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性质鉴定台湾养老机构名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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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进行,我国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各市县普遍开展起来,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已在 2000多个市县实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各省、市、县均相继建立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经管职工退休养老工作.
但这些机构的名称很不一致,有的叫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局或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有的叫退休费用统筹管理所或办公室,有的叫管理服务局或中心,有的叫社会养老保险公司或社会劳动养老保险公司等等,给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少困难,甚至由于对机构名称理解不同,出现了将社会养老保险混同于人民养老保险公司经办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不正常状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做好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省、市、县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名称应统一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事业性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至于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规格和编制人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养老险热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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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黎,昌黎县,昌黎县人事,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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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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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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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
]&&&&来源:
&&&&[字体:
编号:13028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1: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含基本养老金核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第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第十条: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单位,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和退休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
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含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1.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2.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4.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1.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在职人员死亡;
2.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在职人员出国定居;
3.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合同制参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必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4.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以及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等。
六、申请材料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1. 《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3份);
2. 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4. 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1份);
5.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申请退休职工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7.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填报《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2份),并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减员申报表(2份);
2.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供养直系亲属材料(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生存状况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外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2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份);
3.申领人相关材料(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开户银行信息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国定居材料(定居国绿卡、本人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1份,验原件);
5.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农民合同制工人提供户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材料原件(2份);
8.参保人员本人或法定受益人申领待遇的报告(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1
(二)投诉电话:0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2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2: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包括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2" Month="1" Year="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3" Year="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已参加市本级失业保险的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2.失业人员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前述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六、申请材料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名单告知书》;
(2)《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1份;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各1份;
(4)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2.在前述的基础上,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1份;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下联);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验原件);
(4)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3张;
(5)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备查。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上述证件因火灾、洪水、车祸、地震等原因灭失而无法提供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2.失业人员死亡有效证明;
3.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5.被抚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被抚养人无固定收入证明;
7.申领人银行账号。
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临办理手续需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1。
(二)投诉电话:0。
附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3: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12" Year="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结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劳动和保障厅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承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本辖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为本辖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急、危重病症(限危及生命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费用报销审核;
(二)确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地区外诊治的费用报销审核;
(三)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包括部门派出机构)人员异地诊治的费用报销审核;
(四)经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居住时在居住地就诊的费用报销审核;
(五)因公出差、学习和探亲、休假期间患急病异地就诊的费用报销审核;
(六)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乙类、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异地诊冶费用、转统筹地区外诊冶费用报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医疗保险证、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属于上述行政确认审批条件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其他材料:
1.具备第(一)项条件的还要提供单位证明;
2.具备第(二)项条件的还要提供《贵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份;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
3.具备第(三)、(四)、(五)项条件的还要提供《贵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诊审批表》一份;《贵港市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份;向社保机构办理的异地工作(定居)备案登记资料(原件)(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者),如外出时间在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且未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外出证明。
4.具备第(六)项条件的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专用章的《贵港市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医保卡。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1。
(二)投诉电话:0。
附件:医疗保险待遇(乙、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转统筹区外诊治、异地就诊、异地就诊医疗费用
报销)审核流程图
医疗保险待遇(乙、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转统筹
区外诊治、异地就诊、异地就诊医疗费用报销)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4: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号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市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辅助器具。
5.工伤职工医疗期内需转诊转院治疗。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发生医疗费用。
2.职工因工死亡有符合供养范围的供养亲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同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审批表3份;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1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
4.医院住院或门诊自费发票原件、对应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和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经批准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7.经批准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原件1份;
8.经批准的《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审批表3份;
2.因工死亡的提供死亡死亡证明书、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减员情况表1份;
3.《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生活来源证明的附件应提供由房产局出示的被供养人的房产证明、被供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出示的有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1份;
4.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5.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6.供养直系亲属超出供养年限范围,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原件1份;
7.交通事故的工伤,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材料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1 (二)投诉电话:0
附件:职工工伤保险审核流程图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5: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立依据
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试行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中央驻桂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6]13号第三条规定:“女职生育保险由自治区保险机构所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统一征缴、支付、管理”。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已参加地级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四)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二)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还需提供: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难产、流产、引产等须出具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书(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女职工实施取环(放环)、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申报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偿费还需提供: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证明(原件))。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1。
(二)投诉电话:0。
附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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