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旧房拆除重建申请书重建,城建局要收取配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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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征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要不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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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4:49 编辑
规划部门征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要不要缴纳契税& &&&近来专家们都说购买国有土地的成交价格就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因此企业以后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不属于成交价格范围,因此不是契税计税价格。不应当缴纳契税。& &&&规划部门征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倒底要不要缴纳契税呢?& &&&这个问题我们不拿《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讨论,如果它们说清楚了,还要出台财税[号做什么?& & 财税[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如果土地出让金已经包含了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1、规划部门在开发企业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时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岂不就是成了规划部门在违法重复征收吗?专家们可能说这是规划法律,不是税法法规。就是算规划部门是在重复征收,开发企业管不着,那么税法为什么能让开发企业重复扣除呢??& &&&2、如果政府已经全部支付完这些补偿费用给原土地权利人了,原土地权利人岂不是重复索取吗?就是算他们不懂法律在强行重复索取,开发企业没有办法,那么税法为什么又能让开发企业重复扣除呢??& & ——所以只能是税法上认为:国土部门只收取了国家授权自己部门负责的权益——土地出让金,其中并不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 特别是该文件使用了“一般”,也就是通常正常情况下,竞价的成交价格是应当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在内的。但是实际上没有包括在内,所以使用“一般”——即反映或者承认了存在“净地不净”的现实状态。& & 目前一些地方成立了政务中心(之前有些地方的开发区),在转让国有土地时,各部门可能会将所有政府收费一次性收取。这样才真正回归到“通常正常情况”,不再是“一般”情况下了。& & ——所以学习税收文件,是需要相当语文功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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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大精深,税之谓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如何解释?
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的确让人难受,你说包含配套费吧,建设局还是另外收。你说不包含,这个总价又是在“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这个总价不是招拍挂总价吧,又矛盾。嗨。按照大师的解释吧,纳税人也无语。中国文字呀。
符合现实,现实也是这么操作征税的。所以税务可以检查出问题并加上罚款了
谢谢你分享,辛苦了。。。。。。。。。。。
何为契?不懂,企业一次拍地,分期开发报建,多次分期缴纳配套费,也要分期多次缴纳契税。难道分期多次立契?
近来专家们都说购买国有土地的成交价格就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因此企业以后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不属于成交价格范围,因此不是契税计税价格。不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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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是胡说!
近来专家们都说购买国有土地的成交价格就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因此企业以 ...
是胡说!但是总局也这样胡说的。怎么办
“2、如果政府已经全部支付完这些补偿费用给原土地权利人了,原土地权利人岂不是重复索取吗?就是算他们不懂法律在强行重复索取,开发企业没有办法,那么税法为什么又能让开发企业重复扣除呢??”
这一段是文不对题啊,语文水平尚需要加强,呵呵。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计税价格
“2、如果政府已经全部支付完这些补偿费用给原土地权利人了,原土地权利人岂不是重复索取吗?就是算他们不 ...
对了40%,剩下60%是胡说!至少和财政部总局说的不一样。
我说小海语文水平尚需要加强,小海说“对了40%,剩下60%是胡说”,也就是说小海认为他的语言水平只需要再提高40%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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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原宅基地土坯房改建要给城建监察大队和规划局交钱吗
陕西-汉中&02-16 20:17&&悬赏 0&&发布者:649647…… & 回答:(3) 剩余时间:
我们是土坯房原宅基地,拆旧修新。城建监察大队每平方要收20元,另5000元押金,规划局还要收每平方35元。。这个合理吗?从中央到省上再到市县不是都在说土坯房改造有补助吗?为什么我们这里说没有??主管部门应该找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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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根据当地具体的政策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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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含在房款中的配套费咋还要另收?
开发商:业主签订了认购协议同意交纳规定:配套费应含房价中律师:没有预售证就卖房,认购协议无效
&&&&□记者焦勐&&&&阅读提示|“我们买了房子还没住,开发商却又催我们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10月7日,洛阳市老城区祥瑞新城业主杨师傅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称,开发商正在向小区400余户业主,每户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政府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已经包含在房价内,开发商为何还要另外收取?”&&&&10月7日下午,记者见到了业主杨师傅。2013年10月,他在祥瑞新城7#楼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为了这套住房,家人省吃俭用,变卖了老家宅院,才凑够了房款。今年7月,开发商突然上门,让杨师傅交纳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我家有100多平方米,还得再交12000多元钱。”&&&&杨师傅告诉记者,祥瑞新城有400余户业主,正被开发商逐一催交这笔钱。开发商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业主在“认购协议”上,同意交纳这笔费用。此时,杨师傅才想起,协议内容中确实有一段话提及“城市建设配套费”。&&&&杨师傅取出当初自己签订的认购协议,协议第2条显示,“乙方同意按所列明的商品房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此价款不含暖气、煤气等城市建设配套费)”。&&&&“正常情况下,谁能想到协议中还有隐藏费用?”杨师傅说,多名业主找到了“懂行”人士进行咨询,发现另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并不合法。&&&&杨师傅拿出一份33名业主联名签字、按手印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投诉信,“大家不认同开发商的做法,我们只好向政府求助”。&&&&【投诉】城市配套费含在房价里,咋还要收?&&&&今年8月,业主们带着两份政府文件来到老城区物价检查所,一份是2012年7月发布的“洛政【2012】91号”文件,《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另一份是2012年7月印发的《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而《细则》第六条则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老城区物价检查所给出的盖有公章的答复显示:前期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中已明确告知业主协议价不包括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城市配套费,祥瑞新城开发商不存在乱收初装费(城市配套费)的问题。&&&&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在今年7月23日发布的《公告》中提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是政府收缴后,主要用于商品房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有法可依,不属于违规操作、乱收费行为。&&&&祥瑞新城销售部张经理说,他们依据2008年的政府规定中的“特别约定”与业主们签订的认购协议合理合法,但当记者询问是2008年的哪项政府规定时,张经理表示他也不太清楚。&&&&“谁都能看出来老城区物价检查所、开发商的说法与政府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杨师傅等业主这样认为。&&&&【说法】区物价部门、开发商说法与政府规定冲突&&&&开发商收取的费用合法吗?10月8日上午,据洛阳市财政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已经含在房价中,不允许另行收取。&&&&洛阳市发改委物价办物价科的工作人员介绍,祥瑞新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事情他们早已得知,他表示,物价部门只认可最终的购房合同,不看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那么,认购协议合法吗?当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洛阳市房管局的一位负责人,据他证实,在房管局的内部网站上只能查询到祥瑞新城项目5#楼和3#B楼的预售证号,“房管局要求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证后,必须将预售证在售楼部显著位置进行悬挂”。&&&&记者来到位于九都路与金业路交叉口的祥瑞新城售楼部。销售人员表示,所有的在售楼盘均有预售证,但是记者在该售楼部东侧悬挂预售证的墙壁上,只看到了5#楼和3#B楼的预售证。&&&&据祥瑞新城销售部张经理介绍,7#楼的预售证9月26日已经办好,还没来得及悬挂公示。至于7#楼什么时间开始销售的,他表示不便告知。&&&&然而从业主们提供的收据等证据表明,开发商从2013年10月份已经开始售房和签订认购协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任崇宇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就销售房屋,属于违规行为,签订的认购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律师】没有预售证违规销售房屋,认购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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