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款是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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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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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吴晓灵:银行理财产品不是委托代理而是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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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家大讲堂主讲“财富管理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兼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新浪财经全程视频直播。吴晓灵表示,财富管理市场首要问题是法律关系认识不统
  新浪财经讯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家大讲堂主讲“财富管理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兼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新浪财经全程视频直播。吴晓灵表示,财富管理市场首要问题是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银行理财产品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信托关系。  以下为部分演讲实录:(点击查看吴晓灵“财富管理与基金法”讲座全部发言实录)  财富管理市场存在问题,第一个就是对财富管理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  最主要的大家都可以看到,银行理财产品是信托还是委托代理,银行一直不太愿意承认他的代客理财产品是信托关系,总说他是委托代理。  我们应该知道什么叫委托代理?委托或者是代理都是委托人(授权人)把他的财产和货币交给了受托人之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这叫委托代理。  什么叫信托?信托就是委托人把他的货币资金或者是他的财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操作这些货币资金和财产。  在欧美比较典型的信托必须财产过户,建立了信托合同之后财产是要更名的,就是变成了受托人来持有,但是信托法当中也说过,资产的管理者管理的资产,对于管理者来说是独立的,是不能够跟他自身的财产混在一起,我们的信托法当中把信托关系这一点讲得非常清楚。  我们银行的理财产品它有保底和保一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按照银监会的规定要全部纳入表内,因为你承诺保底就意味着银行对这款产品是有债务关系,除非银行破产为前提才不可以保底,这种情况下就是一种变相的高息存款,因而银监会明文规定要把这一类保底的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纳入表内管理,要占用资本金。  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一些是不保底的,由客户来承担风险,大家想一想客户买了这些个理财产品之后,这些钱绝对不会以购买理财产品的人的名义操作,肯定是银行把这些钱集中起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也应该享受投资的收益,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我认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银行的监管当局还是银行机构,其实对这个问题上还是有不同意见的,我希望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更多地来开展研究、能够统一认识。  但是我认为银监会近年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方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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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2 由受托人从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主动按 (月、季)扣收 的手续费。但借款人无力付息或不付息的,按3.5处理。  ( )3.2.3 其它约定形式:  3.3 对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 )3.3.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 。  ( )3.3.2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分次收取手续费时,应将年收费额平均分摊,贷款期不是整数年限的,应按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收贷款手续费:  ( )3.3.2.1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发放时,收取第一笔手续费,以后各次手续费在每年年初收取;  ( )3.3.2.2采用按月或季结息,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可随结息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 )3.3.2.3采用分次归还贷款本息的,可随还款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4 对 3.1.4约定的手续费部分,由委托人在同意贷款展期之日支付。  3.4 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主动从其开立在受托人处的存款帐户中划收手续费。  3.5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贷款合同被解除、提前终止或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损失的,不影响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的权利,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足额支付手续费。  3.6 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且依照3.3无法扣收或不足扣收的,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委托人因此应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四 条 债务证据  4.1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4.2 委托人承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 五条 税收  5.1因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税法、政策处理。  5.2在受托人划付或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委托人依法从中代扣代缴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负。  第 六条 其他具体约定  6.1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与借款人订立的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委托贷款合同履行的后果和贷款风险。  6.2 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收息后及时划入委托人帐户。委托贷款的逾期罚息、挪用贷款罚息以及委托贷款合同期间延付利息的罚息及已从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亦均归属于委托人。  6.3 本协议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受托人审查通知书内容与〈委托贷款合同〉条款一致的,准予办理。  6.4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  (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  (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  (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实行担保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  (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6.5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中如需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6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如委托人需要担保的,担保合同还应在放款前生效。  6.7 发放委托贷款时,由受托人以贷款的同等金额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中主动划转给借款人的结算帐户或其指定的其他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受托人以还款的同等金额转入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或划转委托人指定的帐户。借款人分期提款、分期提款的,按提款、还款计划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6.8 委托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6.9 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而委托人意欲随之调整的,或者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自主要求调整利率的,应事先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必须有借款人签章),受托人根据通知单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委托人与借款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委托贷款仍按委托贷款合同原定利率计收利息。  6.10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或贷款展期的,受托人均应凭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受托人收到借款人的提前还贷或者展期的书面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意见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不同意借款人的申请。  6.11 因借款人违约而被强制提前收贷的,受托人在收贷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提前收贷。  6.12 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的,在变更前贷款人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三日内回复意见。委托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拒绝同意贷款合同变更。  有关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提前还贷或展期、强制提前收贷,分别依照本协议第6.9,6.10,6.11的约定处理。  6.13 借款人如不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6.14 委托贷款合同期间如遇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等行为,受托人在得知上述情形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立即回复处理意见。  6.15 委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受托人不予垫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6.16 委托贷款到期后,受托人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终期报告书 ,但委托人届时表示不必要的除外。  6.17 委托贷款收回后,委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手续提取相当于已收回贷款数额的委托贷款基金,也可以在委托贷款基金余额范围内指定新的贷款项目或者向其他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  6.18委托贷款重组的,由委托人认可由各有关当事人签定的重组协议。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垫款。重组协议如在实质上构成新的委托贷款关系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定新的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  6.19 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必须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20 本条中所提到的通知或指示、回复(答复)未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发出通知的一方采用书面形式的,相对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七条 贷款风险承诺  7.1 委托人在此承诺承担全部委托贷款风险。  7.2 委托人特别承诺无条件承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的委托、指示或者答复而引起的任何贷款风险。  7.3 委托人任何拒绝承担贷款风险的表示或者只承担部分贷款风险的表示,对受托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这里所称“表示”包括言词和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4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条委托人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可以拒绝执行该种指示(或答复)。委托人拒不更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 八条 有关贷款诉讼和担保的特别委托  8.1 委托协助诉讼  8.1.1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又协商不成,委托人可以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贷款人(受托人)协助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委托人应预先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委托人未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委托书的,受托人不得主动起诉;未预付上述费用的,视为撤销有关起诉的委托。  8.1.2 委托人在此承诺无条件承受贷款诉讼的结果。  8.2 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8.2.1 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或者抵押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或者质押人、质物、质押担保的范围一律由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签定前以书面委托书的方式予以指定。  8.2.2 受托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但不承担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8.2.3 担保合同签定时,委托人应以担保合同的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一并签章,表示担保合同中有关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实际承受。受托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实行后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即委托贷款如不能从实行担保中得到赔偿,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  8.2.4 在委托贷款放款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准用本条8.2.1 、适用本条8.2.2、8.2.3之约定。  第 九 条 转让和转托  9.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转让。  9.2 受托人认为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 处理委托贷款更方便有利的,可以经委托人同意,转托给该分支机构(转受托人)。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转委托。委托贷款被转委托后,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贷款事务直接指示转受托人。  第 十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因变更本协议而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受托人应与借款人协商。  第十一条 违约事项和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事项:  11.1.1 委托人委托指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金额超过委托人已交存的委托贷款基金;  11.1.2 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方式支付手续费;  11.1.3 委托人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要求全部或部分提取;  11.1.4 受托人根据第 六 条的有关约定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 委托人未答复、拖延答复、未以适当形式答复或答复内容不明确,并且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11.1.5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  11.1.6 因借款人或/及担保人与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其它方式偿还债务的。  11.2 受托人的违约事项:  11.2.1 受托人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贷款;  11.2.2受托人擅自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或展期。  11.2.3 受托人未将已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约定或指定的委托人帐户;  11.3 违约处理:  11.3.1 委托人有 11.1.1,11.1.2,11.1.3,11.1.4 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贷款金额 万分之 的违约金。  委托人有 11.1.5 违约情形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100元人民币 的固定违约金。  11.3.2 受托人有11.2.1,11.2.3 违约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金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受托人有11.2.2 之违约情形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元人 民币的固定违约金。  11.3.3 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的,对方当事人除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 十二 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2.1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对受托人的解除权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 委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委托贷款合同》后至《委托贷款合同》届满前,委托人不得解除本协议。确需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因解除本协议而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受托人应与借款人协商。  12.3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合同》不能履行或无须履行、提前终止、到期终止或者解除的,受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协议。  12.4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没有继续履行必要的,双方应解除本协议。  12.5本协议因下列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而终止:  (1)委托人全部提取委托贷款基金的;  (2)因贷款重组及其他原因达成新的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而取代本协议的;  (3)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的;  (4)委托贷款经诉讼并已强制执行的;  (5)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债务抵销、债权债务混同或者委托人免除借款人债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 十三 条 其他事项  13.1本协议所称借款人是指由〈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确定的借款人。  13.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受受托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3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且委托人按照本协议将委托资金如数存入受托人处帐户后生效 。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4 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协议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3.5 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委托申请书、《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以及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2)委 托 贷 款 委 托 协 议  编号:  委托人:  住址:  受托人:  营业地址:  鉴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 (以下称为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双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委托贷款基金  1.1 委托贷款基金是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  1.2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1.3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贷款,应在受托人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1.3.1 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 之日起 日内将人民币 (大写 金额)一次性存入专户。或  1.3.2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将人民币 (大写金额)分次存入专户。  1.4 委托人委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金额。  1. 5 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取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  1.6 对未贷出的委托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支付利息:  ( ) 1.6.1 受托人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 支付一次。  ( ) 1.6.1 受托人按照协定存款利息:月息千分之 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 支付一次。  1.7 委托人委托贷款基金帐户被依法冻结的,委托人不得再对基金帐户余额指示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  2.2 委托贷款的用途和贷款项目: 。  2.3 委托贷款的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 整。  2.4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止。  2.5 委托贷款利率为 。  2.6 委托贷款利息计收方式: 。  2.7 对委托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 )2.7.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廿日;  ( ) 2.7.2按月 付 息,付息日为每月 日;  ( )2.7.3 分次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为每 一次 ;  ( )2.7.3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2.8 对委托贷款的提款方式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 ) 2.8.1 借款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 向受托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 ) 2.8.2 按下列提款计划分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 提款金额  __ __年___月___日 ____ ________ (大写金额)  _ __ _年___月___日 _______ __ ___ (大写金额)  __ 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 _ ____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2.9 对委托贷款的 还本方式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 )2.9.1 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 )2.9.2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 还款金额  __ __年___月___日 _ ___________ (大写金额)  _ 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 _ _____ (大写金额)  __ __年___月___日 _____ __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第三 条 手续费  3.1 对手续费的计算方式约定如下:(选择3.1.1中的一种)  ( )3.1.1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 支付手续费。  ( )3.1.1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年费率)乘以贷款期限(换算年)支付手续费。  3.1.2 委托贷款金额系指本协议2.3 所写金额。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按计划足额提款,手续费均以委托贷款金额为计费基数。  3.1.3 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者被提前收贷,不影响本款约定。  3.1.4 借款人被准许贷款展期的,委托人增付的手续费为:展期(换算年)乘以延还贷款额乘以 %(年费率)  3.2 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途径:(选择一种)  ( ) 3.2.1 委托人向受托人直接支付;  ( )3.2.2 由受托人从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主动按 (月、季)扣收 的手续费。但借款人无力付息或不付息的,按3.5处理。  ( )3.2.3 其它约定形式:  3.3 对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 )3.3.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 。  ( )3.3.2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分次收取手续费时,应将年收费额平均分摊,贷款期不是整数年限的,应按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收贷款手续费:  ( )3.3.2.1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发放时,收取第一笔手续费,以后各次手续费在每年年初收取;  ( )3.3.2.2采用按月或季结息,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可随结息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 )3.3.2.3采用分次归还贷款本息的,可随还款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4 对 3.1.4约定的手续费部分,由委托人在同意贷款展期之日支付。  3.5 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主动从其开立在受托人处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手续费。  3.6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贷款合同被解除、提前终止或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损失的,不影响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的权利,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足额支付手续费。  3.7 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且依照3.3无法扣收或不足扣收的,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委托人因此应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四 条 债务证据  4.1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4.2 委托人承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 五条 税收  5.1 因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税法、政策处理。  5.2 在受托人划付或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委托人依法从中代扣代缴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负。  第 六条 其他具体约定  6.1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与借款人订立的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委托贷款合同履行的后果和贷款风险。  6.2 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收息后及时划入委托人帐户。  6.3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  (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  (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  (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实行担保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  (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6.4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中如需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5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放款。如委托人需要担保的,担保合同还应在放款前生效。  6.6 发放委托贷款时,由受托人以贷款的同等金额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中主动划转给借款人的结算帐户或其指定的其他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受托人以还款的同等金额转入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或划转委托人指定的帐户。借款人分期提款、分期还款的,按提款、还款计划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6.7 委托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6.8 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而委托人意欲随之调整的,或者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自主要求调整利率的,应事先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必须有借款人签章),受托人根据通知单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委托人与借款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委托贷款仍按委托贷款合同原定利率计收利息。  6.9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或贷款展期的,受托人均应凭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受托人收到借款人的提前还贷或者展期的书面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意见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不同意借款人的申请。  6.10 因借款人违约而被强制提前收贷的,受托人在收贷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提前收贷。  6.11 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的,在变更前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受托人的通知后三日内回复意见。委托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拒绝同意贷款合同变更。  有关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提前还贷或展期、强制提前收贷,分别依照本协议第6.8,6.9,6.10的约定处理。  6.12 借款人如不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6.13 委托贷款合同期间如遇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等行为,受托人在得知上述情形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立即回复处理意见。  6.14 委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受托人不予垫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6.15 委托贷款到期后,受托人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终期报告书 ,但委托人届时表示不必要的除外。  6.16 委托贷款收回后,委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手续提取相当于已收回贷款数额的委托贷款基金,也可以在委托贷款基金余额范围内指定新的贷款项目或者向其他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  6.17 委托贷款重组的,由委托人认可由各有关当事人签定的重组协议。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垫款。重组协议如在实质上构成新的委托贷款关系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定新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6.18 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必须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19 本条中所到的提前还款通知或指示、回复(答复)未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发出通知的一方采用书面形式的,相对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七条 贷款风险承诺  7.1 委托人在此承诺承担全部委托贷款风险。  7.2 委托人特别承诺无条件承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的委托、指示或者答复而引起的任何贷款风险。  7.3 委托人任何拒绝承担贷款风险的表示或者只承担部分贷款风险的表示,对受托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这里所称“表示”包括言词和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4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条委托人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可以拒绝执行该种指示(或答复)。委托人拒不更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 八条 有关贷款诉讼和担保的特别委托  8.1 委托协助诉讼  8.1.1 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又协商不成,委托人可以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贷款人(受托人)协助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委托人应预先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委托书后,受托人才起诉;未预付上述费用的,视为撤销有关起诉的委托。  8.1.2 委托人在此承诺无条件承担贷款诉讼的结果。  8.2 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8.2.1 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或者抵押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或者出质人、质物、质押担保的范围一律由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签定前以书面委托书的方式予以指定。  8.2.2 受托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但不承担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8.2.3 担保合同签定时,委托人应以担保合同的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一并签章,表示担保合同中有关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实际承担。受托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实行后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贷款如不能从执行担保中得到赔偿,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  8.2.4 在委托贷款放款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准用本条8.2.1 、适用本条8.2.2、8.2.3之约定。  第 九 条 转让和转托  9.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转让。  9.2 受托人认为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 处理委托贷款更方便有利的,可以经委托人同意,转托给该分支机构(转受托人)。委托贷款被转委托后,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贷款事务直接指示转受托人。  第 十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因变更本协议而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受托人应与借款人协商。  第十一条 违约事项和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事项:  11.1.1 委托人委托指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金额超过委托人已交存的委托贷款基金;  11.1.2 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方式支付手续费;  11.1.3 委托人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要求全部或部分提取;  11.1.4 受托人根据第 六 条的有关约定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 委托人未答复、拖延答复、未以适当形式答复或答复内容不明确,并且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11.1.5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  11.1.6 因借款人或/及担保人与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其它方式偿还债务的。  11.2 受托人的违约事项:  11.2.1 受托人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贷款;  11.2.2受托人擅自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或展期。  11.2.3 受托人未将已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约定或指定的委托人帐户;  11.3 违约处理:  11.3.1 委托人有 11.1.1,11.1.2,11.1.3,11.1.4 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贷款金额 万分之 的违约金。  委托人有 11.1.5 违约情形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100元人民币 的固定违约金。  11.3.2 受托人有11.2.1,11.2.3 违约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金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受托人有11.2.2 之违约情形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元人 民币的固定违约金。  11.3.3 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的,对方当事人除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 十二 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2.1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对受托人的解除权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 委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委托贷款合同》后至《委托贷款合同》届满前,委托人不得解除本协议。确需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因解除本协议而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受托人应与借款人协商。  12.3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合同》不能履行或无须履行、提前终止、到期终止或者解除的,受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协议。  12.4 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没有继续履行必要的,双方应解除本协议。  12.5本协议因下列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而终止:  (1) 委托人全部提取委托贷款基金的;  (2) 因贷款重组及其他原因达成新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而取代本协议的;  (3)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的;  (4) 委托贷款经诉讼并已强制执行的;  (5)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债务抵销、债权债务混同或者委托人免除借款人债务的。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 十三 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受 受托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2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且委托人按照本协议将委托资金如数存入受托人处帐户后生效 。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当事人为个人的,签署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13.3 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协议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3.4 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委托申请书、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委托贷款委托申请书  编号:  此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行:  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企业性质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帐号 邮编  委托金额 万元 委托期限  委托人指定内容  贷款对象(范围)  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 万元(大写)  贷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贷款利率 计息方式  委托人申明:  委托人愿意与贵行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关系。  委托人向贵行缴存委托资金后,由贵行根据上述指定内容或委托人的书面委托文件发放贷款,委托人负责决定是否要求贷款对象提供担保并自行选择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因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委托人与借款人承担。如无委托人的书面委托文件同意,均不得办理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或延期归还,。  委托人承诺:贵行在委托范围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章):  二O 年 月 日  (4) 委托贷款担保委托书  致受托人 :  根据编号为〈委托贷款协议〉第 条,担保人同意为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在此我方授权你方为我方代理人按照本委托书指定内容,代表我方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届时我方一并在担保合同上签章。我方已经对保证人的资格或担保物的有效性作了审查,并承受该担保合同的所有后果。  我方指定的担保形式为: 。  1、 保证: 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范围:  2、抵押:抵押人:  抵押物:  抵押担保的范围:  3、质押:出质人:  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  4、其他担保方式: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5)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住址:  贷款人:  营业地址:  借款人:  住址:  鉴于委托人 (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编号: ),及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申请借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委托和代理  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已经接受委托。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借款人承认贷款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承认该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第二条 贷款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人民币贷款,其贷款种类为 。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和贷款项目: ,借款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贷款利息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结息日应包括贷款最后归还日)。  3.2 在贷款期内,贷款利率如需调整的,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通知调整利率。  3.3 如果本合同利率约定为按照银行某档次利率或按某档次浮动利率计息,借款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未达到该档次的标准期限,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除非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如贷款展期后,累计贷款期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按新档次利率或该档次浮动利率计息。  3.4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 )3.4.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廿日.  ( ) 3.4.1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 日.  ( )3.4.1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 )3.4.1分次还本付息。  3.5在此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应付利息。  第四条 提款  4.1 满足下列提款先决条件的,贷款人予以办理提款手续:  (1)填妥《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和有关借款凭证;  (2)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3)已办妥与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公证、备案手续;  (4)如贷款有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有效;  (5)借款人的本次提款与《委托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或《委托贷款协议》有关内容和要求相一致的;  (6)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提交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7)已提交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4.2 借款人按照下列提款时间和提款方式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选择一种)  ( )4.2.1 借款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向贷款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 ) 4.2.1 按下列提款计划分 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 提款金额  ___ 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 ___ (大写金额)  _ 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 __ (大写金额)  __ 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 ____ _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___ 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 ___ (大写金额)  4.3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提款手续后及时放款。  4.3 借款人应按照4.2 约定按时足额提款。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有还款计划的,还应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5.2 借款人按下列还本方式按时足额还款:(选择一种)  ( )5.2.1 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 )5.2.1 分 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 还款金额  ___ 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 ___ (大写金额)  __ 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 _____ (大写金额)  ___ _年___月___日 _______ ____ (大写金额)  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 ___ (大写金额)  _ 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 ___ (大写金额)  5.3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其应还的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贷和贷款展期  6.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应在计划提前还贷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6.2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条 贷款担保  7.1 委托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由委托人认可,并另行签定担保合同。  7.2 担保合同由委托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签署后生效。如担保合同签署日早于本贷款合同签署日的,担保合同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与贷款合同同时生效。  第八条 债务证据  8.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2 委托人承认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九条 贷款管理  9.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贷款人均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和工作方便。  9.3 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的或者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体制、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或调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 违约和处理  10.1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 的罚息。  10.2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未依约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加收延付利息的罚息。  10.3 借款人违反9.3条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  10.4 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催收贷款,并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罚息。贷款人协助委托人向担保人追索。  10.5 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逃废债行为,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贷款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及采取其他措施。  10.6 在上述情形中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收应付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签定后,本合同变更、解除须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贷款全部归还后自动终止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当事人为个人的,签署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11.3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合同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1.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5 本贷款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以及借款人、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合同时,三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6)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编号:  保 证 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地 址:  鉴于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与贷款人于___ _年_ 月_ 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下略为“委托合同”),及____________ _____ _(下略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于___ _年  _ 月_ 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下略为“委托贷款合同”),为保障委托人、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______(币种)最高限额为_______ ____元整(大写金额)的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到期日为__ __年_ __月__ _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贷款人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保证人在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委托人或贷款人清偿。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委托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六、保证期间,委托人、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委托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七、保证人向委托人和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签字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 保证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保证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八、本合同生效后,若与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保证委托人、贷款人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签约三方应及时商签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九、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但是:  (1)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日期先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本合同于主合同签署的日期届至时生效。  (2)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委托贷款的,则本合同应延长至提前还款日六个月后终止,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借款人未提前归还全部委托贷款的,对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签约叁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公章) 委托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 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 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 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二)几种模式  (1)某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委贷  有质地好的资产抵押,且项目好,已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可用委托贷款方式融资.年利率8.5%--10%,无贴息,期限1--5年,每年结息,到期还本.  一 携带公司.项目及抵押物有关资料前来洽谈,签订合作意向书或备忘录;  二. 实地考察;  三. 正式立项;  四. 评估;  五. 审批;  六. 办理委托贷款手续,放款.  (2)外资设立的投资公司自有人民币委贷(系对某项目的回复)  经项目部初审,拟用委托贷款方式操作,额度壹亿人民币,用款期限五年,年利率6.6%,每年结息一次,一次性贴息12--18%,依风险大小而增减。  一、项目方需提供的详细资料  1、 公司简介;  2、 营业执照;  3、 企业代码;  4、 法人身份证;  5、 国、地税证件;  6、 银行开户许可证;  7、 土地证;  8、 产权证;  9、 房产开发的相关资质证明;  10、 项目立项批文;  11、 项目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12、 项目可研报告;  13、 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14、 公司高管人员的简介。  二、公司资料齐备后,三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  四、实地考察。  五、考察结论。  六、正式立项。  七、项目及固定资产评估。  八、报总部批复。  九、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书、放款。  十、大约三十个工作日操作完毕。  (3)一种付息不还本的一种特别委托贷款  附 三方委贷投资款的操作说明  币种:人民币 亿  资金使用年限:十五年  一次性贴息:企业项目用款的16% 4.5%.[另承诺顾问费1%,中介费___%].  银主汇给企业项目用款的150%,到达银行帐号后,返回银主50%,返回银主部分,已安排好项目对接,只需做好投资协议:用款企业只承担所用款部分的费用。  年利息:9%,到十五年不还本金(在合同文本中显示)。  三方委贷合同:四大专业银行版本,九大商业银行按央行版本执行(甲类版本),若是支行,需要分行授权。  操作程序:  1. 企业接款银行须先开出接款三方委贷款的确认书(带银行坐标)并承诺代收代付年息(银行接款确认书不盖行章,银行官员签字即可),和补充协议书,并准备公司文件,地级市以上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及司研报告批复(以上均需彩色扫描件),可研报告经济效益分析部分,及银行三方委贷款合同扫描件(每页均要盖企业章确认)。  2. 项目方执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扫描件(原件给银行),接款银行确认书及补充协议书与银行会面,先查证资金,查实无误,签订合同协议,然后接银主到接款银行核行,划款。  3. 银主授权银行,有权代银主对项目进行处置,抵押,变卖等,已确保支付十五年每年9%的利息。  企业确认________________  补充协议书  甲方:(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依据甲方,丙方与2006年 月 日签定的合作协议书,“三方委贷”按银行委贷款版本执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郑重承诺:  1.负责按合同约定按时投资到位,企业项目用款每年按9%利息收取,到十五年不需偿还本金。  2、授权乙方有权代为对项目进行处置、抵押、变卖等。  二、乙方表示:  按三方委贷合同条款,款到帐后及时根据贷款通则贷给丙方并负责代收代付年利息,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如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我行依据甲方授权,在该笔贷款形成固定资产后,完成价值证估,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每年9%的利息。  三、丙方保证:  按三方委贷合同条款,保证专款专用,每年按期支付利息,如不  能按期支付利息,愿按受乙方对企业进行如何处置,以确保支付甲 方  十五年每年9%的利息。  四、本补充协议如与上述“合同”相抵触,一律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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