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28条》第228条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228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还须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设立。对于登记机构的选择,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种类,在不同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统一登记机构。对于统一到哪一个登记机构,也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的认为,应当到国债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有的认为,应当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物权法最终确定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置应收账款,保证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等。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双方当事人还须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设立。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  物权法之所以确定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是考虑到现在市场交易追求交易安全、便捷、迅速的特点,统一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势在必行。同时,这个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一个现代的、集中化的和基于互联网的技术系统,能够做到信息准确、快速及时、查询便捷、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和使用安全。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在全国已经建立了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是目前国内全国联网最大的电子化信息系统,覆盖面广,已经达到国内所有金融机构、所有县及有信用社的乡镇,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基于上述原因,物权法规定了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应收账款出质后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即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出质人只有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与前几条的规定的内容类似,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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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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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所谓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担保第三人不能就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当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出租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第二,相对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对该物无处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相对人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而享受对对方的权利的瑕疵担保的要求;第三,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仍未能排除,如果在合同成立时,虽有权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后,行为人取得了该物的处分权,则应视为权利瑕疵已经除去。&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排除的,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已无法使用、收益,这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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