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我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现在无论什么样的商品基本上都会有一个保质期,食品自然也不会例外,其实现在很多人在逛超市时都会不注意食品的保质期,这种习惯是非常不好的,因为有些因为商家的疏漏而造成的食品过期问题比比皆是,所以人们在购买食品时注意下保质期,那么如果发现食品过期人们该怎么办?
  买到过期食品如何去索赔?
  众所周知,过期的食品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过期食品,还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相信没有人会去食用过期食品,那么,消费者若是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应该如何处理?就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太原市消费者协会。
  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后,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维权,太原市工商管理局相关人员会到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所在超市进行查处。
  记者随后咨询了太原市工商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一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太原市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举报购买过期食品,消费者一定要持有该超市的购物发票。如若没有购物发票,消费者所购买的过期食品必须得到所售超市的承认,才能予以处理。在此,记者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商家购买食品,并及时索要发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2016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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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宝是什么东西,我想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甚至是没有见过的吧,这么奇怪的...买到过期食品 超市不愿赔千元
&&& 北京晨报96101现场新闻(记者 樊一婧)市民张先生昨日从国泰百货双桥店购买了四袋燕麦片和一袋华夫,却发现这些商品均已过期。他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获得“千元保底”赔偿的规定索赔,超市方面却未予解决。张先生表示还将继续维权。
&&& 昨天上午,张先生和朋友来到国泰百货双桥店购买了一些食品,结完账还没出商场,他们核对时发现其中购买的四袋燕麦片和一袋华夫均已过期。北京晨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四袋燕麦片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12个月,至昨日已过期两天,而另一袋华夫包装袋上印制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一天。张先生的购物票据显示购买时间为10月13日10时许。
&&&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这个规定,张先生向超市提出索赔,“超市经理打算送几样食品或赔偿几百元了事,谈不拢”。
&&& 昨天下午,记者陪同张先生再次来到国泰百货双桥店,他在超市货架上随意翻看时又发现一袋过期的华夫和两袋过期沙琪玛,“上午我们就发现有过期食品还摆在货架上,好心好意告诉店员要及时撤下呢。”
&&& 记者随后在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间房食药所内见到超市经理,她表示不清楚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也是过来向食药所咨询呢,采购员正在找供应商,我们没钱解决。”张先生说,如果超市不给出解决方案,还将继续走相关法律途径维权。
&&& 线索: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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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11:17&&来源: |
  导读:经常字超市或者小商店买零食的人恐怕都遇到过买到过期食品的经历吧,一般的消费者买到这种都会自认倒霉,因为这些往往金额比较小。但是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下面通过一则来具体解析。
  案情:
  王某于日在某烟酒食品商店购买牛肉干10盒,同月23日,又在该食品店购买牛肉干15盒,共计25盒,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300元。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六个月,即王某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4月5日,王某曾就他人于3月25日所购买的价值240元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食品店退款并双倍赔偿。嗣后不久,王某又就3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分歧:
  本案是一起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先后分两次购买共25盒牛肉干,而且在诉讼之前曾代理他人向食品店索赔,对其行为有明显的认识,显系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另外,该牛肉干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均明显标注在包装盒上,食品店并没有故意隐瞒该食品的瑕疵,王某是明知其已超过保质期而购买,故不应获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食品店的行为,可以建议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法认同的消费者,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食品店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虽然该食品的瑕疵是明显的,但食品店并没有告知王某有瑕疵,故食品店应承担退货的责任。食品店的行为虽然依据有关解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还应有王某因食品店的欺诈行为受到损失,才可获增加赔偿,而本案的王某并没有受到损失,故不应获增加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其赋予的权利。而且,食品店方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该过期食品,故王某应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食品店出售过期食品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食品店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施行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食品店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在食品店有欺诈行为的前提下,王某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只是王某所要求增加双倍赔偿,系理解法律条文的错误,增加赔偿的数额应为该货物价款的本数,而不是价款的两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王某应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涵义,消费者应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公民(或者自然人)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为消费者所下的定义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里的消费是狭义的消费,即指个人的消费,即满足个人所必需的物质文化需求,这是区别于生产商品者、批发零售商品者而言的。看一个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关键是看他有偿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是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偿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用于消费,那么该个人或家庭就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消费者。就本案而言,食品店认为王某系出于营利的目的购买商品,不应为消费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食品店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但食品店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嗣后亦放弃了该主张,故王某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第五款: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本案王某作为一名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而且,在当前一些职能部门尚不能严格管理的情况下,王某的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故对于王某的行为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对该行为负法律责任。王某购买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虽然该食品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王某并不因此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只要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可。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特别法来看,它的着眼点在于严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强调了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即&卖者当心&,对于消费者是否应尽到注意义务并没有强调规定。
  王某先后两次购买了食品店销售的牛肉干,均为过期食品,并在其后为他人于其后购买该过期食品向食品店索赔,获得了退款和双倍赔偿,进而又为自己所购过期食品向食品店索赔,故产生了食品店所说王某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购买该食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最后,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是否构成欺诈。日公布的《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包括&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第9项)在如何具体认定欺诈行为问题上,国家工商局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其中将&销售失效、变质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定性为应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责任的欺诈行为。在这里,经营者不能以产品包装上标有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为理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因为,首先,依《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这是禁止性强制规范,表明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其应知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经营者在食品过期后仍然予以销售这种行为,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重大过失,不是一般过失的问题。
  其次,作为消费者来说,一方面有的消费者不识字,有的消费者不注重保质期限,有的消费者匆忙中忽略了保质期限这种客观事实是广泛存在的;另一方面,经营者在出售食品中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消费者,其将超过保质期内的食品不加任何说明和区别仍予以销售,即有利用消费群体普遍疏忽心理之主观故意心态,可起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的误导作用,这就足以构成欺诈。
  所以,经营者只要没有以特别说明的方式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就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如果通过对需购食品包装标注内容的审查,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不予购买,这是消费者行使选择、比较的权利和予以自我保护的行为;消费者如是在付款后发现,即可行使加倍索赔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在挑选时已发现而仍予购买,并据此而向经营者加倍索赔,这只能说是经营者为消费者创造了这种机会,是经营者对自己出售超期食品行为所应承担的应有之风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这种风险转嫁或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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