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的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买成了2%的这和理吗?

谁动了我的医保?媒体医保调查大揭秘
编辑:张中志
[导读]企业当初因经费原因没办医保,几年后有条件办理时,她已退休,就没给她办;后来已经给她办理了另一种医保
上面的医保本早已作废,下面的是卜女士一直没有领取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 本报记者 卢红 摄
&我退休的时候,单位给我发了职工医疗保险证,可三年前我才知道,我的职工医疗保险证已经作废了,用我医疗保险证的另有其人。&日前,58岁的卜女士找到本报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和三年的维权之路。随后记者进行了核实采访。
■当事人讲述
 我的医疗保险是别人的名
卜女士出示的职工医疗保险证显示,发证单位为通化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上面有卜女士的照片,以及手写体记录着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证件号码为425&&&&,但没有发证日期。
卜女士讲,2003年6月,她从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原通化县林海药业)退休。&当年11月份,单位给我发了这个通化县职工医疗保险本,负责劳资的同事告诉我,这个本可以用来住院。&她说,这些年她身体一直很好,没去过医院,直到三年前,她看到很多药店可以用医保卡买药,她才想起自己的医保卡。
卜女士拿着医保证找到通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咨询,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询发现,持证者另有其人,而卜女士的名字在电脑中没有记录。
为查明情况,卜女士先后找到单位和通化县经济局,答复是,持证人是与她同单位的另一位退休女职工,卜女士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明明是我的医疗保险,凭什么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变成别人的了&&&卜女士说,她多方求助,还找了多名律师打官司,可答案都是这个医保卡号作废了,已经重新排给别人了。&那我有病住院怎么办?&卜女士说。
■记者核实
县医保局:企业当年没有给她上保险
3月14日,记者来到通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科室科长陈涛告诉记者,卜女士之所以没有医保,是因为当年她所在的企业没有为其交钱办理医保。
&当时她说早在2002年就已经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并有保险号。&陈涛说,县医保局很重视,起初也以为是别人冒用了她的医保,但经过认真核实,发现她手中的医保本是林海药业2002年准备全员参保时,林海药业从医保局领取医保本和参保号段后填写的,但后因经费原因,林海药业当年没有参保,直到2008年才办理参保,此时卜女士已经退休,企业没有为其参保,但2002年企业所填写的医保本已发至本人手中,没有收回,根据参保文件,此证视为无效。
陈涛告诉记者,公安局、检察院、省医保局都来调查过。
确实没有给她上医疗保险
&这个事情说起来很复杂。&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人事部副部长杨冬菊说,因老国企三药厂破产,卜晓华是2002年抓阄划转过来的职工,2003年6月就办理了退休。她手中的医疗证是单位2002年准备全员参保时,单位从医保局领取医保本和参保号填写的。&当时单位领导是想让全员都能参保,但后期因经费原因,当年没能参保,直到2008年才办理参保。&杨冬菊说,卜女士退休前一直没有上班,因此从未扣过医疗保险,因经费原因,单位最后决定,没有上班人员单位一律不负担缴纳医疗保险,所以卜女士医疗保险未在单位参保。
杨冬菊表示,跟卜女士有同样情况的职工还有很多。尽管卜女士没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在2011年5月,通化县经济局针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做了统计,并为跟卜女士一样的职工都办理了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卜女士不是没有医保,而是参保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享受其待遇。&杨冬菊说。
县经济局:
已经为卜女士参保
在通化县经济局国企改革小组破产办公室,主任金光伟找出卜女士的资料。&早在2010年,我们就针对国有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进行详细统计,当时共计为卜女士等70多名国企退休职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金光伟说,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差别就是,前者是单建统筹,无个人账户,不能上药店刷卡买药,不过两种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一样。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省政府和地方政府三方出资,职工个人不拿钱;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是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缴费率为2%。&金光伟说,因卜女士坚持认为自己的医保被别人非法占用,后经县医保局、经济局与吉通药业沟通,吉通药业同意按照企业职工,从2008年为卜女士补缴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样卜女士个人也要承担个人缴费率2%。&经统计,吉通药业为卜女士补缴6018.48元,卜女士个人补缴2006.16元,但至今卜女士也没有来办理。&金光伟拿出档案袋里卜女士的医疗保险卡告诉记者,尽管在日,卜女士就已签写了放弃破产企业给退休职工办理的医保,但保险卡一直在为其保留。&不能让她没有医保啊。&金光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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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交医疗保险,员工生病公司该如何赔偿?
公司没交医疗保险,员工生病公司该如何赔偿?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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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为高,江苏滨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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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裁决用人单位赔偿支付。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蒲某日诉被申请人盐城市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经调解未成,于日予以裁决。
三、案情回放
蒲某从2004年8月份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担任生产班长,至日止从未间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
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后经病理诊断为“脾”淤血性脾肿大。日至日期间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被申请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没有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月份部分工资2000元;2010年7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的工资30780元。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50元/月&7个月=19950元。
(三)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疗费用。
(四)身体伤残的经济补偿100000元。
四、本案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在医疗期期间被申请人单位是否支付其工资?
(二)单位是否通过法定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医疗保险待遇费用?
五、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于2004年8月份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担任生产班长。双方当事人于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从日至日期间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理诊断为“脾”淤血性脾肿大。另查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8月份前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申请人在生病前月平均工资为285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借款118000元。申请人因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为83427.21元。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人在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83427.21元已由单位全额报销。
六、仲裁庭说理的意见
(一)申请人主张病伤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8月份前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但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六个月医疗期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申请人医疗期应该是从日起至日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规定,已满6年不满8年者,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90%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已满6年不满8年,所以申请人主张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委予以支持。且按照其本人工资90%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经本委核算,申请人医疗期从日起至日止工资为:2850元/个月&90%&12个月=30780元。
(二)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单位没有提供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证据,同时在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请人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本委核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从2004年8月至日期间经济补偿金为:2850元/月&3.5个月=9975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日至2011年6月期间经济补偿金为2850元/月&3.5个月=9975元,计19950元。
(三)申请人主张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应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之一,其目的就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缴纳医疗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用人单位赔偿支付。本案中,申请人在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已由单位全额报销。申请人在享受医疗期期间的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医疗期期间的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企业职工患有难以治疗的重大疾病,在其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定依据,所以,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七、裁决依据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病伤假工资的法律适用
1.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 累计病休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伤假期工资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三)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
1.医疗补助费的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存续期间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法律适用
江苏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日盐劳仲委〔2009〕2号)第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裁决用人单位赔偿支付。”
八、裁决结果
(一)盐城市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蒲某月份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
,病伤假期工资30780元,经济补偿金19950元,合计人民币5273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借款118000元,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83427.21元单位已全额报销,申请人还有34572.79元借款应该在52730元中扣除)。
(二)双方当事人于申请人医疗期满次日终止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蒲某主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病费用、身体伤残待遇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定依据,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九、法律链接或参考
(一)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日)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27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32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日国发〔2007〕20号)第4条:“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日国发〔1998〕44号)第2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3条:“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日〔1997〕法行字第29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日)第7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8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日劳办发〔1995〕96号):“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四)地方司法性文件
北京高院《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日)第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日)第1条:“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用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五)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日苏劳仲委〔2004〕1号)第6条:“因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属福利范围。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2002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计划生育规章和政策处理此类争议。”江苏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社会保险追诉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日锡劳社纪〔2004〕2号)第2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补缴某期限内(注明起讫时间)的社会保险费(注明缴费种类),具体缴纳基数和金额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字为准,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2年)第3条:“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医药费用争议的处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在劳动者提供病历、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后,裁决用人单位以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医药费待遇”
十、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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