]2号文件)为依据,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巩固“两基”成果,把学校安全工作真正摆在重于泰山、至高无上的位置。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精密筹划,精心组织实施“工程”。按照全省的目标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从2001年开始,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中小学安全隐患。
二、实施工程的资金来源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教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五个方面:1、努力争取中央、省级专款补助;2、市政府设法筹措一定数量配套资金;3、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工程”所在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4、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但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5、鼓励各种形式的单位和个人捐资建校。
三、实施工程的规划
各地实施“工程”必须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工程”启动之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对农村分散的教学点、初小及规模过小的初中,能够撤并的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不拨付“工程”款。
各地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模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彻底排查和核实,并以此为依据由教育、计划、财政等部门按年分批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及每栋房屋。
四、实施“工程”的资金管理和质量监督
“工程”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承诺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工程”专款必须专用,严禁用于清偿以前建设欠款或挪作他用。要按照“工程”资金拨款进度,由教育审计部门实行资金使用同步审计制度,对滞留、克扣、挪用“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施“工程”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正规设计、持证施工、专业质量检查监督和规范性验收原则,严禁“三无”工程、“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要认真按照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持工程招标制,对项目申请、规划、地质勘探、设计、招标、施工、质监、验收各个环节从严把关,建立全面安全工作档案,实行校建质量终身制,责任落实到人。需要改造、重建的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切勿脱离当地实际,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五、实施工程的组织领导
实施“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文件)的前提和保证。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晓晖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教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其人员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具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管理机构中要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要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责任制度,各级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到每所学校、每一栋房屋。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学校负责人按其职责为相应的主要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专设中小学校舍修建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中小学危房改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项目工程的实施,各地要建立或健全中小学校舍普查、危房改造规划、安全事故认定及追究、资金安排等制度,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校园及校舍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形成中小学校建工作的科学管理机制。“工程”完成后,再出现的新危房问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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