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报_新浪厦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新浪厦门评论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呈现出内部管理不到位,医保服务人员行为失范,参保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购买药品及医疗器械,药店违规刷卡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有所回潮的现象。有鉴于此,市人社局及时组织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市纠风办的支持下,会同市民评代表组成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治理联合检查组,于日至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活动,旨在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活动、净化本市医保购药环境、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利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 专项治理行动
  此次专项检查检查面广,针对性强,重点关注不按规定核验社保卡、套用编码换药、经营非医药物品、医保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及开展促销等五类违规行为。为达到整治目的,保证专项检查工作效果,人社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多角度、多层次开展此次专项检查行动。
  (一)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启动后联合检查组出动检查人员近200人次,共明查暗访分布在岛内外6个区的定点零售药店40余家,现场查获套用医保编码刷卡套换保健品、滋补品等违规案件3起,套换非医保药品1起,超范围经营食品1起,纠正医保药品促销活动数起。
  (二)舆论宣传:为了扩大活动影响面,在紧锣密鼓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特别关注舆论宣传,从多个层面悉心布置宣传要点。首先,联合本市各大媒体宣传机构,发出新闻通稿2份,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开展专家在线访谈活动2期并及时推送社保微信,与网民沟通互动,了解网民对专项检查活动的反映,并对检查重点事项进行解释,争取广大网民的支持。第三,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在每次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组召集相关人员加班加点,第一时间汇总检查情况,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探索因应对策及改进举措;形成8期专项检查行动内部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推进工作进度。
  (三)警示教育: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者和医保服务人员是医保基金使用环节的重要人物,其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意识,直接影响到基金安全,故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者和医保服务人员进行了集中约谈,并针对检查“举案说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四)快查快办:专项检查期间快查快办,对现场查实存在套刷社保卡的4家定点零售药店立即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定条款进行了稽核查处,追回不合理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21万余元,对违规的4名收费人员按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记分操作细则予以信用记分,并暂停其医保服务权限。
  (五)联合管理:为提高活动效率,此次专项检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纠风办、市民评代表,形成合力,联合出击。
  (六)敦促自律:为促进行业自律,专门召集全市连锁药店法人、医保负责人、各区单体药店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高度肯定药店自发形成的自律联盟,倡导、督促自律。
  (七)检查验收: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市人社局统筹安排,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同时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专项检查活动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检查验收阶段,联合检查组对照整改要求对涵盖全市六个区的单体和连锁药店的43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前期检查中发现,有部分积极倡导行业联盟自律的药店并没有主动带头整改;有部分药店整改行动缓慢,观望态度明显;个别药店环境卫生不达标,所售物品杂乱无章、与药店主营业务无关的商品过多。针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34张,督促其限期整改。后期再跟踪检查发现大部分药店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正在整改。
  二、整治成效
  在市人社局精心组织下,2个月的专项检查稳步开展,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让更多的人理解政策的真谛;二是加大整治力度,对查实违规的定点药店,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效打击了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管理成效初步显现;三是通过整治行动,拓展联动管理思路,倡导自主管理机制,提升综合管理效应。
  成效一: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经营状况有明显改观,违规刷卡行为得到扼制。
  现场检查提示在活动中后期“不按规定核验社保卡、套用编码换药”等问题逐渐减少;“医保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及开展促销”
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经营非医药物品”等问题也在按要求逐步整顿。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经营状况有明显改观,违规刷卡行为得到扼制。
  成效二:不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购药的行为趋向减少。
  网上后续跟踪筛查发现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月来购药费用环比下降16.13%⑴,购药人次增幅11.56%⑴,不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购药的行为趋向减少。
  成效三:定点药店经营者、医保服务人员规范刷卡的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定点单位后续走访、约谈显示更多的收费员、药师理解了政策,让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刷卡的意识得到明显增强;网民反映药店医保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成效四:参保人购药意识得到提高,购药行为更加理性。
  社会调查提示参保人对健康账户等医保相关政策的性质、意义的认识得到明显提高,购药行为更趋向理性,对健康账户的使用也更加合理。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日常管理及专项检查均发现,近年来违规行为日趋隐蔽化、技术化;同时全市675家定点药店,数量多、网点分散,刷卡数据量大,监管形势严峻;并且高压之下仍然存在着一些参保人员不理性使用医保基金,部分定点服务机构经营者、从业者不守法、不合规经营的违规乱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活动,我市人社部门加大日常监管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创新管理措施:
  (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1.设置个人交易密码
  针对参保人违规随意性强,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下一步将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交易密码,设置密码后必须正确输入密码方可在定点药店购药,从而加强对冒卡、盗刷等违规行为的防范。
  2.调整政策,完善健康账户管理办法
  针对健康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中发现在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参保人不理性购买及经营者违规经营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
  3.充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针对近年来日常管理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充实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提升协议管理水平。
  (1)将药店专项检查中的整改措施落实到服务协议条款。
  在医保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中增加若干条款要求:第一,药店所有保健药品和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专柜陈列销售;
第二,各药店不得开展与医保药品相关的促销活动;第三,中药饮片、中成药或西药,均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相关规定;第四,倡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联盟自律。违反上述条款按协议相关规定处理。
  (2)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刚性条款:
  ①明确要求“票、货同行”。
  要求药店应严格药房、药库的管理,必须按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杀类物品的进、销、存账目,并做到“票、货同行”,有效打压套换易货空间。
  ②明确库存盘点表未按规定上传者暂停结算。
  明确药店库存盘点表未按要求上传的,暂停结算至盘点表按规定上传,最低不少于一个月。
  4.探索对药店实行药师、收费员双权限管理,完善实名制管理细则,加强药师信用记分管理。
  针对药师经常性不在岗,收费员套刷换药等违规行为,探索实行药师、收费员双权限管理制度,同时完善药师实名制管理和信用记分管理,保障参保人用药安全。
  5.研究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监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机制。
  针对人员少,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各区人社部门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工作中距离近、情况明等优势,研究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监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机制。明确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举报投诉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聘请社会监督员,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加强协议管理,保证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医保监管体系,确实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购销行为监督管理。
  (二)加强日常巡视监管,坚持后续跟踪,继续多方位监管
  医保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将继续日常监管高压态势不放松,坚持已开展经年的日常巡查、网上监控、专项审计等措施,继续协议管理、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等多方位联合协调管理方式,并利用微信平台、网站信息通报等方式加强政策引导。同时,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延伸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持续开展。
  (三)借助联合力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1.与药监部门联合,做好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流向管理和现场销售监控管理。
  针对药品管控难点,市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安排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题工作联合会,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借助其零售药店实时动态监管系统和相应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全程监控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流向管理和现场销售情况。目前双方主管处室领导已达成工作共识和相关分工。
  2.继续推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合力。
  继续推动卫生、物价、财政、审计、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方式,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合力,保证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权益!
  3.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加大举报奖励力度。
  针对日趋高明的违规乱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及时举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社部门已再次公开举报电话等社会监督渠道,并拟探索提高医保违规举报奖励标准,加大医保违规举报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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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不得少于1500种
来源:三秦都市报
[提要]&&新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六区及开发区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70平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郊三区和四县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50平米以上。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定点零售药店,视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记者6日获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规定,利用医保卡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保基金的,都将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一经取消,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城六区及开发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在70平方米以上
  《细则》规定,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正式营业超过1年以上。遵守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药械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新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六区及开发区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70平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郊三区和四县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50平米以上。
  药品区与非药品区采用不同收银通道
  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500种,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60%以上;药品按规定分类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应实行专区或专柜管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应相对隔离,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
  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药师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并持证上岗。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夜间不卖药给予通报批评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质量保证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即: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未隔离,未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的。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医疗保险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卡刷卡服务的。违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支付管理系统》安全承诺书的以及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细则》规定,市级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检查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建立健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检查考核记录登记制度;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备案制度,并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受理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情况一经查实,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定点服务协议规定,按时与其所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定点零售药店,视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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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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