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不签劳动法中放长假合同放长假合法吗

本部内容分类
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找借口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如何维权?
来源:仪器信息网&
& &&碰瓷&,原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常见于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机动车相撞,借此骗取赔偿。&职场碰瓷&,是指一些求职者故意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隐瞒真相,布下陷阱,制造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出现,然后为牟利而索赔。
  &碰瓷&现象1: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去年9月,北京一建筑工地开始进行水暖施工,经人介绍,安徽的老赵来到工地上干活。上班第二天,带班的李工长拿来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老赵不签:&咱这关系签它干嘛?不用弄这麻烦事。&李工长说:&公司要求每个人都得签。&&咱说好一天160元,合同里写的是月工资1900元,签字后就等于我认同这么低的工资了。再说了,我签了合同,你们给上保险吗?&李工长被问住了,工地上没几个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会儿:不签算了。就拿着劳动合同走了。
  三个月后,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结账走人。今年初,李工长所在公司被老赵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律师支招儿: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也不用
  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武丽君律师介绍,建筑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较多,尤其是水暖、电工、油漆等这些岗位,长则工作几个月,短则二三十天就结束了。对于临时招聘来的职工,一些公司嫌麻烦就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当职工不愿签时单位也默认了,殊不知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职场碰瓷&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要想避免有人拿这条法律&碰瓷&,首先要规范合同条款,该有的内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合同,不给&碰瓷&者留下不签劳动合同的借口。
  其次,遇到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来处理,在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后将其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牢记一点: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的劳动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则就有可能掉进&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碰瓷&现象2:找借口玩失踪 事后索要生活费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吴明为厨师,过了一周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日,吴明找经理请假:&在山东老家的父亲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顾几天。&看对方焦急的样子,经理批了他7天假,并让他提前领了工资。
  半个月过去了,吴明没回来上班。单位负责人打他手机,他说父亲病还没好,想再请一段时间的假。经理让人通知吴明,一个月内回来上班,否则算主动辞职。一个月后,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职工会上宣布将他除名。
  今年初,吴明到劳动仲裁把酒店告了。经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离职了,工资也已经结清,跟酒店没有劳动纠纷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书一看,原来吴明以酒店跟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1月30日才到期为由,称他现在仍是酒店的员工,单位却一直不让他上岗,不给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难,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律师支招儿:辞退员工要履行法定程序
  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入职一两个月,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借口离开公司玩失踪,几个月后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场碰瓷&现象。用人单位要想杜绝这种&碰瓷&,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比如规定职工离职几天就视为旷工,旷工几天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二是对旷工、不辞而别、请假逾期不归的职工,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时要履行法定程序。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职工时,单位可以挂号信、快递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亲属;仍然无法送达时,企业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认定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书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达职工。
  另外,为了应对&职场碰瓷&族的恶意诉讼,用人单位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职工旷工、过期不归的证据,以及被辞退职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挂号信、快递存根、刊载公告的媒体材料、企业规定制度等,这样可帮助用人单位打赢官司。
  &碰瓷&现象3:找人代领工资 离职后不认账要求补发
  去年7月,某物业公司招聘阿力为值班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把他派到下属一个项目部去上班。
  物业公司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阿力上班的地方离公司远,每次都让业务主管替他代领。2012年11月底,业务主管辞职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时连犯两次错误,差点酿成事故,物业公司两次下发违纪通知,但他均拒绝签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到财务结算工资。当日,阿力没领工资就离开了单位。此后,公司多次以电话、快递形式通知他来领工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都没来。
  半年后,物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阿力已申请劳动仲裁,称他从2012年7月入职到同年12月15日期间,单位一直未发放工资,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万元。
  工资已经按月支付了,就因为工资发放表上没有阿力本人的签字而成为被告,物业公司觉得很冤,但也只好委托律师应诉。
  律师支招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武丽君律师介绍,在工资条上作文章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职场碰瓷&现象,这主要发生在以现金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工资发放形式主要有现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而没有要求是直接发现金还是到银行转账,所以,通过何种形式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权利。
  用现金发放工资,单位要出具一份记载工资数额、发放时间的工资明细表,职工领钱时由本人当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同时,还要向员工出具一张工资条。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现实中无法避免会出现由他人代领工资的情况,所以,企业要想避免被人&碰瓷&,最好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无需职工签字,银行记录就可以作为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且被仲裁委、法院所认可。
  &碰瓷&现象4:故意不要社保费 事后要求给补偿
  康贝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的私营企业,去年6月招聘49岁的老孙为送货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通知老孙交身份证为他办理参保手续,他却不交:&我一外地农民要什么保险呀,说不定哪天就回家种地去了。上保险不但公司要交费,还得扣我的,不如别上了,你们直接给点钱算了。&
  公司算了一下,给老孙缴纳5种社会保险每个月最少也得几百元,不如多给他200元工资划算,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皆大欢喜。今年春节前,老孙辞职回了老家。
  上个月,老孙委托亲属找到商贸公司,称单位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他日后办退休,要求公司要么在北京进行补缴,要么支付2000元现金作补偿,不然就向劳动监察举报,到时不补也得补。公司咨询后得知,补缴社保费2000元打不住,但若支付了补偿又担心老孙再来找麻烦,单位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支招儿: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武丽君律师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但要为职工足额缴纳,还要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那部分费用。用现金代替社保费支付给职工,属违法行为,康贝商贸公司为了贪图利益而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才因此遭遇了&职场碰瓷&。
  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保缴费标准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想远离&碰瓷&,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同时,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用人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遇到老孙这种外地户籍职工时,无论对方怎么要求,企业一定要坚持为其在单位所在地参保,不然职工一旦反悔,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还会因此支付经济赔偿。
责任编辑&&缪婧婷
相关新闻 & & &
&&&融资上市并购重组事务部&&&&
&&&海耀法律顾问法务外包部&&&&
&&&海耀公司专项法律事务部&&&&
&&&海耀婚姻继承法律事务部&&&&
&&&海耀经济纠纷法律事务部&&&&
&&&海耀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
&&&海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海耀房地产与工程事务部&&&&
&&&海耀劳动关系管理事务部&&&&
&&&海耀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
&&&海耀涉外专项法律事务部&&&&
&&&海耀项目投资融资事务部&&&&
&&&海耀学校教育法律事务部&&&&
&案例·问题
&热点.资讯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 邮编:200336 电话:021- 传真:021- 海耀热线:400-600-1705 邮箱: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年&> 劳动合同法请假规定
劳动合同法请假规定
时间: 来源: 本文已影响人
篇一: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本文来自: 千叶帆文摘:劳动合同法请假规定)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国已有24个省市调整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本次上调前,河南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为1080元。 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公开文件,此次河南省仍按照三类行政区域划分上调最低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日起施行。此外,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篇二:劳动法对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 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 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 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
无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 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篇三: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河北婚假规定 2010: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相关热词搜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