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机服务担保法 定金定金是什么

约定担保_百度百科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
约定担保什么是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
约定担保约定担保的含义
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在约定担保中,当事人可以订立,有权拒绝任何强迫订立担保合同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决定担保合同的内容。在约定担保中,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担保合同甚至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体现了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的平等性原则和自愿性原则。
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在约定担保中,有些担保方式,当事人除了订立担保合同外,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例如当事人以不动产等《》规定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和以股份、股权质押的,都要到法律法规指定的部门办理登记后,担保合同才生效。此外,在对外担保中,当事人不得以定金的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定金形式出具的对外担保无效。约定担保中订立的担保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约定担保约定担保的设立条件
1.担保权人必须支付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担保权人拥有针对的债权。这种债权可能基于货物买卖、借贷、提供服务等众多原因产生。
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求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担保协议必须是可以执行的。《》(UCC)要求担保协议:
(1)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担保协议对债务人没有强制执行力。
(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协议签字。债权人对担保协议的签字则不是必须的。
(3)协议当中必须对担保物进行明确说明,并且说明应当达到能够确定担保物的程度。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了相应的完善程序,即占有或者登记,才能针对债务人和产生效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为担保的生效规定一些附属条件和要求。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中的常态,其他许多担保的设立都是以此为基础的。[1]
张源。美国担保权益的类型。北京舞蹈学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2期什么是担保 担保的作用
什么是担保 担保的作用
学习啦【百科知识】 编辑:谢君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那么你对担保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担保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担保的介绍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担保的方式
  1.根据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担保的主要作用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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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图文推荐特点/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定金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金钱质的特点是:
(1)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只是特殊动产。
(2)转移金钱的占有关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金钱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权。
(3)出质物所有权不转移。虽然金钱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存在重大区别。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均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单务合同的债务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给付定金。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定金担保为一种纯粹的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以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时,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时,抵押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一旦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在这个意义上,定金给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转定金权利为代价,相应取得定金接受人“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自己债务履行的允诺。实际上,定金的设定客观上对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效果。其他担保方式与其相比不同,如、,都是对债权人的担保,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约。
作用/定金担保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和,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支付的作用。但是,这与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只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必须明确,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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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订约定金罚则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约定金内容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约定金要件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1、订约定金是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的金钱是定金而非其他。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是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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