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我是委托工厂生产。想问下产品的没有工厂 生产许可证证和执行标准是需要我自己申请还是用生产商的?

我想注册一个商贸公司我自己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委托生产食品可以吗?
我想注册一个商贸公司我自己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委托生产食品可以吗?
09-09-15 &匿名提问
可以委托生产食品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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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行政受理中心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2. 油炸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QB/T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3《裹衣花生》;QB/T3《油炸花生仁》;QB/T3《烤花生仁》;QB/T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其中坚果应符合GB《坚果食品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六)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固、液两相产品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烘炒类和油炸类)
  检验项目
  净含量
  出仁率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纯质率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
  羰基价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黄曲霉毒素B1
烘炒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大肠菌群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其他类)
  检验项目
固形物含量
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黄曲霉毒素B1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注:1.依据标准: GB2760、GB2761、GB11671、GB15199、GB19300、GB771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等。具体技术要求见附表。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的,则3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或不少于200k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下表序号1~14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下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下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固形物含量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
  GB19300
GB/T5009.37
  过氧化值
  GB19300
GB/T5009.37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GB2760
GB/T5009.28
GB/T5009.30
GB/T5009.32
GB/T5009.35
GB/T5009.97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黄曲霉毒素B1
  GB2761
GB/T5009.22
花生及其制品&20&g/kg,其他&5&g/kg
  GB11671
GB/T5009.12
  GB11671
GB/T5009.11
  GB15199
GB/T5009.13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
  企业执行标准
GB/T4789.2
  直接入口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大肠菌群
  企业执行标准
GB/T4789.3
  直接入口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
  GB77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能在市场上销售吗
(12条回答)
var sogou_ad_id=73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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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汇总帖
& 0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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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60 )
什么叫委托加工?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委托加工分为三种方式即:OEM\ODM\OBM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中文字面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ODM-- Original Designed Manufacturer中文字面意思是原始设计制造商OBM—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r中文字面意思是原始商标制造商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A方看中B方的产品,让B方生产,用A方商标,对A方是OEM ;A方自带和设计、让B方加工,这叫ODM;对B方来讲,只负责生产加工别人的产品,然后贴上别人的商标,叫OBM。------以上为天书朋友提供的[本帖最后由 质量人 于
22:03 编辑]
发布于 20:29:07
委托加工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发布于 20:50:34
问:请问领导,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委托加工如何备案?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吗?谢谢!
答:您好! 您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委托加工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 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根据《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号),国家对公告中的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对于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生产、销售、使用。
问:无QS企业可否委托有QS企业生产产品?
答:您好! 您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您可委托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但需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具体的程序和要求您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看您所要生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我们是一家糖果生产企业,由于企业发展迅速,有一些装袋产品的订单自身来不及完成,所以需要委托别的公司代为完成.我们现在正在遴选这类企业.请问,这类不从事制造只进行分包装的企业需要哪些资质?对我们公司来说,又应该履行何种必要的手续呢?谢谢!
答:关于委托加工的问题,请见总局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问:食品生产监管司的领导们:  您们好!一家香港企业,委托内地一家有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使用香港企业的注册商标,所有产品交由国内另一家贸易公司总经销,并由这家贸易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请问:1、香港企业在内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时,生产者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应该怎么标注? 2、香港企业如果在内地设有分支机构,生产者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应该怎么标注?
答:依据您的说法,如果您的产品没有办理任何的进出口手续,则根据您企业的生产特点,应属于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的情况,应遵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1、《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实施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因此具体本条问题,你需要标注的是香港企业作为委托企业,需标注名称和地址;国内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和QS标志等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2、你公司这种属于委托加工在国内生产的行为,所有产品其他的标识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标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 13:29:40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1、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2、有证企业委托其它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3、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方(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附件以及相关资料表格可以到国家质检总局网上下载:
( 20:51:26, Size: 70.5 KB, Downloads: 86)
( 20:51:26, Size: 164 KB, Downloads: 105)
发布于 20:55:4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索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取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发布于 20:59:48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 [ 号
【发布日期】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二) 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委托生产加工普通食
        品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 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
   (四) 受委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对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文号等内容。此项规定于日起实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厂销售的可销售至该食品保质期结束。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广东省食药局、北京市药监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附件以及相关资料表格可以到国家质检总局网上下载:
[ 本帖最后由 质量人 于
23:03 编辑 ]
( 21:07:41, Size: 26 KB, Downloads: 128)
( 21:07:41, Size: 31 KB, Downloads: 105)
( 21:07:41, Size: 60.5 KB, Downloads: 73)
( 21:07:41, Size: 2.95 MB, Downloads: 78)
( 23:03:35, Size: 66.1 KB, Downloads: 153)
发布于 14:23:55
坛友提问:
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是不是OEM加工。
标注有标识,执行标准用谁的?
我的观点,总公司和子公司关键看你们怎么管理。
一家公司,执行标准不应该搞两套吧?除非你们采用地方标准,而子公司和母公司不在一个省市。
looong发布于 11:48:17
确实时很有用的资料啊
windclouer发布于 17:01:55
坛友提问:
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是不是OEM加工。
标注有标识,执行标准用谁的?
针对这点,我的理解以及过去的操作经验:
1、是否算OEM,要了解商标上的经销商地址,2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子公司是制造单位,而总公司作为总的销售单位或销售商标的话,应作为OEM的关系。第2种是如果子公司是产供销一条龙,那无需作为OEM加工。食品企业里大多数都是第一种操作方式。
2、标注和执行标准方面:包装标准也按照以上2种方式分开操作,需符合《102号令》和GB7718、商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也要区分对待,公司操作时,如果是全国销售
时,不同子公司生产同一产品其标准应统一为国标、行标或其他标准,如果是区域销售,不同分公司可执行不同地方标准。
总的来说,公司千千万,操作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满足要求。
浅见,仅是个人看法。
windclouer发布于 17:25:58
针对OEM管理我谈点小看法:
作为我们质量人员,OEM的管理是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想有效的做好OEM质量管理。外部有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从质量管理我们自身的角度来说的话,我个人认为做好以下几点对管理工作还是有帮助的。
1、OEM加工工厂的选定及合同的签订:该工作质量部门一定要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参与进去。可以不牵头,但是必须要审核加工工厂的生产硬件及软件。如果质量部门该工作以前未参与的话,则一定要在每年签订加工合同时要加质量条款作为重要的附件加进去。至于质量条款里弄什么内容,相信各位同仁肯定比我清楚。
2、公司支持力度够的话,建议增加外协派人驻厂管理。
3、定期的审核是必须的,不要嫌麻烦,定期的审核也是一个重要的沟通方式。
4、当OEM工厂产品出现问题时,偶尔1次的派人去协助他们解决会对后期的OEM质量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
5、如果自身的质量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可邀请OEM的工厂的质量管理来参观、学习。
当然很多的OEM管理的细节方面,各位坛友都很专业。我就不献丑了。我个人认为作为2个工厂的合作及质量管理工作,除非委托方是巨头,否则单纯靠压而进行管理的方式是不全面的。
rolam-lin发布于 14:48:00
正需要这养的资料,感谢楼主的分享……!
whw006发布于 17:30:03
谢谢楼主的&委托加工资料汇总&.
发布于 19:24:19
QUOTE:原帖由 windclouer 于
17:25 发表
针对OEM管理我谈点小看法:
作为我们质量人员,OEM的管理是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想有效的做好OEM质量管理。外部有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从质量管理我们自身的角度来说的话,我个人认为做好以下几点对管理工作还是有帮 ... 不错的帖子,楼上朋友有空的话大家互相探讨下,我有另开的帖子《关于OEM厂商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问题》。
发布于 07:24:43
很有用的资料,楼主辛苦了!收藏了,谢谢!
markshao2001发布于 23:02:33
我们也在刚委托别厂加工,学习了很多。。。
发布于 20:28:27
还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发布于 20:32:02
我们公司是做糕点的,在销售中有很多外购品.一种是委托别人加工的,贴自己公司的商标.另一种是别人那里购回的,贴的也是别人的商标.类似于代售或是经销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在产品上贴上什么标识?如经营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不做标识,请问会与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什么关系?帮我回复,谢谢!
zdbbk发布于 01:07:30
我正在找OEM加工的资料,非常感谢楼主。
发布于 06:55:01
多学点 没有坏处的,说不定将来 用得上呢, 谢谢楼主提供
发布于 21:34:40
最近正被领导逼着弄代加工的事情,一头雾水,楼主的资料让我受益匪浅啊
一语惊醒梦中人啊
发布于 16:40:11
资料很完整,谢谢楼主,
发布于 20:54:55
看到这么详细的资料,感到有歉意,多谢楼主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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