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险保险受益人继承时,是继承保险额还是现金价值?交管理费吗?

我买的是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交20年的,如果这笔钱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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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是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交20年的,如果这笔钱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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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Q:我买的是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交20年的,如果这笔钱到我死了才可以取回来那么我没有后人这个钱怎么办呢? A:哈尔滨平安人寿的网友:你好!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您指定谁,谁受益;如果没指定,将来人生百年后,按遗产处理,法定顺位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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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221.保险金给付;22.其它核定结果;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21. 保险金给付
22. 其它核定结果
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当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认定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领取保险金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的由其亲自领取,如若超过其权利能力范围,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或该监护人必须提供该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若由监护人代领的,该监护人须提供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
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
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3.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我方以判决书载明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
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4. 欠交保险费的
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您方仍欠有任何保险费未交清,我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保险款项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5.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
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33.27)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8.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
29.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
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投保满2年,则按本条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
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 应给付的保险金 x (实付保险费 ÷应交保险
费) x 100%;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0. 您方把本合同
用于其它目的
争议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方将不予认可。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3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方、您方或者受益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对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32. 重大疾病的种
类与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三)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四)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33.28);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33.29);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33.30)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二)肝性脑病;
(三)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持续性黄疸;
(二)腹水;
(三)肝性脑病;
(四)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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