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员与仓储物品储存保管要求人员有区别吗?

内蒙古法制报-存款不翼而飞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老总,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帮银行拉存款”的陆女士。陆女士以“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为诱惑,要求王先生将闲散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王先生反复考虑后,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陆女士还要求王先生租用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存了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经过警方调查,原来,办理存折的工作人员截留了银行卡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王先生认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支行正式员工,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台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台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有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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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翼而飞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老总,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帮银行拉存款”的陆女士。陆女士以“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为诱惑,要求王先生将闲散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王先生反复考虑后,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陆女士还要求王先生租用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存了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经过警方调查,原来,办理存折的工作人员截留了银行卡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王先生认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支行正式员工,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台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台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有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存款不翼而飞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老总,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帮银行拉存款”的陆女士。陆女士以“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为诱惑,要求王先生将闲散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王先生反复考虑后,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陆女士还要求王先生租用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存了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经过警方调查,原来,办理存折的工作人员截留了银行卡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王先生认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支行正式员工,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台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台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有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内蒙古法制报Xpaper数字报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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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详情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B-018-000
法定实施主体
宣汉县粮食局
具体实施主体
宣汉县粮食局
宣汉县粮食局
相对人维权渠道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达州市粮食局投诉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0 元
罚款上限:5000 元
备注: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行政处罚
《四川省实施办法》
规章《四川省实施办法》修正案(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1号令):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
(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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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的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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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可以,一个单位仅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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