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所收风险准备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的10倍就不收了,那么期货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收到多少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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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有哪些基本制度,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期货市场制度的资料,一起随小编来看看。
期货市场有哪些基本制度,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期货市场制度的资料,一起随小编来看看。期货1.持仓限额制度期货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2.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3.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4.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5.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6.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7.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8.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有以下规定⒈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⒉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9.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责任编辑:韩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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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ICP备号-65风险保证金制度有什么用?_其他_土巴兔装修问答
风险保证金制度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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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证金制度有什么用?
提问者:湛端雅|
时间: 14:33:30
已有3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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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5446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  风险准备金制度有以下规定: &&  ⒈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  ⒉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回答数:3253|被采纳数:3
所有回答:&3253
首先是有限偿付规则,导致投资人不能100%收回投资资金的风险其次是风险保证金资金总量的多少也是影响平台风险高低的一个因素,最后一点就是,平台对于风险保证金的披露也影响着平台的风险、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回答数:27451|被采纳数:58
所有回答:&27451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因此保证金又可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会员保证金是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收取标准由期货结算所规定,属于会员所有,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客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但要高于期货结算所对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水平,属于客户所有,用于客户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在我国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保函、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等折抵期货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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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提取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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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提取风险准备金。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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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转载]北京市国税局:2011年度汇算清缴“六个指标”风险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的指标评价
一、政策规定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相关知识介绍
1、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是指企业的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会计核算时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资产的真实,《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规定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为了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当企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目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帐款、等外的资产均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是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帐准备;二是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三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是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五是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六是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七是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八是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2)《企业会计准则》遵从谨慎性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原则,并针对各类资产的不同特性,在多个准则中分别规定了不同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了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③固定资产;④生产性生物资产;⑤无形资产;⑥商誉;⑦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并及相关设施等7项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的计量。
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了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损失的计量。
三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计量,其中包括了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2、风险准备金
除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外,针对一些高风险行业的高风险业务,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准予按一定标准计提行业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目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集中在证券、保险、金融等特殊行业:
(1)证券行业的风险准备金
证券行业的风险准备金主要包括证券类准备金与期货类准备金两大类。其中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又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一是证券类准备金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作为结算会员按照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以后按照交易经手费的20%交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5%交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期货类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分别按照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风险准备金。
②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净收入的5%提取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交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交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2)保险行业的风险准备金
保险行业的风险准备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包括: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等几大类。
一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提存专门的后备基金,上缴到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风险的行业互助性质的法定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②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④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期末,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对保费收入的调整。
三是保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
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②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③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四是应收分保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
①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②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进一步明确了在确认保险准备金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
五是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全国性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同时也在研究建立地方性农业巨灾准备金。建立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在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下,为有效分散政府承担的超赔风险,遵循保险规律,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各级政府之间建立的一种再保险制度安排。
&&&&全国性农业巨灾准备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地方性农业巨灾准备金-目前,江苏省《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5号)、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等地方性政策对农业保险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3)金融行业的风险准备金
金融行业的风险准备金主要包括贷款损失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准备、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
一是贷款损失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对预计不能收回的贷款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金融企业应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并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具体计提比例由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准备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三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涉农贷款是指对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
中国银联总部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统一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四、税收与会计
1、会计处理
(1)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八类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确定,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准备
&&&&&&&&&&&&&&&&&&&&贷:&&减值准备
除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外,企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冲减各项相关资产。
一是-企业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预计可能产生的,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是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计量,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
三是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是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存货进行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高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五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同上)进行估计,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七是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同上)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八是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对委托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同上)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企业会计准则》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7项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各类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余额。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直至相关资产处置时才能予以转出。&
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定存货及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及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存货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当企业发生存货资产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余额。企业存货以及作为存货管理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在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额度内转回。
三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a.&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设置“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当企业发生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余额。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额度内予以转回。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当企业发生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是证券类准备金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按规定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二是期货类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风险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但风险准备金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②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净收入的5%提取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列入费用支出,但交易损失准备达到期货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交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列入费用支出;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交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列入业务及管理费。
(2)保险行业的风险准备金
一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合同获取的成本中列支。
二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对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对保费收入的调整冲减保费收入,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三是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三项准备金列入业务支出。
四是应收分保准备金
①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②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确认为准备金资产。
再保险分出人应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五是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应对农险业务未来巨灾损失,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时,借记“计提农业巨灾风险准备”、贷记“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列入保险公司成本。
(3)金融行业的风险准备金
一是贷款损失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金融企业发生贷款减值损失时,借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利润。
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准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冲减收入。
三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
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借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利润。
四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
中国银联总部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统一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列入业务支出,计入当期利润。
2、财税差异&
(1)资产减值准备的财税差异
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直接冲减当期损益。税收制度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时存在差异: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都不得在税前扣除,计提年度减少当期利润时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年度冲减费用增加当期利润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准备金的财税差异
针对证券、保险、金融等特殊行业的高风险业务会计核算按一定标准计提的行业风险准备金,截止目前税收出台的一些相关政策,原则上2008年-2010年度认可对行业风险准备金的会计核算,但纳税处理时也存在一定差异。
证券行业的风险准备金的财税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证券行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在处理证券类准备金与期货类准备金两大类证券行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及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②保险行业风险准备金的财税差异
税收对保险行业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等风险准备金分别进行了规定: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日至日止,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到赔款账单时当期扣除;次年汇算清缴前收到的赔款账单属于上年度赔款,准予调整在上年度扣除,同时调整已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的赔款账单,在收单年度扣除。&
保险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存在的差异在于:
一是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公司中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再保险公司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处理不同
&&&&a.会计上对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收不予认可;
b.会计上对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确认为准备金资产,税收不得扣除。
三是会计上对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在收到赔款账单的当期作为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准备金余额。税收区分为赔款的所属期与收到日期,按不同方式分别处理。
③金融行业风险准备金的财税差异
  税收对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等金融企业的风险准备金分别进行了规定: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规定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及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根据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中国银联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在金融企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及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3)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的处理差异
&由于日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各行业风险准备金的纳税处理发生改变,针对新旧税法衔接,》)第二条规定,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五、年度纳税申报
1、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别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对应的行次。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
2、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的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等文件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
3、保险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1)保险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险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2)保险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六、风险描述
1、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减少当期利润,审核时需要对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增。审核时对应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各项资产的第三列“本期计提额”减第四列“本期转回额”进行纳税调增。&&&
2、一般情况下,特殊行业的风险准备金不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列示,直接冲减企业的成本费用,审核纳税申报时应对资产减值准备及行业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分。
3、保险行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其他形式准备金会计核算方式存在差异,需要直接冲减保险业务收入。因此填报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审核时应与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及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别。
4、税收上没有对保险行业再保险准备金制定特殊政策,因此保险企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审核时需要将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再保险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
5、审核准备金项目需要区分会计与税收计提基数差异与税收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对存在的财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等。
6、纳税申报前审核的要求
(1)保险公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时,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时的注意事项
&&&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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